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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农业法案》的简称,该联邦法律涉及国内农业项目。其中包含相关条款,授权在各州农业部门公共项目框架下,或由某些公立大学为研究目的种植工业大麻。
《2018年农业改进法案》的简称,这是一项涉及国内农业项目的联邦立法。该法案将大麻从联邦《受控物质法》中“大麻”的定义中剔除,并授权美国农业部与各州农业部门及部落管理机构合作,建立国内大麻生产项目。
A
与大麻消费相关的产品,例如烟斗、水烟壶、蒸发器、研磨器和卷烟纸。
联邦法律规定了联邦政府机构必须遵循的程序,包括颁布法规、采取执法行动以及处以罚款等。绝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州,甚至许多地方管辖区,都制定了与《行政程序法》相类似的行政程序法规。
该术语指的是年满21周岁的人士可合法购买和消费的大麻产品。与医用大麻不同,成人娱乐用大麻主要用于娱乐而非治疗目的。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及各州卫生部门对某些食品、膳食补充剂或其认为不安全的產品所使用的术语。通常将产品认定为掺假的依据是,该产品含有可能危害消费者的有毒或有害物质。
各州或地方法律规定的持有或使用大麻产品的最低年龄。所有允许娱乐用途的地区均规定消费者年龄不得低于21岁。允许医疗用途的地区则规定各异。
如果某人意图协助他人实施犯罪,则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联邦法律旨在禁止将非法所得伪装成合法收入。就联邦反洗钱法律而言,来自州政府许可的商业大麻活动的资金仍被视为非法。
执法机关没收并扣押任何资产(包括不动产、设备及知识产权)的法律程序,这些资产被指控涉及违反刑事、民事或行政法律法规。资产没收程序是对财产本身提起的对物诉讼,被没收财产的所有人必须介入诉讼并提出索赔,才能取回该财产。
B
1970年颁布的联邦立法,即《货币与外国交易报告法》,要求金融机构协助联邦机构防范洗钱活动,包括向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提交可疑活动报告。
源自动植物的有机物质,用作能源。就大麻而言,生物质指的是植物材料。
一项旨在保护各州合法大麻项目免受联邦干预的立法修正案。
就人造大麻素产品而言,指除Δ9-四氢大麻酚(THC)以外含有大麻植物提取物的产品。
大麻销售点的员工,负责为顾客提供服务并提出建议。
C
一种与长期使用大麻相关的病症,其特征表现为周期性恶心和呕吐发作。
人体内源性大麻素系统中与大麻素相互作用的受体,主要是CB1和CB2受体。
大麻属植物中含有的化学化合物,包括CBD和THC。目前已知的 cannabinoids 约有120种。
大麻科下的一个植物属,该科同时包含大麻和工业大麻。
限制大麻企业推广其产品的规定,通常是为了防止其将未成年人作为目标受众。
面向大麻企业的金融服务,包括因部分国家联邦法律禁止大麻而引发的银行业务挑战及相关法规。
金融机构在向大麻企业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联邦和州法规。
旨在向个人和企业普及大麻行业复杂性的培训项目和课程。
旨在通过导师指导、资金支持和资源供给,助力初创大麻企业的发展与成长的项目。
专门为大麻企业运营相关风险设计的保险单,例如产品责任险和作物保险。
申请各类大麻业务(如种植、加工、零售和分销)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及要求。
确定大麻企业经济价值的过程,通常是为了出售、投资或融资之目的。
遵守大麻行业的法律法规,包括追踪、报告及运营标准。
对大麻企业遵守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地方、州和联邦法律。
旨在帮助大麻企业通过追踪库存、销售和运营情况,确保符合监管要求的工具和平台。
指定区域,成年人可在社交场合合法使用大麻,此类场所通常隶属于持牌大麻企业。
大麻的多种使用方式,包括吸烟、电子烟、食用产品、酊剂、外用产品和透皮贴片。
一种用于合法种植大麻植物的许可证,其中明确规定了允许的种植规模和类型。
