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院在仲裁中的作用

仲裁通常是解决商业纠纷的首选途径,即便合同未作强制规定亦然。这主要源于相较于美国州法院或联邦法院的诉讼程序,仲裁在成本和解决时效方面被认为更具效率。 联邦法律通过《联邦仲裁法》(FAA)接纳了仲裁机制。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该法强制执行争议发生前的仲裁协议。本文聚焦于美国最高法院近期审理的 巴杰罗诉沃尔特斯案 案裁决,该案涉及联邦法院在仲裁程序监督中的角色定位。

1. 当事人何时、如何及在何处可寻求仲裁?

国内外客户反复咨询的问题是:何时、如何以及在何处启动并执行仲裁协议。关于"何时启动"仲裁的问题其实不难回答:应在争议初期就启动仲裁程序,以避免对方主张你通过行为(通常是在非仲裁论坛提起诉讼)放弃了仲裁条款。 "如何启动仲裁"的问题同样容易解答。当顽固的对方当事人拒绝遵守合同授权的仲裁请求时(无论该方是原告还是被告),寻求仲裁的一方可向相关法院提交强制仲裁申请。

2. 在争议初期,联邦法院在监督仲裁程序方面扮演什么角色?

当事人若欲强制仲裁,应向何处——州法院还是联邦法院——提交此类动议?

在Vaden诉Discover银行案中一案中,最高法院阐明,联邦法院是否对强制仲裁动议具有管辖权,取决于"透过"仲裁协议审视基础争议的事实。换言之,仅在合同中声明当事人同意依据《联邦仲裁法》进行仲裁是不够的。  这是因为《联邦仲裁法》并未赋予联邦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条款案件的独立管辖权基础。事实上,若如此认定将大幅扩张联邦法院的管辖权范围。

联邦法院必须审查案件的实质争议,以确定事实是否构成联邦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此类管辖权分为两类:联邦问题管辖权与多样性管辖权。前者指当争议涉及联邦法律时,联邦法院拥有管辖权;后者指当当事人属于不同州(或国家)的公民,且争议金额超过75,000美元时,联邦法院拥有管辖权。

当存在上述任一情形时,联邦法院可受理并裁决强制仲裁动议。若法院批准该动议,各方当事人即被强制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将构成对案件实体问题的最终裁定。

3. 在争议后期阶段,联邦法院在监督仲裁程序方面扮演什么角色?

联邦法院在仲裁后期阶段承担何种监督职能?

这正是巴杰罗诉沃尔特斯案(Badgerow v. Walters)所提出的核心问题。 巴杰罗诉沃尔特斯案。仲裁员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确认、撤销或变更仲裁裁决。假设争议初期无需强制仲裁申请,各方通过仲裁程序最终获得裁决。那么当事人何时可向联邦法院申请确认、撤销或变更该裁决?

在巴杰罗案中,申请人(原告)在仲裁中败诉,遂向州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被告)将案件移送联邦法院,并请求法院确认该裁决。 该案基础争议涉及《民权法案》第七章规定的就业歧视索赔。此类索赔在非仲裁背景下显然属于联邦法院管辖范围,且联邦法院显然有权审理并裁决强制仲裁动议。

最高法院裁定,联邦法院无权裁决撤销或维持仲裁裁决。

乍看之下,该裁决似乎与瓦登案存在矛盾。毕竟,如果联邦法院有权审理强制仲裁动议,那么同一法院为何无权裁定是否确认或撤销该裁决?

该裁决的关键在于《联邦仲裁法》的措辞。第4条规定了当事人何时可提出强制仲裁动议,而确认或撤销裁决的程序则由该法第9条和第10条规范。卡根大法官在多数意见书中阐明,后两条条款均未包含瓦登所援引的 法定措辞。 法院不会通过"红线修订"将第4条措辞移植到《联邦仲裁法》其他条款。她指出,国会本可复制第4条表述却未予采纳。最后,卡根强调瓦登案中体现的"穿透式"管辖权认定方式"极为罕见"。

4. 瓦登与巴杰罗共同指导联邦法院监督仲裁程序

综合来看,瓦登案和 巴杰罗案勾勒出了 联邦法院对仲裁程序的监管框架,尽管其方式或许看似违背直觉。这两起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指引:在仲裁背景下,何时、如何以及向何处寻求联邦法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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