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美国海关
1. 商标与美国海关
根据美国法律,商标被定义为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表明商品来源(即使来源不明)的词语、名称、符号、图案、颜色或其组合。 在美国实践中,商标通过实际使用获得确立;注册并非强制要求,但可通过联邦层面(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州层面(各州相应机构)进行注册。联邦商标注册对应特定类别(或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或服务,每十年可续展一次。 只需想到苹果、微软或蓝牙等商标,便能理解它们对企业身份认同、商誉及成功的重要性。
商标是最容易创建的知识产权(IPR)形式之一。相对而言,无需开发复杂的专利或创作鸿篇巨制。同样地,商标也是最容易被窃取、侵权、仿冒、伪造或以其他方式山寨的知识产权形式。这一现实特征在国内外商业活动中均有所体现。
联邦政府跨部门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协调中心——的统计数据印证了上述观察的国际贸易维度。受新技术涌现及过去数十年劳动力套利/市场准入驱动的离岸外包趋势(以及近年微量规模电子商务的兴起)推动,根据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执法数据,知识产权盗窃案的建议零售价(MSRP)价值已从2017年的12亿美元攀升至2021年的33亿美元。 这一175%的增幅——其中约90%源自高量低值的国际邮政及快递货物——主要集中于少数国家(中国、香港、土耳其、越南、新加坡和韩国)及特定产品类别(手袋、手表、服装、珠宝、消费电子产品、体育用品和药品)。 此类盗窃行为危害深远:既损害公共卫生安全,又危及消费者福祉;既削弱经济繁荣,又侵蚀品牌诚信与商誉;既抑制创新动力,又损害国家安全。鉴于上述影响,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列为"优先贸易议题"实属必然。
A. 商标侵权与海关执法行动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通过综合运用记录工具、跨机构风险评估技术、电子举报、举报人报告、审计、公私协作行动及数据分析等手段,针对以下层级的商标侵权行为,致力于遏制知识产权盗窃的蔓延:
1. 伪造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认定的第一类侵权行为涉及带有假冒标识的商品。根据《美国法典》第15编第1127条,假冒标识被定义为与联邦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实质上难以区分的伪造标识。此类标识因未经合法权利人许可即被附加于商品上,故永远不被视为正品。 典型案例包括未经雷朋商标所有者(陆逊梯卡集团)授权,擅自将"Ray-Ban"字样用于某系列光学产品的情形。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对带有假冒标识存在"合理怀疑"的商品将予以扣留(若商品已放行,则签发重新交付令)。 扣留期间,进口商有权要求获取涉嫌侵权商标的图像,并提交证明其非假冒商品的证据。同时,商标权人将收到相关商品信息(特定情况下包括实物样品),或其零售包装信息(如适用)。 鉴于海关官员依据法规作出裁定的时限极短,此时聘请律师至关重要。若进口商未能回应海关扣留通知,或未能提供充分证明商标非伪造性质的证据,海关将依据《联邦法规》第19编第133.21(d)条向权利人披露相关信息。
凡带有联邦注册商标伪造标识且已在海关边境保护局备案的商品,将依据前述规定予以扣押,若权利人未及时出具书面同意(即授权进口或出口),该商品将被没收。 没收后,海关边境保护局可销毁侵权商品,或在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彻底清除假冒标识)的情况下,将没收商品用于自身使用、捐赠或出售。
另一方面,带有联邦注册商标伪造标识但未向海关边境保护局备案的商品,将获得较低级别的保护。在此特定情况下,海关边境保护局可在"行政上可行且适当"的前提下,依据禁止故意贩运假冒商品和服务的法律扣押该商品。
若查获并没收了带有假冒标识的商品(没收程序完成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可在上述任一情形下处以民事罚款。 罚款金额的裁定将综合考量进口商的既往违规记录、商品价值(按查获时正品的厂商建议零售价计算,视同正品价值)以及罚款、处罚和没收事务官员的裁量权(该官员有权偏离指导分析的公开准则,具体细节将在下文详述)。
