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商标、版权和专利

知识产权与美国海关

1.商标与美国海关

美国法律对商标的定义是: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与他人制造或销售的商品的文字、名称、符号、装置、颜色或其组合,以及用于表明商品来源和出处的文字、名称、符号、装置、颜色或其组合,即使商品来源不明。在美国的实践中,商标是通过使用商标来确立的;注册不是必需的,但可以分别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相应的州一级机构在联邦和州一级进行注册。联邦商标注册与特定类别(或特定类别)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对应,每 10 年可续展一次。只要想想苹果、微软或蓝牙等商标,就能体会到它们对公司身份、商誉和成功的核心作用。

商标是最容易创造的知识产权(IPR)形式之一。相对而言,商标无需开发复杂的专利或撰写巨著。同样,商标也是最容易被窃取、侵犯、假冒、伪造或以其他方式山寨的知识产权形式之一。这一现实是国内外商业的特点。

联邦政府机构间国家知识产权协调中心的统计数据证实了上述观点的国际贸易层面。根据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的执法数据,在过去几十年中,新技术的出现和劳动力套利/市场准入驱动的离岸动态(以及最近微小规模电子商务的崛起)的推动下,知识产权(IPR)盗窃的MSRP价值已从2017年的12亿美元上升到2021年的33亿美元。这一 175% 的增长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中国、香港、土耳其、越南、新加坡和韩国)和特定产品(手提包、手表、服装、珠宝、消费电子产品、体育用品和药品)上,其中约 90% 的增长来自大批量、低价值的国际邮件和快件。这种盗窃行为是有问题的,因为它损害了公共健康和安全,危害了消费者的福祉,减少了经济繁荣,削弱了品牌的完整性和商誉,抑制了创新,削弱了国家安全。有鉴于此,CBP 将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确定为 "优先贸易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A.商标侵权和海关执法诉讼

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综合利用记录工具、机构间风险评估技术、电子指控、举报人报告、审计、公私合作行动和数据分析等手段,通过打击以下程度的商标侵权行为,努力遏制知识产权盗窃浪潮:

1.伪造

海关及边境保护局认定的第一种侵权行为涉及带有假冒商标的商品。根据《美国法典》第 15 编第 1127 条的定义,假冒商标是指与联邦注册和登记的商标相同或实质上无法区分的虚假商标。由于未经合法权利人的同意就将违规商标贴在商品上,这些商标永远不会被视为真商标。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未经雷朋商标所有人(Luxottica Group S.p.A.)的授权,在一系列光学产品上使用 "雷朋"(Ray-Ban)字样。

海关及边境保护局 "有理由怀疑 "带有假冒商标的商品将被扣留(如果已经放行,则会发出重新交货的命令)。在扣留期间,进口商将有机会要求提供被控侵权商标的图像,并提交资料证明该商标并非假冒。商标所有人将同时收到有关商品或(如适用)其零售包装的信息(包括特定情况下的样品)。鉴于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官员根据规定作出裁定的时间很短,在这一关键时刻聘请律师至关重要。如果进口商未能对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的扣留通知作出回应,或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商标非假冒性质的信息,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将向权利持有人披露《联邦法规汇编》第 19 卷第 133.21(d)条规定的信息。

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备案的假冒联邦注册商标的商品将被扣押,并在没有权利持有人及时书面同意(即授权进口或出口)的情况下被没收。没收后,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可以销毁违规货物,或者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例如,包括消除假冒商标),使用、捐赠或出售被没收的货物。

另一方面,带有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备案的联邦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将受到较低程度的保护。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可以在 "行政可行和适当 "的情况下,根据禁止故意贩运假冒商品和服务的法律扣押商品。

如果带有假冒商标的商品被查封并没收(在没收完善后),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可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开具民事罚单。处罚金额的确定与进口商之前的违规记录、商品价值(根据查获时正品的市场建议零售价,视同正品)以及罚款、处罚和没收官员的自由裁量权有关(如下文详述,该官员有偏离已公布的此类分析指导原则的余地)。