根据当地和州级法规,向消费者合法配送大麻产品所需的许可证。
直接向消费者配送大麻产品的企业,须遵守州和地方的相关法规。
指为合法向消费者销售大麻产品所需的许可证,其中明确规定了销售的具体条件。
添加了大麻提取物(如THC或CBD)的食品,为吸烟或电子烟提供了另一种摄入方式。
指为合法从大麻植物中提取大麻素和萜烯所需的许可证,通常涉及特定的安全和操作要求。
从大麻植物中提取大麻素和萜烯的技术,例如二氧化碳萃取、乙醇萃取和碳氢化合物萃取。
相关研究与实验致力于理解并调控大麻植株的基因构成,以改良品种及提升栽培技术。
旨在最大限度减少大麻使用对健康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策略与实践。
代表并倡导大麻企业及从业人员利益的组织。
专业认证旨在验证大麻产业各领域的专业技能与知识,涵盖种植、提取及零售等多个方面。
大麻行业专业人士齐聚一堂,分享知识、建立人脉、探讨行业趋势与创新的活动。
旨在为个人在大麻行业就业做好准备的培训和教育项目。
含有大麻提取物的饮品,为消费者提供了另一种摄入大麻的方式。
含有大麻提取物的产品,如乳霜、乳液和润肤膏,专为涂抹于皮肤以实现局部缓解而设计。
个人和组织为推动大麻法律改革所做的努力,旨在促进大麻合法化、非刑事化以及医疗用途的获取。
为面临大麻相关活动指控或诉讼的个人及企业提供法律代理与辩护策略。
获取大麻业务经营所需许可证的步骤及要求。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内,允许个人在公共或半公共场所进行社交性大麻消费的场所。
关于大麻行业趋势、增长及发展动态的研究与数据。
关于大麻产品广告和营销的法规,旨在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防止针对未成年人的营销行为。
关于大麻产品包装规定的法律,包括对儿童安全包装和标签的要求。
旨在修改大麻相关法律法规的努力,通常旨在实现大麻合法化、非刑事化或扩大医疗用途。
开展研究和分析,以指导和影响大麻政策与监管的组织。
开发并提供多种大麻产品,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偏好和需求。
将不安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大麻产品从市场上撤下的程序。
确保大麻产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和指南,包括对污染物和有效成分含量的检测。
大麻企业为符合监管标准必须保存的文件,包括库存和交易记录。
根据《受控物质法》调整大麻分类的程序,此举可能放宽相关限制和处罚。
利用数据分析来监测和优化大麻行业的销售业绩。
允许成员在内部种植和分享大麻的非营利组织,在某些欧洲国家较为常见。
关于在大堂或指定区域等公共场所或半公共场所吸食大麻的政策和规定。
对大麻产品的生产、加工、分销和销售等所有相关活动的监督与协调。
大麻企业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销售税、消费税和种植税。
对大麻产品进行效力、污染物检测以及合规性检测的实验室。
针对大麻产品效力、污染物及合规性的检测标准,旨在保障消费者安全并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以大麻文化及体验为核心的旅行项目,包括游览、活动以及允许使用大麻的住宿场所。
面向对大麻文化感兴趣的游客的商业及服务,包括旅游、活动以及允许使用大麻的住宿场所。
“从种子到销售”追踪系统的统称,通常由各州发证机构要求持证人使用。
利用大麻或大麻衍生产品治疗各种健康问题的医疗和治疗项目。
以问题性大麻使用为特征的医疗状况,可能需要治疗或干预。
规范大麻消费地点和方式的地方、州及联邦法律。
正确处置大麻植物材料、产品及副产品的方法,以符合环境法规。
妥善处置和回收大麻植物材料及产品,确保符合环境法规。
确保大麻行业从业人员健康与安全的标准和规范。
提高大麻作物产量和品质的技术与策略。
指持牌大麻种植场所内用于种植大麻植物的区域,包括室内、室外或混合光照环境。根据各州规定,该区域可能包含成熟植株。
大麻二酚,一种大麻素。
大麻二酚,是商业上最受欢迎的大麻素之一。
大麻二酚,一种大麻素。
大麻酚,一种大麻素。
