昨日重磅消息!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正式建议将大麻从《联邦管制物质法案》(CSA)中的第一类管制物质降级至第三类。这意味着美国顶级卫生机构终于承认大麻具有医疗价值,并非与芬太尼或海洛因同级的滥用药物。 我们尚未看到HHS的正式信函,因此尚不清楚此次建议与2015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HHS进行的"医学与科学"评估相比有何变化,但不管怎样,我们接受这个结果。
我们办公室的格里芬·索恩近期预测,当前的改革路径将依靠行政手段而非国会立法。他与持相同观点的同仁们值得称赞。然而重新分类并非最佳结果 ——确实不是。我们期望大麻能像酒精或烟草那样完全解除管制,尽管这些物质的危害性已得到证实。即便如此,将大麻降级至第三类管制物质仍将是重大进步。
网络上充斥着对昨日新闻的热议,这些观点的准确度从零到百分百不等。本文旨在澄清关于日程调整的若干误解,并揭示一些有趣的事实。
误区一:这已是板上钉钉的事
这还不是板上钉钉的事!目前情况看似乐观,但根据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的建议,最终是否将大麻列入或重新列入管制清单,仍需由缉毒局(DEA)和司法部长(AG)拍板定案。正如HHS发言人所解释的:
尽管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的科学和医学评估对缉毒局(DEA)具有约束力,但其分类建议并不具有约束力。缉毒局在综合考量相关法定和监管标准以及HHS的科学医学评估后,拥有根据《受控物质法》(CSA)对药物进行分类(或在不同分类间转移受控物质,或完全取消该物质的分类)的最终决定权。 DEA通过规则制定程序对药物进行分级、重新分级或解除分级,该程序包含公众意见征询期,最终以最终规则制定形式确定分级行动。"
此处发言人援引的是《受控物质法》第21编第811(b)条。该条款提及的是司法部长(AG)而非缉毒局(DEA),且尴尬地仅以"他"指代司法部长。 无论如何,缉毒局局长需向司法部长(通过副部长)汇报。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发言人的说法正确:缉毒局必须启动规则制定程序,司法部长方可重新调整管制级别。
那么,缉毒局真的会启动规则制定程序吗? 虽然DEA不这么做似乎难以想象,但多年来该机构在管制药物问题上屡屡采取错误立场。这包括当年无视行政法官要求将大麻重新分类的裁决。在尚未看到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的信函前,我坚信DEA将启动将大麻重新归类为III类药物的规则制定程序。毕竟,无论结果如何,拜登总统本人正是要求HHS进行这项审查的。
另外几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包括:美国缉毒局会否拖延?规则制定过程将持续多久?拟议规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将采纳多少证词,又来自哪些人士?规则制定过程是否会引发诉讼?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胜枚举。总体而言,此事尚未尘埃落定,尽管看似迫在眉睫,但可能仍需时日。
误区二:州立大麻企业将免于联邦执法
从法律角度而言,这里不会有任何改变。 实际层面同样如此:联邦执法风险基本不会改变。这是因为将大麻降级为第三类受控物质,并不会改变州许可大麻企业的联邦禁令状态。即使司法部长重新分类,这些企业仍将违反联邦法律——如同销售冰毒或合成类固醇等第三类受控物质的其他企业一样。更全面的分析可参阅2016年这篇经典旧文。
但将大麻降级为第三类管制药物,是否会让联邦执法的风险更微乎其微 ?或许吧。说实话,自从臭名昭著的大麻打压者杰夫·塞申斯时代以来,我们对联邦执法部门打击州许可大麻企业的担忧就已大幅减弱。不过将大麻降级为第三类管制药物总归是无害的。
州政府许可的大麻企业要完全免受联邦执法风险的唯一途径,就是将大麻从《受控物质法》中彻底移除——正如半数国会议员投票支持的那样,也正如参议员们近期致函司法部长所提议的(并援引了本人观点)。但愿我们终能实现这一目标。