2.令人困惑的相似

海关及边境保护局认定的第二种侵权行为涉及带有混淆性相似商标或商号的商品。这一级可能涉及特殊情况,例如涉及复制品、模型、玩具等。混淆性近似商标或商品名称是指与真正的、有记录的商标或商品名称非常相似,有可能在公众心目中造成所有权来源的混淆。这种类型/程度的侵权行为也被称为 "复制 "或 "模拟"。例如,在太阳镜上使用 "Ray Bane "或 "Ray Van "字样可能被视为与真正的雷朋商标混淆性相似。

被怀疑带有复制或模拟已注册商标或商号的商标的商品将被扣留(如果已经放行,则会被发出重新交付令)。签发扣留通知后,进口商可在 30 天内要求提供涉嫌仿冒商标的图像、删除/涂抹令人反感的商标作为放行的先决条件,或以其他方式满足《联邦法规汇编》第 19 卷第 133.22(c)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此外,CBP 还有义务向权利人披露 19 CFR 133.25 规定的信息。符合 19 CFR 133.22(c)规定情况之一的进口商,其商品将被放行。反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进口商,其商品将被扣押,甚至可能被没收。与假冒商标的情况相反,扣押带有混淆性相似商标或商号的商品并不要求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向权利人披露更多信息。

最后,与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涉及假冒商标的做法形成进一步对比的是,带有混淆性相似商标或商号的商品,如果已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但未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备案,则既不会被扣留,也不会被查封。对已注册和未注册商标的不同执法待遇强调了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注册商标的重要性。

3.灰色市场商品

海关及边境保护局认定的第三种也是最后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涉及所谓的 "灰色市场 "物品、"平行进口 "或 "转移货物"。这类侵权行为涉及未经权利人授权进口的、带有与美国公民或公司所拥有和记录的商标或商号相同或实质上无差别的真正商标或商号的外国制成品。换言之,"灰色市场 "商品是指带有商标或商号的真正产品,该商标或商号经权利人批准在美国以外的国家使用。

灰色市场商品情况的一个例子是委内瑞拉生产的 Perugina 巧克力,它是在雀巢 产品公司(Nestlé S.P.N.)的许可下生产的。这些巧克力是经美国 Perugina 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Société des Produits Nestlé, S.A. (Nestlé S.P.N.)许可生产的。然而,雀巢 S.P.N 并未授权将这些委内瑞拉制造的巧克力进口到美国,因为雀巢 S.P.N 更倾向于在美国市场销售意大利制造的产品。正如美国上诉法院所说,这使 "原本'正宗'的产品变成了'假冒'产品"。

已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备案的商标和商号将获得灰色市场保护,条件是:(i) 美国和外国的知识产权不是由同一个人/实体拥有;(ii) 美国和外国的权利持有人既不是彼此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也不受制于共同所有权/控制权。第二个要素(即无母公司/子公司关系或共同所有权/控制权)的例外情况可通过Lever 规则适用于由相关外国实体生产的正品,这些正品在未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与获准进口到美国并在美国境内进行商业化的正品存在物理上和实质上的差异。

带有商标和商号的进口商品,如果事先已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备案,并有权获得灰色市场保护,则在未获得《联邦法规汇编》第 19 卷第 133.23(e)条规定的豁免的情况下,将被扣留(如已放行,则被勒令重新交付),并有可能被扣押和没收。与上述情况相反,未注册的商标和商号不享有灰色市场保护。

B.海关执法救济和商标

如果商标侵权的严重程度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程度,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减免和减轻/取消救济。这种救济的依据是《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1618 条和《联邦法规汇编》第 19 编第 171 条。