2007年税务法院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裁定,经证实与大麻业务无关的“独立贸易或业务”相关费用可予以扣除。
此类包装的设计旨在降低儿童接触包装内物品的风险。许多司法管辖区要求大麻企业使用儿童防护包装(CRP)。
“销售成本”的常用行业缩写。参见《国内收入法典》第280E条。
前副司法部长詹姆斯·M·科尔于2011年6月29日发布的联邦备忘录,题为《关于在寻求授权医用大麻的管辖区适用奥格登备忘录的指导意见》。该备忘录随后被2013年8月29日的第二份科尔备忘录取代,并于2018年1月4日由杰夫·塞申斯通过《塞申斯备忘录》予以撤销。
联邦备忘录由前副司法部长詹姆斯·M·科尔于2013年8月29日发布,题为《关于大麻执法的指导意见》,通常简称为《科尔备忘录》。 该备忘录依据《管制物质法》列举并限定了联邦政府在大麻执法方面的优先事项,重点打击八类违法行为,包括向未成年人分销、向非法化州转移或使用暴力手段。该备忘录于2018年1月4日被杰夫·塞申斯通过《塞申斯备忘录》废止。
加利福尼亚州选民倡议案允许医生向符合条件的患者推荐医用大麻,并为使用医用大麻的合格患者及其主要护理人员提供刑事起诉的抗辩理由。这是《管制物质法》通过后美国首部为医用大麻使用者提供州级法律保护的法案。
2002年,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就一宗案件作出裁决,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定,该裁定基于《第一修正案》的理由,禁止实施那些会阻止医生向患者推荐大麻的联邦政策。
通过机械、化学或其他方式从大麻花中提取的产品,包含大麻素和萜烯,但不包括植物生物质。常见的浓缩物包括油、蜡、碎片、黄油、巴德、树脂和松香。
当两人或两人以上共谋实施非法行为时,将承担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所有共谋者均可被提起相同的指控,即使其中有人并未亲自实施该非法行为。
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于1970年签署的联邦法律。《受控物质法》(CSA)将各类药物分为五个类别。“大麻”和“四氢大麻酚”目前属于第一类受控物质。各州均已颁布了“小型”受控物质法案,这些法案通常与联邦《受控物质法》保持一致。
根据《受控物质法》,受控物质分为第一类至第五类。第一类限制最为严格,其中包括“大麻”和“四氢大麻酚”,但不包括“工业大麻”。
一项联邦法律,用于规范《受控物质法》附表中所列物质的进出口,并由美国缉毒局与其他联邦机构共同执行。
一项国际条约,旨在提供全面措施打击大麻及其他毒品的贩运、洗钱活动以及前体化学品的转移。
一项要求缔约国协调其国内法律以管制多种精神活性物质(包括大麻)的国际条约。
一套用于控制和管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LC)或其他类型商业实体运营的程序。
根据州法律设立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存在、产生盈亏、纳税、拥有财产以及独立于所有者承担债务的能力。所有权权益以股份形式体现。所有者称为股东。公司由董事管理,董事将日常事务的管理权委托给高管。
除肥皂以外,旨在用于人体清洁、美容、促进美观或改变外观的产品。化妆品包括乳霜、乳液、药膏、软膏和化妆品。
采用传统或可持续方法种植的高品质小批量大麻,通常注重独特的遗传特性、风味特征和萜烯含量。
通过选择性育种培育出的具有特定性状的植物品种。
大麻或其他植物的种植、培育和/或收获。
使植物材料达到所需水分含量或其他品质的陈化过程。
隶属于美国国土安全部的联邦机构,其职责包括执行针对国内大麻产业从业者的移民法律。
D
一种通过在高温表面上蒸发浓缩大麻提取物并吸入蒸汽来使用该提取物的方法。
美国缉毒局于2020年8月21日生效的临时规定,旨在阐明《2018年农业改进法案》对联邦法律所作的修改。 该条例规定,就《受控物质法》而言,所有合成大麻素以及任何Δ9-四氢大麻酚(THC)含量超过0.3%的大麻衍生品均被视为大麻。该条例目前正面临联邦法院的法律挑战。
一种用于测定大麻中Δ9-四氢大麻酚(THC)含量的方法,其原理是将大麻加热,使THC酸(THCA)转化为THC。脱羧反应的批评者指出,该检测方法得出的THC含量较高,可能导致合法种植的大麻被认定为非法。
