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争议解决条款
在寿司店里,主角是黄鳍金枪鱼。
新房子最关键的就是窗户。
在国际合同中,关键在于争议解决条款。
我所说的“它”是判断某物好坏最简单、最快捷、最准确的方式。
对于国际合同,我首先关注争议解决条款。精心设计的条款首要原则是表述明确。 若规定诉讼解决,则明确描述诉讼地点及适用法律,同时规定费用承担主体及具体情形。若规定仲裁解决,则详细列明仲裁地点、仲裁员人数、选任方式、程序语言、适用规则及管辖法律,并明确各项费用的分担责任。
以上是最低要求。
国际合同中仲裁的优势
解决跨境纠纷最有效的机制通常是国际仲裁。国际仲裁能够消除交易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主场优势。
同样重要的是,国际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受到《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仲裁裁决执行公约》)缔约国的全球性承认。 作为拥有172个缔约国的国际公约,《纽约公约》为全球执行仲裁裁决提供了坚实框架。除非相关国家间存在相互承认与执行协议,否则法院判决往往难以在国际层面获得有效执行。
何时诉讼可能更可取
在与中国及其他亚洲国家打交道时,诉讼有时确实比仲裁更可取。特别是当中国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侵权被视为客户面临的最大威胁时,选择中国法院作为争议解决地往往更为合理。 此外,当使争议解决过程尽可能困难、昂贵且冗长时,可有效阻止对方参与仲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未必是最优选择。
仲裁与诉讼的选择
在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起草国际合同的律师通常会召集3-4位同事进行10-15分钟(不计费!)的策略会议,共同探讨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在讨论中,我们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以确定选择仲裁还是诉讼。 选择争议解决地可能极其复杂,此时既能听取国际商务律师的意见,又能获得国际诉讼律师的见解,将大有裨益。
大约每月都会有律师联系我,提出一个"简单问题":某份合同选择特定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最合理。我通常回答说,要确认或否定他们的选择,需要审阅完整合同并掌握更多信息。约半数情况下,对方会追问:"比如哪些信息?"我通常会说明:我们律所的国际业务律师通常会从以下方面着手:
- 当事人是谁。
- 当事人的所在地。
- 适用法律。
- 合同用语。
- 合同的性质。
- 客户的目标:金钱?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其他?
- 各方违反合同的可能性。
- 可能出现的纠纷类型。
- 各方使用的语言。
- 当事方的相对财富。
- 若发生争议,则需进行证据开示。
- 在任何争议中均需引入第三方参与。
- 潜在争议的复杂性或简单性。
- 上诉关切。
- 保密问题。
- 关于争议解决速度的担忧。
- 关于判决或裁决执行的关切。
国际律师在仲裁与诉讼决策中通常需要权衡以下因素:
1. 管辖权与可执行性
- 仲裁:由于《纽约公约》的签署国已达172个,仲裁裁决通常更易于在国际上执行。
- 诉讼:除非相关国家之间存在相互执行协议,否则法院判决在国际上往往难以执行。
2. 中立性
- 仲裁:更有可能提供一个中立的论坛,避免潜在的主场优势。
- 诉讼:往往对本国当事人存在偏袒,因此对国际纠纷的吸引力较低。
3. 速度与成本
- 仲裁:通常比诉讼更快,但因仲裁员费用和行政开支可能成本较高。
- 诉讼:由于程序复杂性和法院积压案件,可能耗时较长,但法院费用通常低于仲裁费用。
4. 保密性
- 仲裁:通常具有保密性,这对处理敏感商业事务至关重要。
- 诉讼:法庭审理通常公开进行,这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曝光及敏感信息的泄露。
5. 灵活性
- 仲裁:在程序安排、时间安排以及选择具备特定专业知识的仲裁员方面更为灵活。
- 诉讼:灵活性较低,受制于程序规则和法院日程安排。
6. 决策者专业能力
- 仲裁:当事人可选择具备特定行业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 诉讼:法官可能缺乏与争议相关的专业知识。
7. 上诉与复审
- 仲裁:上诉理由有限,这虽能确保裁决的终局性,但若裁决结果不利,则可能成为不利因素。
- 诉讼:判决可被上诉,这既提供了复审机会,也延长了解决过程。
8. 法律与文化考量
- 仲裁:能够兼容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实践。
- 诉讼:可能受法院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文化规范影响。
仲裁细则
- 程序:仲裁涉及向中立第三方(仲裁员或仲裁小组)提交论据和证据,该第三方将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 仲裁员:仲裁员可以是律师、退休法官或相关领域的其他专家。当事人通常有权参与仲裁员的选任。