1.扣押后的补救措施

商标扣押为进口商提供了多种诉讼途径。这些途径包括(i)申请行政没收程序;(ii)提交索赔和费用保证金,并要求将该事项移交美国司法部(以便随后采取司法行动);(iii)向港口主管提交妥协要约(以期达成和解);以及(iv)向扣押港口的罚款、处罚和没收官员提交行政救济申请。寻求扣押救济的申请通常会就商品的独特性和非侵权性、获得权利人的同意或授权、豁免的可用性和/或进口商在知识产权利益中的控制性提出主张。罚款、处罚和没收官员的救济决定将参照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公布的指导方针中规定的参数作出,且不受行政抗议的影响。

2.减轻/取消处罚

进口商可以通过提出减轻或取消处罚的申请,要求免除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在罚没完成后签发的任何民事罚款。在审查此类申请时,港口罚款、处罚和没收官员将根据上述指导方针,结合一些减轻和加重处罚的因素,评估进口商以前的违规历史。

减刑因素包括

  • 对商标的假冒性质缺乏了解
  • 进口商以前的良好记录
  • 缺乏进口商经验
  • 合作的证据
  • 纠正行动的证据
  • 证明无力支付

相比之下,加重处罚的因素包括

  • 发生过两次以上的扣押/没收行为
  • 与进口有关的刑事犯罪
  • 提交伪造文件或其他欺骗行为

在根据减免和/或减轻处罚申请给予救济的情况下,罚款、处罚和没收官员通常会要求进口商支付与扣押有关的所有费用(滞期费、仓储费等),并签署一份免责协议。以处罚为重点的申请决定在最终形式上不会受到行政抗议。

C.在国际贸易中管理商标的最佳做法

权利人和进口商可以分别采取几种措施来保护其知识产权和避免不必要的审查。

1.权利人和商标

权利人可以而且应该采取的最重要措施(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之外)是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的知识产权记录系统(IPRR)上记录其知识产权。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只允许注册商标不同,权利人可以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记录商标和商号。这一过程简单、快捷,而且费用低廉(每个国际商品类别(IC)、每个商标注册费用为 190 美元)。登记行为的好处是使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对带有侵权商标的入境产品保持警惕。它也是确保 CBP 掌握最新联系点信息的有效手段。当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有理由怀疑进口商品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而对其进行扣留时,可利用该信息与权利人进行快速沟通。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果进口商品上的侵权商标被确认,备案将打开一扇门,使带有商标但未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备案的商品可以选择其他执法手段。

权利人可以通过随后联系所有与物流相关的美国入境口岸的现场业务官员,向他们宣传已备案商标和商号的显著特征,从而提高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备案保护的有效性。通过这种方式分享产品信息指南或举办产品信息网络研讨会,可以使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更好地监控进口,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行动防止违规物品入境。

最后,权利人可以通过积极监督其商品生产和/或商业化的虚拟和实体市场,最大限度地保护其知识产权。如果/当这种警惕性导致发现侵权商品时,权利人将能够很好地利用现有的行政和/或司法工具来制止侵权行为(例如,通过向海关及边境保护局 提交 电子申诉向国家知识产权协调中心提交知识产权盗窃报告、启动无效程序、申请停止令等)。

上述以权利持有人为导向的最佳商标实践措施可归纳如下:

  •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或视情况维护/续展)商标
  • 在 CBP 的 IPRR 中记录商标和商号
  • 对所有与物流相关的美国入境口岸的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现场业务官员进行有关已记录商标和商号的显著特征和属性的教育
  • 主动监控商标敏感商品的生产和商业化市场
  •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及时采取行政或司法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措施几乎与我们在中国(或其他国家)保护商标时提出的建议如出一辙。

2.进口商和商标

同样,进口商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避免 CBP 或权利人不必要的审查。例如,进口商可以在进口之前,通过免费查询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的知识产权查询系统(IPRS),明确与待运商品相关的知识产权。这一步骤的实现有助于在进口前识别出为保护目的已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备案的先前未知的知识产权,从而使进口商能够及时获得权利持有人的同意或授权,进而避免下游合规问题。