指通过某种程序或状态,使刑事法律或对违反刑事法律所施加的处罚得以减轻、重新定性、撤销或不予追究,或指示执法部门重新调整此类法律的执法优先级。该程序通常不会完全消除被禁止行为的刑事性质。
一种法律地位存疑的Δ9化合物类似物。当原料源自工业大麻时,常被争议性地宣传为"合法大麻"或"轻度大麻"。
大麻植物中发现的主要精神活性成分。
市政当局与物业所有者或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合同,规范双方在物业开发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
口服摄入的产品,其成分包含膳食成分,包括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草药或植物成分,以及其他可用于补充膳食的物质,这些产品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进行监管。
实体零售场所,用于向顾客销售大麻产品。
通过加热分离液体混合物中大麻成分的方法。
美国缉毒局(DEA)是隶属于美国司法部的联邦机构,成立于1973年尼克松政府时期。该机构负责执行《管制物质法》。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规定,禁止在食品、膳食补充剂或其他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若该物质是先前获批药品中的活性成分。
测量方法用于确定大麻脱水后Δ9-四氢大麻酚(THC)的重量百分比含量。
E
含有大麻提取物的食品或饮料。
用于吸入尼古丁产品的技术,包括电子烟和雾化设备。某些联邦及州法律法规对电子烟类产品(ENDS)的定义较为宽泛,因此可能涵盖含有大麻而非尼古丁的雾化产品。
人体内天然存在的一套由受体和神经递质组成的网络,在调节各种生理和认知过程(包括疼痛、情绪、食欲和睡眠)方面发挥着作用。大麻通过其所含的四氢大麻酚(THC)和大麻二酚(CBD)等大麻素与该系统相互作用。
政府机构为确保或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而采取的法律行动或程序,通常以发出警告函、违规通知、整改通知或类似通知的形式启动。
一种具有精神活性作用的植物或物质,通常在宗教或灵性场合中使用,旨在诱导意识改变的状态,以进行自我探索或与神灵建立联系。(该术语特别适用于像裸盖菇素这样的致幻剂,此类物质有时会被用于宗教仪式中。)
一种理论认为,大麻中的各种化合物(包括大麻素和萜烯)通过协同作用,共同产生了这种植物的整体效果。
该药物于2018年获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治疗严重且罕见的癫痫类型,其成分包含大麻二酚。
对特定商品征收的税款,例如酒精、烟草或大麻。
清除或封存犯罪记录的过程,各州规定不尽相同。
用于从大麻植物中提取大麻素和萜烯的各种技术,例如二氧化碳萃取、乙醇萃取和烃类萃取。
通过各种浓缩工艺制成的浓缩大麻产品。
F
1986年通过的联邦立法旨在补充《管制物质法》,规定任何拟供人类消费且与第一类或第二类管制物质"实质上相似"的化学品,均应列入相应管制类别。
一项法律原则,指法院拒绝就非法活动(包括与大麻相关的活动或商品)提供救济或强制执行合同。
合同中规定,各方同意在司法程序中执行合同之际,不得以大麻活动的非法性质作为抗辩理由,此类条款在实践中可能收效甚微或毫无作用。
性质比轻罪更为严重的犯罪,例如暴力犯罪或严重毒品犯罪,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于2014年发布的题为《关于大麻相关企业的《银行保密法》(BSA)要求》的指导意见,旨在为希望向大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提供指导。该FinCEN指导意见基于美国司法部副部长詹姆斯·M·科尔(James M. Cole)于2013年撰写的题为《关于大麻执法的指导意见》的备忘录。
大麻(雌株)植株中可供吸食的部分。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DHHS)下属的联邦机构,根据《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负责监管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烟草产品的安全。
