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保密协议在中国无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自本博客创立以来,我们始终强调在中国市场应采用中国式保密协议(NNN协议),而非西方式保密协议(NDA协议)。如今多数企业已理解这一要点,但过去几周内我两次不得不告知美国企业:他们很可能无法阻止中国制造商生产其产品并转售给第三方,因为此前签订的保密协议很可能无法有效制止制造商的行为。 详见《中国制造商仿制贵司产品完全合法》。
在中国开展OEM代工生产的第一步是寻找优质工厂制造产品。这一阶段风险极高,许多企业错误地试图通过保密协议(NDA)而非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的三不协议(NNN协议,即不使用、不披露、不规避协议)来保护知识产权。本文将阐述为何保密协议 无法 理想选择。
我审阅过数百份在中国使用的保密协议,其中鲜少能真正为外国方提供保护。原因在于技术细节,请耐心听我细说——理解这些法律技术问题,正是解开保护之谜的关键。 保密协议的核心在于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与商标、专利和著作权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其保护本质简单明了:信息必须保持秘密状态才能构成可保护的财产。一旦"秘密"被公之于众,该信息便丧失了受保护的资格。
保密协议的问题
聚焦商业秘密与公开披露
保密协议的核心在于防止商业秘密向公众泄露。这是其唯一目的,一旦信息公开,该信息便不再享有财产权,任何相关的保密协议也随之失效。因此,优质的保密协议应精准聚焦于防止机密信息被公之于众。
美国和欧洲的大多数律师都致力于维护其国内知识产权组合。商业秘密由法律创设,因此这些律师关注确保其组合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出于这个原因,美国或欧洲律师自然会起草一份受美国或英国法律管辖的保密协议,以英语撰写,且仅在美国某个州或英国具有可执行性。
但此类保密协议在中国毫无价值。原因有二:
有限范围与管辖权
1.中国的核心问题并非防止向公众泄露。窃取你创意的中国工厂压根没打算公开这些信息,而是计划将其用于自身牟利。因此你需要一份合同来阻止工厂这么做。禁止条款必须基于合同约定,而非依赖"秘密"概念。合同须明确声明:无论提供给中国工厂的信息是否属于秘密,该工厂均承诺不将信息用于与贵方竞争。传统保密协议(NDA)之所以失效,在于其措辞与实际情况脱节。当前所需的是三不协议(NNN Agreement)。
2.传统欧美式保密协议的另一根本缺陷在于其在中国缺乏可执行性。中国法律既认可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也允许签订提供完整"保密-保密-保密"保护的合同。但此类合同要在中国顺利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中国法律管辖、采用中文合同条款、且仅在中国法院具有可执行效力。 我们在此详细阐述了该结论的依据。
我经常会见那些在中国致力于制造创新产品的欧美企业家。我问他们是否已将创意透露给中方?常见的回答是:"没有,因为我使用了美国(或欧洲)知识产权律师起草的保密协议。" 每当我审阅这些保密协议时,都不得不告知他们:这份协议形同虚设。几乎所有案例中,企业家都已泄露了核心创意,事后补救将极其困难,甚至可能为时已晚。
通过NNN协议保护您的知识产权
解决方案很简单:采用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协议。本律所的国际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已为中国、越南、泰国、墨西哥、台湾等地起草了1000余份保密协议,而为这些地区起草的保密协议总数可能仅有五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