当进口商获得同意或授权进口带有权利人商标的商品时,可以通过在所有与物流相关的美国入境口岸主动向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官员提前通报这一事实,将不当扣留/扣押的风险降至最低。这一行动可避免潜在的破坏性和代价高昂的下游意外,同时还可在进口商和海关及边境保护局之间建立信任。不过,一定要确保从正确的一方获得授权。例如,一家中国供应商可能拥有在中国使用一家欧洲公司拥有的商标的许可,但在美国却没有。

进口商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规风险而可以采取的最后一项最佳实践措施是,同样在进口前获得外国供应商和生产商的书面保证,保证其出口商品的零部件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上述以进口商为导向的最佳商标实践措施可归纳如下:

  • 在 CBP 的 IPRS 系统上清除与入境商品相关的知识产权
  • 在进入商品前获得所有必要的权利持有人同意或授权
  • 向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BP)现场业务官员提供进口前通知,告知即将进口事先已获得权利人同意/授权的商品
  • 在相关交易文件(如与中国(或其他地方)供应商签订的采购订单或生产协议)中加入条款,禁止在国外生产的商品中使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零部件,以便随后进口到美国。

D. 商标和贸易 结论

正如这篇博文所强调的那样,在国际贸易环境中处理商标问题可能非常棘手和复杂。对于缺乏大公司法律支出资源的中小型实体来说,情况尤其如此。了解相关概念并遵循本博文中列出的最佳实践提示,将大大有助于确保权利人保护其来之不易的无形资产,并确保进口商避免因不遵守美国商标法中与贸易相关的条款而导致的延误和费用。

版权和美国海关

版权保护原创作品免遭未经授权的复制。原创作品包括文学、戏剧、音乐、艺术、绘画、图形、雕塑和建筑作品、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以及录音。在美国,版权保护从作品固定在任何有形表达载体上时开始。没有固定在有形表达载体上的创意没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版权一经确立并在有效期内,可使权利人免受以任何媒介对受保护作品进行非法复制的侵害。对个人而言,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 70 年。另一方面,受雇创作或匿名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自首次出版起 95 年或自创作之日起 120 年,以先到期者为准。版权保护期满后,作品进入 "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盗版--即未经授权非法复制受保护的作品--是全世界的一个严重问题。就商业企业而言,盗版主要由有组织犯罪集团所为,但恐怖组织也以盗版作为筹集资金的手段。虽然犯罪集团的网络遍布全球,但其大部分盗版活动集中在中国、东南亚和俄罗斯。在更小的层面上,制作、购买或传播未经授权的受保护作品拷贝的设备、应用程序和平台的普及,使得几乎任何人只要稍加努力,就有可能参与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盗版提供便利。这些态势是有问题的,因为它们会剥夺权利人的劳动成果,打击创造力,阻碍衍生作品的实现,破坏就业,增加生产和销售成本,造成网络安全风险,并破坏国家安全。

A.侵权程度和执法行动

上述现实情况,再加上版权盗版经常涉及通过合法进出口渠道的商品流通,导致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将版权保护和执法列为 "优先贸易问题"。为此,CBP 与国家知识产权协调中心合作,综合利用记录工具、机构间风险评估技术、电子指控、举报人报告、审计、公私合作行动和数据分析等手段,减少盗版物品的流通。这些工作的重点集中在以下两种形式的版权侵权行为上:

B.显然是盗版

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承认的第一种版权侵权形式涉及 "明显盗版 "的作品。根据海关指令,"明显盗版 "是指受保护作品的版权元素与进口物品之间存在压倒性的实质性相似之处。这些相似性是一目了然的,毫无疑问一部作品是以另一部作品为基础的。对于什么构成明显的盗版物品,可以根据受保护物品和进口物品的比较特征、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的裁决,或在某些情况下根据美国法院的裁决来确定。