1938年通过的美国联邦立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并因近期修订而新增了对烟草产品的监管职责。
一种国际投资形式,指外国居民向国内企业投入资金。对大麻企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受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监管,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被禁止。
就人造大麻素产品而言,此类产品含有大麻植物提取物,包括四氢大麻酚(THC)。对于源自工业大麻的产品,其四氢大麻酚含量通常不超过0.3%。
G
不同类型大麻植物的具体特征与构成。
2005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认定《受控物质法》并未超出国会根据《美国宪法》商业条款所拥有的权限,且国会拥有禁止医用大麻活动的权力,即使是在允许医用大麻的州也是如此。
联邦政府对归化申请者作出的认定,即该申请人在过去五年期间始终具备良好道德品格,且未来将继续保持良好道德品格。违反任何管制药物法律(包括涉及大麻的法律)可能构成对良好道德品格的条件性障碍。
H
收获成熟大麻作物的过程。
与食品或膳食补充剂相关的任何声明,若将其中所含的任何物质与某种疾病或健康相关状况联系起来。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大麻中Δ9-四氢大麻酚(THC)含量低于0.3%(以干重计)。2018年《农业改进法案》将大麻从《受控物质法》第一类管制物质“大麻”的定义中剔除。
根据《2018年农业改进法案》设立的联邦计划,美国农业部依据该计划批准各州或部落的大麻生产监管计划,或在选择放弃主要监管权的州或部落管辖区内直接实施此类计划。
从工业大麻植物中提取的 cannabidiol,其四氢大麻酚(THC)含量不超过0.3%。
一家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持有其他一家或多家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权益,例如股份或成员权益。
允许个人在家中种植有限数量的大麻植物供个人使用的法规。
我
一项联邦法律禁止对涉及《管制物质法》附表I或附表II所列物质的贩运贸易或业务进行税收抵扣或抵免。司法裁决仅允许扣除销售商品成本,或与"独立贸易或业务"相关的扣除。
尚未开花的雌性大麻植株。
美国关于移民和公民身份的联邦法律。
法院对财产(而非个人或实体)所拥有的管辖权。民事没收诉讼是针对 针对 针对被扣押财产提起的。
一种专门用于收获茎秆和种子的麻类,而非用于收获通常作为大麻素衍生物产品原料的花蕾。
含有大麻浓缩物的产品,例如大麻食用产品或添加了大麻的预卷烟。
由人民提议并投票通过的新法律或宪法修正案。各州可能设有"直接倡议"——即达到一定签名数后即可列入选票;或"间接倡议"——即达到一定签名数后需经立法机构审查,方可列入选票。部分州同时允许这两种程序。
从大麻植物中提取的、处于加工中或中间形态的物质。
一种从大麻植物中提取或蒸馏单一纯净大麻素的方法。
K
2019年,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决,认定尽管大麻企业从事的活动在联邦层面属于非法行为,但联邦就业法律仍适用于这些企业。
L
规范私有和公有土地开发的法律法规。
废除刑事法律的过程,使得先前被定为犯罪的行为或事物不再构成犯罪,通常转由联邦、州和/或地方政府机构进行监管。
政府机构授予的正式许可,允许个人或实体从事、经营或持有某些原本属于非法的行为、业务或物品。
根据州法律设立的法人实体,其存在、盈亏、纳税、财产所有权以及对债务的承担均独立于其所有者。所有权权益由成员权益或单位代表。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所有者称为成员,他们可将管理权委托给经理和/或高管。
由市或县颁发或要求的大麻业务许可证,与州级要求无关。
M