- 规则:仲裁程序受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美国仲裁协会等)制定的特定规则或当事人约定的规则管辖。
- 裁决:仲裁员作出具有最终约束力的裁决,必要时可在法院强制执行。
诉讼具体事项
- 诉讼程序:诉讼涉及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官或陪审团陈述论点和证据,并获得最终判决。
- 证据开示:证据开示是诉讼的关键环节,允许各方从对方处收集信息。这一过程可能耗时且成本高昂。
- 上诉:当事人通常有权就法院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过程可能耗时且费用高昂。
合同并非孤立存在。情境才是关键。
很久以前,一家大型制造企业客户曾联系我,寻求国际产品召回的协助。该公司的产品因某小型供应商提供的部件存在缺陷而召回。我最初认为客户应向该供应商及其保险公司索赔。然而,供应合同在各个方面都保护着这家小型供应商——这令人惊讶,因为大公司通常会将自身条款强加给小型供应商。
当我询问为何接受如此不利的合同时,客户解释说他们最近开始与新供应商使用这份合同,认为其条款完善。结果发现这份合同是由供应链管理中的非法律专业人士起草的,他直接抄袭了另一家大公司的模板。这份"完美合同"实际上只对零部件供应商有利,而非零部件接收方,最终我的客户不得不承担召回的全部费用。
精心拟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的重要性
多年前,我曾参加过一场关于"如何撰写有效的仲裁条款"的研讨会。所有与会专家都认同:"糟糕的争议解决条款,还不如不设条款。"这一观点在中国及亚洲多数地区尤为适用——当地法院往往更倾向于严格遵循合同字面条款,而不考虑商业惯例或法律习惯。
本律所的国际争议解决律师注意到仲裁条款中出现了一个令人担忧的趋势。多年前,我们常见到草率拟定的仲裁条款(非本所起草)。如今,我们目睹的条款糟糕程度令人咋舌——这很可能是因为亚洲许多国际律师已精于设计此类条款,只为保护其委托人的利益。
仲裁条款的常见问题
本律所的国际律师们在处理美国公司与中国/亚洲制造商的合同时,日益发现其中存在诸多问题仲裁条款。以下是我们常见的若干问题:
- 初始争议解决要求不明确:协议要求各方首先尝试独立解决分歧。但未说明具体含义,且通常规定漫长的解决周期(90-180天),有时还要求在外国进行面对面协商。
- 模糊的调解要求:若初步协商失败,协议要求进行调解,但未明确调解的具体定义及启动方式。通常规定调解必须在外国境内进行。
- 复杂的仲裁条款:若调解失败,协议要求由三名仲裁员进行仲裁,但未明确说明如何启动仲裁程序或由哪个仲裁机构负责监督。仲裁通常需在外国境内进行,且使用外国语言。
- 语言歧义:许多协议对仲裁程序的语言未作规定,此时默认采用仲裁地国家的官方语言。
应避免的争议解决条款:真实案例
例1:草率起草的代价高昂的后果
一家美国公司向我发送了一份包含上述所有争议条款的合同,询问我们的争议解决律师能否代理其案件。我向其说明了处理模糊争议解决条款的成本之高:需在中国进行面对面调解、就仲裁员人选展开争执、支付三名仲裁员的费用,并以中文进行仲裁程序。该合同还缺乏关于胜诉方律师费用的裁决条款。
最终,这家美国公司认为仲裁的成本和风险过高,决定不继续进行。
示例2. 有史以来最迂回曲折的争议解决要求
一家美国公司向我出示了一份已签署的合同,其中规定了解决争议需履行若干繁琐程序。合同要求双方首先在越南举行两次会议(间隔至少60天)以尝试解决争议。若未能解决,则需在至少60天后提交越南调解员处理。若调解失败,则必须进入仲裁程序,且美国公司需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此外,仲裁裁决可向越南法院提起上诉。合同未明确调解、仲裁及上诉程序的语言要求,但我们的争议解决律师认为所有程序均需使用越南语进行。
最终,这家美国公司在首次会谈中就接受了越南公司提出的低价和解方案,主要原因在于它不愿为履行合同规定的繁琐程序大费周章。
例3:不存在的仲裁院
我们的一位重要客户带着一份合同前来咨询,该合同要求在"日内瓦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客户使用了我律所多年前为其起草的合同,稍作修改后便用于另一笔交易。 原始合同约定争议应提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解决——该机构是俄美企业纠纷的常见仲裁地。当客户与西班牙公司签约时,对方拒绝采用斯德哥尔摩仲裁方案。客户遂将"斯德哥尔摩"替换为"日内瓦",便草草了事。
当时,日内瓦商会根本不处理仲裁案件。零。当我的客户需要启动仲裁程序时,我们的国际仲裁律师不得不进行大量研究,以确定如何向一个不存在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最终我们决定向日内瓦的瑞士仲裁协会提交申请,并主张这正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且仲裁机构会希望受理此案。
对方强烈质疑我们选择的仲裁地。经过多次提交法律意见书、耗费大量时间和资金后,我们才最终在管辖权问题上胜出。由于始终担忧仲裁庭管辖权存疑可能导致法院不予执行裁决,我们的客户(以及我们)始终心存顾虑,最终以低于本可获得的赔偿金额(若当初采用更完善的仲裁条款)达成了和解。
例4. 荒诞的东京仲裁
某美国公司发现其中国制造商正在生产并销售该公司最新版本的产品。合同规定未来版本归中国公司所有。此外,合同要求争议须在"东京高等法院"解决——该法院并不存在,且对该事项无管辖权。这条草率拟定的条款引发了严重的法律纠纷。