在美国版权局(USCO)注册并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BP)备案的作品的盗版复制品显然会被拘留、扣押和没收(随后通知版权持有人)。相比之下,已在美国版权局注册但未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备案的作品,其执法确定性较低。尽管违反《美国法典》第 17 编第 506 条的明显盗版复制品,无论其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的备案情况如何,都将被扣押和没收,但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是否愿意在其他情况下对明显盗版的作品采取执法措施,将取决于该机构是否认为这种行动在行政上是可行和适当的。为支持录制作品而提供的高水平执法强调了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录制 USCO 注册版权的好处。

C.可能是盗版

海关及边境保护局认定的第二种版权侵权形式主要针对 "可能是盗版 "的作品。 在这方面,如果海关及边境保护局 "合理怀疑 "进口商品侵犯了记录在案的版权,则该商品将被视为 "可能盗版"。

由于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在这种情况下缺乏确定性,扣留可能是盗版的商品的方式是为潜在利益方提供一个维护和捍卫其利益的机会。如果进口商参与并能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CBP 将放行其货物。如果进口商无法证明其试图进口的作品不具有侵权性质,则其货物可能会被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扣押和没收。

与上述情况相反,海关及边境保护局不会对未登记作品的可能盗版采取执法行动。尽管如此,没有通过行政备案程序的权利人始终可以选择通过获得法院下达的禁令来保护其版权作品,而 CBP 也会对可能的盗版商品执行禁令。 如上文所述,最根本的一点是,备案为权利人提供了更高质量的保护,使其免受盗版行为的侵害。

D.执法救济

如果侵犯版权的严重程度没有达到刑事移交的程度,则可以获得减免和减轻/取消救济。这种救济的依据是《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1618 条和《联邦法规汇编》第 19 编第 171 条。

E.扣押后的补救措施

基于版权的扣押为进口商提供了多种程序途径选择。这些途径包括(i)申请行政没收程序;(ii)提交索赔和费用保证金,并要求将该事项移交美国司法部(以便随后采取司法行动);(iii)向港口主管提交妥协要约(以期达成和解);以及(iv)向扣押港口的罚款、处罚和没收官员(FPFO)提交行政救济申请。寻求扣押救济的申请通常涉及商品的独特性和非侵权性、获得权利人同意、豁免(非为私人利益、公共领域、合格用途等)和/或进口商对知识产权利益的控制性质。FPFO的救济决定将参照CBP公布的指导方针中规定的参数作出,不得提出行政抗议。

F.减轻/取消处罚

进口商可以通过申请减轻或取消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的处罚来寻求救济。在审查此类申请时,FPFO 将根据已公布的处罚准则,结合一些减轻和加重处罚的因素,评估进口商以前的违规历史。

 减刑因素包括

  • 进口商以前的良好记录
  • 缺乏进口商经验
  • 非同寻常的合作证据
  • 补救行动的证据

相比之下,加重处罚的因素包括

  • 与交易有关的刑事定罪
  • 重复违反处罚所涉及的同一进口限制规定
  • 同一交易中的多次违规
  • 表明违反法律故意进口的情况
  • 进口商无视美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的模式

在根据减轻处罚申请给予救济的情况下,FPFO 通常要求进口商支付与扣押有关的所有费用(滞期费、仓储费等),并签署一份免责协议。以处罚为重点的申请决定的最终形式不会受到行政抗议。

G. 在美国海关监管环境中管理版权的最佳实践提示 美国海关监管环境下的版权管理最佳实践提示

权利人和进口商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避免不必要的审查。

H.权利持有人

权利人可采取的最重要措施(除向 USCO 注册外)是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的知识产权记录系统(IPRR)中记录其知识产权。这一过程简单、快捷,而且费用低廉(每次版权登记 190 美元)。记录行为的好处是使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对侵犯版权的入境产品保持警惕。它也是确保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掌握最新联络点信息的有效手段。如果/当进口商品被扣留时,可利用此信息迅速与权利人联系。一旦发现盗版,备案将为版权未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备案的作品提供执法选择。