并购的简称。合并是指将多家现有企业合并为一家存续实体。收购是指从原所有者手中购买一家企业或其资产。
大麻产品的浸泡、萃取或其他制备过程。
一种因Δ-9-四氢大麻酚含量较高而被列入《受控物质法》第一类附表的大麻品种9-四氢大麻酚(THC)含量较高。
已开始开花或完成开花的大麻植株。
允许为医疗目的种植、制造、分销、销售和使用大麻的法律。
在特定监管限制下运营的小型大麻企业,例如生产能力、零售销售额或雇员数量等。微型企业许可证可为小型企业家进入大麻行业提供良好的切入点。
在秘密合规检查或诱捕行动中,试图向持牌企业购买大麻产品的执法人员或雇员,其年龄低于购买大麻产品的法定年龄要求。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州卫生部门对某些食品、膳食补充剂或产品使用的术语,指其标签或包装上的声明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或未包含法定必备声明。
性质较轻的犯罪,通常比重罪面临的刑罚更为轻缓。
《2020年大麻机会再投资与记录消除法案》(H.R.3884)是美国联邦众议院提出的一项法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将大麻从《受控物质法》的第一类受控物质中移除、消除某些刑事定罪记录,并对大麻销售征收消费税等。 2020年12月4日,《MORE法案》以228票赞成、164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在众议院获得通过。
跨州运营的大麻企业。通常,跨州运营商(MSO)采用控股公司架构(有时为上市公司),旗下在多个州设有持有大麻经营许可的子公司。
N
在原子和分子层面上应用科学与工程技术。这项新兴技术在大麻产业中具有潜在应用价值,例如开发靶向大麻素递送系统或提高大麻素的生物利用度。
大麻植物中不产生致醉效果的大麻素,例如CBD、CBG、CBN和CBC。这些大麻素因其潜在的治疗效益正受到研究界的关注。
“全国大麻法律改革组织”是一家总部位于华盛顿特区的非营利组织,在各州设有分支机构,致力于推动大麻法律的改革。该组织成立于1970年,恰逢《受控物质法》颁布之时。
政府机构发出的通知,告知收件人其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许可证、执照的条件。
从事大麻种子、克隆体及幼苗培育业务的企业,允许第三方进行繁殖。
O
前副司法部长大卫·W·奥格登于2009年10月19日发布的联邦备忘录,题为《关于在允许医用大麻的各州开展调查和起诉的备忘录》。该备忘录继2013年8月29日发布的首份《科尔备忘录》之后出台,并于2018年1月4日被《塞申斯备忘录》废止。
2015年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一起案件裁定,一家医用大麻销售点的经营者无权享受任何营业税扣除,即使是在销售大麻的同时提供护理服务也不例外,因为其业务仅限于贩卖大麻,并不构成“独立的贸易或业务”。
根据各州及地方法律规定,持有持牌大麻企业一定比例或类型股权、对其拥有控制权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个人或实体类别,通常必须向州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披露和/或接受背景调查。
P
《防止所有香烟走私法》是一部联邦法律,其内容包括对香烟邮寄行为的监管。该法于2020年经《防止向儿童在线销售电子烟法》修订,将“香烟”的定义扩展至包含电子烟(ENDS),从而限制了电子烟的邮寄。
用于与大麻相关用途的配件或其他设备。
美国专利商标局授予的发明知识产权形式。专利赋予了制造、使用和销售该发明的专有权利。
向其他符合资格的医疗用大麻消费者提供医疗用大麻的人员。
大麻植物天然产生的 cannabinoids(大麻素)。THC、CBD、CBG、CBN 和 CBC 是其中最著名的几种。
用纸张、植物材料或其他物质卷制而成的可吸食大麻制品。
经许可用于特定大麻活动的特定场所或土地。
指将存在缺陷或不安全的大麻产品自愿或强制从消费者或供应链中的其他实体处收回的过程。自愿召回由制造商或供应商在发现缺陷或不安全状况后发起。强制召回则是根据法律或政府行动的要求进行的。
对任何将由民众投票表决的公投议案的统称。可能是公民提案,也可能是公民投票。