误区三:大麻企业将像其他企业一样纳税
这基本正确。若大麻被归入第三类管制物质,则被称为《国内税收法》第280E条的利润压榨法规将不再适用,大麻产业将迎来永久性变革。不过,各州对大麻征收的州税并不会改变。或者说,情况可能更糟——在第280E条失效后,各州可能会趁机提高大麻相关税费。
各州是否对大麻征收重税?确实如此。尽管多个州已通过法律,旨在在州级纳税申报层面削弱《国内税收法》第280E条的影响,但大多数州(以及许多城市和县)仍以各种形式对大麻征收高额税款。这些税款通常在销售环节累积,由消费者承担。然而,其设计初衷是抬高价格,从而对销售额形成下行压力。 正因如此,大麻企业普遍对此类税收持反对态度。
尽管如此,我仍要强调:废除第280E条将彻底改变整个行业。在与大麻企业共事十三年的过程中,我认为税收问题是困扰大麻行业最大的障碍——其影响远超银行服务受限、知识产权保护缺失、破产保护缺位等种种困境。这项变革意义重大。
事实1:大麻重新分类将使该行业在投资者面前获得更多话语权
大麻产业正处于低迷状态,亟需资金注入。上一次投资热潮出现在新冠疫情期间;此后股权估值持续低迷,投资者完全掌握主动权。随着《国内税收法》第280E条的废除,众多经营困难的大麻企业应能开始提交更优质的财务报表。最具效率的大麻企业将展现出极具吸引力的财务表现。
大麻企业也将更容易解释其商业模式,我们也会看到更少的人策划诸如迁往波多黎各或建造此类"老鼠窝"之类的事情。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信贷成本上升,美国小企业贷款近期仍保持稳定。更多可用资金将流向大麻企业。这些企业的价值将一夜之间提升(上市公司已率先获得提振),其财务报表表现也将与其他行业持平。
事实二:大麻重新分类无法解决银行问题
银行业务问题无法解决。根据《第三类管制物质清单》,大麻仍属管制药物,而持有州政府许可证的企业仍将因"贩运"管制药物而违反联邦法律。
作为曾为多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包括联邦政府)提供大麻业务咨询的专业人士,我在此明确指出: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体系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只要大麻仍被列入《受控物质法》的任何管制清单,我们就需要通过长期搁置的《安全银行法案》或其他国会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即便大麻被降级至第三类管制物质,大麻企业仍将受限于现有选择(这些选择其实没有宣传中那么糟糕)。
事实三:大麻研究将变得更容易,但仍需受制于医疗监管的泥潭(某种程度上)
这两点可能属于不同层面的事实。唉,由于大麻被列为第一类管制物质,相关研究始终面临巨大阻碍(参见:如何研究第一类管制物质)。去年七月《医疗大麻与大麻二酚研究扩展法案》的通过稍稍改变了这种局面,但若能降级至第三类管制物质,研究大门将彻底敞开。从美国缉毒局的许可角度来看,低级别管制物质的获取难度显然更低。
与此相关的是,若该植物被列入第三类管制药物,便会"正式"获得医疗价值。这既是好事,也非全然利好。 以我们这家在氯胺酮领域业务颇丰的律所为例,我们目睹了医疗监管的泥潭如何困扰着适用于医疗用途的管制药物(氯胺酮同样属于第三类管制药物)。诚然,氯胺酮是FDA批准的药物,但将某种物质归类为具有医疗价值,便为医疗应用及其配套监管打开了无数可能的大门。
大麻产业始终担忧大型制药公司进军该领域。在我看来,这种担忧多少有些不理性,尤其考虑到非药品市场的规模与持久力。然而,若将大麻列为第三类管制物质,我们将看到更多FDA药物研发机会,这意味着更多FDA批准的药物,进而衍生出超适应症用药等现象。未来大麻市场将呈现双轨制格局,包括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
关于大麻重新分类的总结
再次传来令人振奋的消息。既然无法取消计划,我们自然欣然接受。请大家祈祷后续流程能顺利高效推进。在此期间,我们将持续分享见解并追踪这一关键进展——相信未来数周乃至数月内,我们必将有更多值得探讨的内容。眼下,是时候庆祝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