权利人可以加强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备案提供的保护,方法是随后联系所有与物流相关的美国入境口岸的现场业务官员,向他们宣传受保护作品的显著特征。在这方面,分享产品信息指南或举办产品信息网络研讨会可以使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更好地监控进口,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行动防止违规物品入境。

最后,权利人可以通过积极监督其商品生产和/或商业化的数字和实体市场,最大限度地保护其知识产权。如果/当这种警惕性导致发现侵权商品时,权利人将能够很好地利用现有的行政和/或司法工具来制止侵权行为(例如,通过向海关及边境保护局 提交 电子申诉向国家知识产权协调中心提交知识产权盗窃报告、获得法院下达的禁令等)。

上述以权利持有人为导向的最佳版权实践措施可归纳如下:

  • 向 USCO 注册版权
  • 通过 CBP 的 IPRR 记录版权
  • 对所有与物流相关的美国入境口岸的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现场业务官员进行教育,使其了解受保护和有记录的工作的显著特点和属性
  • 主动监测受保护作品的生产和商业化市场
  •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及时采取行政或司法行动

I.进口商

另外,进口商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避免 CBP 或权利人不必要的审查。例如,进口商可以在进口之前,通过免费查询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的知识产权查询系统(IPRS),明确与待运商品相关的知识产权。这一步骤的实现有助于在进口前识别出为保护目的已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备案的先前未知的知识产权,从而使进口商能够及时获得权利持有人的同意,进而避免下游合规问题。

在进口商获得权利人同意进口受保护作品的情况下,通过在所有与物流相关的美国入境口岸主动向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官员提前通报这一事实,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当扣留/扣押的风险。此举可避免潜在的破坏性和代价高昂的下游意外,在进口商和海关及边境保护局之间建立信任,并促进合法贸易。

进口商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海关合规风险而可以采取的最后一项最佳实践措施是,同样在进口前获得外国供应商和生产商的书面保证,即他们将出口的商品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上述以进口商为导向的最佳版权实践措施可归纳如下:

  • 在 CBP 的 IPRS 系统上清除与入境商品相关的知识产权
  • 在进入商品前获得所有必要的权利持有人授权
  • 向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现场业务官员提供进口前通知,告知即将进口事先已获得权利人授权的商品
  • 在相关交易文件(如合同制造协议)中加入条款,禁止在国外生产的商品中使用盗版作品,以便随后进口到美国

K.版权和贸易结论

正如这篇博文所强调的那样,在国际贸易中处理版权问题可能非常棘手和复杂。对于缺乏大公司法律开支资源的中小型实体来说,情况尤其如此。了解相关概念并遵循本文中提出的最佳实践提示,将大大有助于确保权利人保护其来之不易的无形资产,并确保进口商避免因不遵守美国海关监管环境中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而导致的延误和费用。

专利和美国海关

本系列博文分多个部分,探讨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联系,最后一个主题涉及专利。尽管试图估算专利盗窃(一种有时被称为 "有效侵权 "的现象)影响的研究相对较少,但我们可以从以下事实中间接了解到这一问题的严重程度:1996 年至 2008 年间,仅在美国,基于法院的侵权诉讼就导致了超过 40 亿美元的损害赔偿。在此背景下,专利权的保护和实施成为海关及边境保护局优先考虑的贸易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A.在美国贸易中保护和实施专利

美国贸易环境中专利权的行政保护和执法是通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共同努力来完成的。要理解这种联合方式的要点,最好参照其中的两个不同阶段:

第 1 阶段:创建执法基础

在第一阶段,ITC 是一个独立的两党机构,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负责受理(或发起)、审查、调查有关侵犯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进口物品的投诉,并做出裁定。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行政法法官(ALJs)进行类似审判的程序,最终做出初步裁定(ID)。这些以《行政程序法》为基础的程序既快速(ITC 的案件量通常被称为 "火箭备审案件表")又经济(与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费用相比)。如果确定专利持有人的权利受到侵犯,而且假定没有以协议或同意令的方式达成和解,ITC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救济请求,签发:(i) 一般或有限的排除令;(ii) 扣押令;(iii) 停止令;和/或 (iv) 处罚。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命令不服的当事方可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第 2 阶段:采取执法行动