例5. 多伦多法院管辖权的荒谬性
某公司带着一份合同找我们,合同中将多伦多法院列为其美国公司与中国合作方之间纠纷的管辖地。当我告知他们加拿大法院不会受理与加拿大毫无关联的美中企业纠纷时,他们表示选择加拿大是因为看到《China Law Blog 盛赞加拿大仲裁China Law Blog 。他们并未意识到,当事人不能随意指定纠纷的管辖法院。
例6. 南卡罗来纳州依据英国法进行的中文仲裁
一家英国公司带着一份合同来到我的律师事务所,合同要求在南卡罗来纳州进行仲裁,使用中文,并适用英国法律。这条荒谬的条款将导致高昂的费用,令人望而却步。此类条款或许能被战略性地用于阻止纠纷,但若需要提起诉讼则后果不堪设想。所幸该合同尚未签署,我们的一位国际交易律师成功将其修订为:采用伦敦仲裁,使用英文,并适用英国法律。
起草仲裁条款
保持清晰
明确声明任何争议均通过仲裁解决,并规定仲裁前是否需进行协商或调解。设定时间框架,例如:"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仲裁最终解决。若自书面争议通知送达之日起__日内未能达成协议,任一方均可提交仲裁申请。" 我通常建议避免纳入强制性和解谈判或调解条款,因其易被滥用以拖延时间;若双方自愿进行和解谈判或调解,本可自由协商。
指定管理机构及规则
确定管理机构及适用规则,例如:“仲裁应由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根据其《国际仲裁规则》管理。”
谨慎选择仲裁地点
选择仲裁地时,应考量该地的仲裁判例质量、仲裁员资质以及当地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尊重程度。确保选址对双方均保持中立且便利。仲裁费用与仲裁员成本往往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伦敦、纽约、日内瓦和新加坡都是理想选择,但费用较高。香港曾是优质选项,如今已非如此。对于较小规模的案件,我倾向于选择温哥华、多伦多、马德里或墨西哥城等中立的"二线"仲裁城市。
详细说明仲裁员遴选流程
指定仲裁小组的仲裁员人数及其选任方式。应选任具备良好沟通能力、精通证据规则且在争议行业或争议事项领域拥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指定诉讼程序语言
明确说明仲裁程序将采用的语言,以避免依赖外国翻译人员,确保沟通清晰且理解准确。
包含最终条款
声明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且为最终裁决,例如:“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为最终裁决,不受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复审或上诉。”此举确保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并减少了长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
分摊费用与收费
明确界定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费用、行政开支及法律成本)的承担方,以避免费用纠纷。
请注意保密性
许多律师认为所有仲裁程序均属保密性质,但这一认知在诸多司法管辖区并不成立。若保密性至关重要,应明确纳入保密条款以保护仲裁过程中披露的敏感信息,例如:"仲裁程序及所有相关文件均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概述可仲裁事项的范围
界定哪些争议适用仲裁,确保涵盖所有潜在冲突,例如:“所有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及终止相关的争议,均应提交仲裁解决。”
指定临时救济措施
允许采取临时措施或初步救济以保护资产或维持现状,直至最终仲裁裁决作出,例如:"任何一方均可在仲裁期间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临时救济,以保全其权利或财产。"但需谨慎,因为某些国家不认可此类条款。
仲裁条款起草中的战略灵活性
必须认识到,从战略角度出发,不纳入某些条款或以符合自身特定战略目标的方式起草条款,可能是明智之举。例如:
- 放弃保密性:在某些情况下,公开仲裁程序可能有助于对对方施加压力。
- 故意复杂的程序:使仲裁程序变得复杂且昂贵,可能阻止对方启动仲裁程序。若您是更可能被起诉的一方,此举或将带来益处。
- 选择仲裁地点:选择对己方更有利或对对方更不便的地点,也是一种策略性举措。在此过程中保持灵活与创新至关重要。令我惊讶的是,在涉及西海岸客户的交易中,我们竟能如此频繁地让亚洲企业同意选择加拿大温哥华作为仲裁地——我认为这源于他们预期我们会推荐纽约市。
有效仲裁条款的核心要点
精心设计的争议解决条款对国际合同至关重要。请牢记以下关键要点:
- 清晰为王:确保仲裁条款措辞明确,清晰界定争议解决流程。
- 明智选择战场:选择一个在国际仲裁领域拥有良好记录且对双方都便利的中立仲裁地。
- 切勿听天由命:明确仲裁规则、语言及仲裁员人数,以避免混淆与延误。
- 考虑战略优势:在某些情况下,复杂的程序或特定地点的选择可能具有战略优势。
- 保护您的权益:包含保密条款、费用分摊规定以及明确可仲裁事项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