这是对一家在公开交易所交易股票的上市公司的一种统称。在美国,涉及大麻种植业务的上市公司仅限于国内场外交易市场(OTC),或可能在加拿大某家证券交易所上市。
Q
指在特定司法管辖区内,使个人有权购买、持有和/或使用医用大麻的特定医疗状况。
根据政府命令或自愿对大麻产品进行分拣的流程。
R
由法院或其他机构任命,负责监督陷入困境(通常为破产)企业的运营并清偿债务的人。
允许特定年龄(通常为21岁)以上人员出于任何目的种植、制造、分销、销售和使用大麻的法律。
一种投票程序,选民通过该程序决定批准或否决现行法律。公投通常在修改州宪法或税收政策时举行。
政府机构依据立法授权制定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在美国,法规通过"通知与评论"程序颁布:州或联邦机构先公布法规草案,在最终定稿前征求公众意见。
修复大麻或大麻制品缺陷或不安全状况的流程。
州或地方政府对大麻许可或执照申请者设定的要求,即企业部分或全部所有者必须居住在特定地理区域内,才有资格获得执照。
大麻提取工艺后残留的微量溶剂。为保障消费者安全,相关法规设定了限量标准。
将大麻产品退回持牌种植者或制造商的过程,通常因产品临近保质期、未通过质量控制或产品召回而产生。
《反勒索及腐败组织法》是一项联邦法律,允许对构成勒索责任的犯罪行为的共谋者实施民事和刑事处罚,并赋予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该联邦拨款法案于2014年首次通过,旨在防止联邦政府干预各州的医用大麻法律。现被称为“布卢门奥尔修正案”。
S
符合条件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选择的一种税务身份,该身份旨在将公司收入、亏损和抵免额在联邦税收层面直接分配给股东。
《安全与公平执法法案》(H.R. 1595)是一项由美国联邦众议院提出的法案,该法案原本旨在减轻或免除金融机构因向符合州法规的大麻企业提供银行服务而面临的处罚,并限制反洗钱法律对符合州法规的大麻企业的适用范围。
加利福尼亚州的一项选民提案,其中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产品的企业,必须向消费者警示其产品中含有被加利福尼亚州认定会导致癌症或生殖危害的化学物质。大麻烟雾和Δ9-四氢大麻酚等大麻相关物质均被列为受管制化学品。
2017年,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裁定,参与州法律允许的大麻产业属于《反勒索及腐败组织法》(RICO)所指的勒索活动,但同时认定原告——一家邻近农场——未能就此提供具体的经济损失证据。
2018年1月4日,时任美国司法部长杰斐逊·B·塞申斯三世发布备忘录,撤销了此前关于大麻执法的全国性指导方针。该备忘录赋予美国检察官酌情起诉违反联邦大麻法律行为的权力,即使该行为符合州法律亦然。
一项禁止生产和供应特定毒品的国际条约。该条约要求缔约国制定立法以履行其规定。美国根据《单一公约》颁布了《管制物质法》。
旨在促进边缘化群体或“禁毒战争”受害者获得大麻行业准入、就业或拥有经营权的大麻许可计划或就业要求。
指用于规范企业某项业务运作的程序,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召回程序、安全程序、质量保证程序等。大麻企业通常需要在提交执照或许可申请时,向州和地方监管机构一并提交标准操作规程(SOP)。
大麻植株的基因变异,其风味、香气、外观特征、大麻素含量和/或药理作用各不相同。
与膳食补充剂相关的声明,涉及某种营养素或膳食成分对人体结构或功能的影响。
由另一家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公司,通常称为控股公司或母公司。
如果金融机构知悉或怀疑某账户持有人正在从事或试图掩盖非法活动,则必须向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提交相关报告。
通过合成手段制成的具有精神活性作用的大麻素或其他化合物。合成大麻素在结构或功能上并不总是与天然大麻素相似。
T
大麻植株中产生香气和风味的化合物。
大麻植物中含有的芳香化合物,赋予不同品种独特的气味和风味。萜烯还可能与大麻素相互作用,产生所谓的“协同效应”,从而影响大麻使用的整体体验。