在第二阶段,在国际贸易中保护和执行专利的责任将转移到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如果 60 天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仍未批准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行动,委员会的命令将成为最终命令并可完全执行。这实际上意味着结束了审查期的做法,即允许本应排除在外的物品在单次入境保证金下入境,拒绝排除令范围内的物品入境(以允许出口的方式),或在之前曾试图进口的情况下扣押商品。对于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扣押被认定属于国际贸易委员会命令范围内的物品,不提供减轻处罚的救济。

至于上文提到的其他形式的专利保护,即停止和终止令以及违反这些命令可能导致的处罚,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并不在这些事项的执行中发挥作用。这些补救措施的执行仍属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一般来说,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对专利的执法力度不如对商标和版权的执法力度大。统计数字证明了这一点,该机构在过去 5 年中平均每年执行 123 项禁止令,平均每年进行 169 次扣押(相应的年均 MSRP 为 4,134,173 美元)。与商标和版权相关的数量和价值相比,这些数字的规模较小,这表明知识产权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的保护和执法中并没有得到同等的优先考虑和资源。

B.在美国海关监管环境下管理专利的技巧 在美国海关监管环境中管理专利的技巧

权利人和进口商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避免在国际贸易领域受到不必要的审查。

C.权利持有人

如果不能像商标和版权那样通过 CBP 知识产权审查系统对专利进行记录,那么权利人应对与贸易有关的侵权行为所能采取的最佳积极措施,就是对行业竞争对手进行监控,并先发制人地寻找非法使用的证据。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专利持有人可以采取的最重要的应对措施就是根据《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节提出申诉。如上所述,这项措施一旦成功,就会使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对侵权产品提高警惕,为随后的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排除和扣押提供便利,而在国际贸易委员会方面,则为下达有处罚支持的停止令敞开了大门。虽然 337 诉讼中最常见的投诉人是财大气粗的大公司,但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贸易救济援助办公室(TRAO)也可以免费为中小型实体(SMEs)提供帮助。这一资源确保中小型企业能够与大型企业一样,针对与贸易有关的侵权行为保护专利。

权利人在美国贸易环境中保护专利的最后一项措施是主动与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在所有物流相关港口的现场官员会面,以便就特定专利的显著特征和属性提供指导。提供这些信息可以增强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的监控和执法能力。

D.进口商

进口商可以通过采纳和实施以下最佳做法,避免权利人和/或海关及边境保护局不必要的审查。

首先是清理对贸易敏感的专利权。虽然没有类似于 CBP 为商标和版权维护的可搜索集中式数据库(即 IPRS 门户网站),但进口商应在进口商品前筛选 ITC 的当前调查未决订单清单。这将为进口商提供有用的信息,使其了解他们希望进口的商品是否已经或可能成为专利执法行动的对象。

如果进口商遇到令人担忧的信息,第二个最佳做法是访问 ITC 的 EDIS 门户网站,以便深入了解问题。进口商可在此注册 EDIS 账户

如果上述措施不能充分解决进口商的疑虑,最后的最佳做法是要求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发布裁决,澄清拟进口的商品是否属于国际贸易委员会命令的范围。裁决申请可在此准备和提交。有利的裁定可为进口商提供交易确定性,确保符合基本请求中所述事实和情况的商品在入境时将得到与裁定结论一致的待遇。

E.专利和贸易结论

正如这篇博文所强调的那样,在国际贸易中处理专利问题可能既棘手又复杂。对于缺乏大公司法律开支资源的中小型实体来说,情况尤其如此。了解相关概念并遵循本篇博文中列出的最佳实践提示,将大大有助于确保权利人保护其来之不易的无形资产,并确保进口商避免因不遵守美国海关监管环境中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而导致的延误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