Δ9-四氢大麻酚。一种存在于大麻属植物中的大麻素,具有致醉作用。 Δ8-和Δ10-四氢大麻酚同样具有致醉作用,但在自然界中的含量远低于Δ9-四氢大麻酚的天然含量要低得多。
四氢大麻酚酸是四氢大麻酚的前体物质,可转化为Δ9-四氢大麻酚。
四氢大麻酚烷,一种大麻素。
溶于乙醇或其他酒精中的大麻浓缩物,通常通过滴管口服摄入。
用于追踪和报告大麻及大麻制品在供应链各阶段流动情况的系统。
为拓展业务而向持牌人或其员工寄送的大麻产品样品。
指因未被公众所知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独立经济价值的信息,对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该信息的人而言具有价值,且已采取合理措施予以保密。商业秘密在大麻行业中被广泛应用,尤其是在正式商标保护相对缺乏的情况下。
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名称、符号或图案。商标注册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各州机构颁发,但由于大麻目前在联邦层面仍属非法,因此USPTO限制了公众查阅大麻相关商标注册信息的权限。
大麻花上的附属物,含有大麻素和萜烯。
U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是负责监督入籍申请等事务的联邦机构。该机构认定,使用大麻或参与州合法大麻项目仍构成对入籍资格中良好道德品格判定的一项有条件障碍。
负责监管各类农业产业的联邦机构,包括国内大麻生产计划。
负责执行美国联邦法律的联邦机构。
联邦机构,其职责包括监督金融机构遵守特定反洗钱法律。
2016年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案件裁定,由于国会对支出的限制,联邦政府无权阻止各州实施授权个人使用、分发、持有或种植大麻的法律。
一种传达普遍且广为人知信息的图案或图像。许多州要求将通用符号标注在大麻产品包装上。
由市政当局颁发的自由裁量土地使用许可,允许在特定地块或建筑物上进行建设或使用,此类使用行为既不属于法定权利,亦需依据法律规定获得此类自由裁量许可。
美国专利商标局,联邦机构,其职能包括颁发专利和商标注册。
V
插入电子烟或类似设备中的烟弹,内含大麻油或其他液体,用于雾化并吸入。
使用电子烟或类似设备吸入大麻浓缩物蒸汽的过程。
一种商业模式,由单一企业掌控大麻供应链的多个环节,涵盖种植、加工、分销及零售销售。此模式虽能提升效率并增强管控力,但也引发了对市场竞争的担忧。
选民倡议(也称为公投倡议或提案)是公民用来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制定新法律或宪法条款的工具。当发起人从辖区内的注册选民处收集到一定数量的签名后,选民倡议将提交投票表决。
W
由美国政府牵头,联合各州、地方及国际机构共同开展的国内及国际行动,旨在遏制非法毒品的种植、进口、分销及使用。
政府机构发出的函件,通知收件人其已违反法律、法规或许可条件,并要求收件人纠正或整改违规行为。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内,授予大麻分销商的一类许可证。
美国司法部主任蒙蒂·威尔金森于2014年10月8日发布的题为《关于印第安保留地大麻问题的政策声明》的备忘录。 该备忘录依据《受控物质法》,列举并限定了联邦政府在大麻执法方面的优先事项,重点针对八类活动进行执法,包括防止向未成年人分销、向大麻非法的州转移,以及使用暴力等行为。该备忘录已被2018年1月4日塞申斯备忘录废止。
俄勒冈州联邦检察官比利·J·威廉姆斯于2018年5月18日发布的备忘录,题为《俄勒冈地区联邦大麻执法优先事项》。该文件列举了俄勒冈地区五项联邦执法重点:遏制过量生产、保护儿童安全、打击暴力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以及保护自然资源。
根据具体行为情节,可作为重罪或轻罪处理和惩处的犯罪行为。
Z
市政法规规定了辖区内各区域的允许用途,例如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和混合用途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