2. 容易混淆的相似性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认定的第二级侵权行为涉及带有易混淆相似商标或商号的商品。此类侵权可能涉及特殊情况,例如复制品、模型、玩具等。所谓易混淆相似标识,是指其与真实注册商标或商号高度相似,足以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此类侵权行为亦称为"仿制"或"模拟"。以太阳镜为例,使用"Ray Bane"或"Ray Van"等标识可能被认定与正品商标Ray-Ban构成混淆性相似。
涉嫌使用仿冒或模拟已注册商标或商号标识的商品将被扣留(若已放行,则需执行重新交付令)。 扣留通知的签发将启动30天期限,在此期间进口商可要求获取涉嫌仿冒标识的图像,或作为放行前提移除/销毁争议标识,或满足《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第133.22(c)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通知同时触发海关边境保护局(CBP)向权利人披露19 CFR 133.25条款规定信息的义务。满足19 CFR 133.22(c)条款任一情形的进口商可获货物放行;未满足者则面临货物扣押及可能没收的后果。 需特别说明的是:与假冒商标案件不同,对带有易混淆相似标识或商号的商品实施扣押时,海关边境保护局无义务向权利人披露额外信息。
最后,与海关边境保护局(CBP)处理假冒商标的做法形成进一步对比的是:凡带有易混淆相似商标或商号的商品,若已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但未向CBP备案,则既不被扣留也不被没收。这种对备案商标与未备案商标采取的差异化执法措施,凸显了向CBP备案商标的重要性。
3. 灰色市场商品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认定的第三类也是最后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主要针对所谓的"灰色市场"商品、"平行进口"或"转运货物"。 此类侵权行为涉及未经权利人授权进口的外国制造商品,其标注的商标或商号与美国公民或公司注册拥有的商标或商号相同或实质上难以区分。换言之,灰色市场商品是经权利人批准在非美国国家使用的商标或商号标识的正品。
灰色市场商品的一个典型案例源自该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涉及在委内瑞拉生产的佩鲁吉娜巧克力。这些巧克力由雀巢产品公司(Nestlé S.P.N.)授权生产,该公司是佩鲁吉娜商标在美国境内的合法所有者。 然而,这些委内瑞拉产巧克力未经雀巢S.P.N.授权进口至美国,因该公司更倾向于在美国市场销售意大利制造的产品。正如美国上诉法院所言,此举使"原本'正品'的商品沦为'假冒'产品"。
已在海关边境保护局(CBP)登记的商标和商号将获得灰色市场保护,前提是:(i)美国与外国知识产权不属于同一人/实体所有;且(ii)美国与外国权利人之间既无母公司/子公司关系,亦不受共同所有权/控制。 针对第二项要素(即无母公司/子公司关系或共同所有权/控制权)的例外情形,可通过莱弗规则(Lever-rule)适用于由关联外国实体生产的正品。此类商品在未向消费者告知的情况下,其物理形态与实质内容与获准进口至美国并进行商业化的商品存在差异。所有依据莱弗规则提出的保护主张均须具体描述并提供充分证据支持。
凡标有商标及商号的进口商品,若因其在海关边境保护局(CBP)的先期登记而享有灰色市场保护,在未依据《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第133.23(e)条确立豁免情形的情况下,将被扣留(若已放行则下令重新交付),并可能面临扣押及没收处置。 与上述情况相反,未登记的商标和商号不享有灰色市场保护。
B. 海关执法救济与商标
若商标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未达到刑事移送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减免或减轻/撤销处罚。此类救济措施的法律依据见《美国法典》第19编第1618条及《美国联邦法规》第19编第171条。
1. 癫痫发作后的治疗措施
基于商标的扣押程序为进口商提供了多种可选的处理途径。 这些途径包括:(i) 申请行政没收程序;(ii) 提交索赔和费用保证金,并请求将案件移交美国司法部(以供后续司法处理);(iii) 向港口主管提交和解方案(旨在达成和解);以及 (iv) 向扣押港口的罚款、处罚和没收官员提交行政救济申请。 寻求扣押救济的请愿书通常主张商品具有独特且不侵权的特性、已获得权利人同意或授权、适用豁免条款,以及/或进口商对知识产权具有控制性权益。罚款、处罚及没收官员的救济决定将参照海关边境保护局公布的指导原则作出,且不受行政申诉程序约束。
2. 减免/取消处罚
进口商可在没收程序完成后,通过提交减轻或撤销处罚的请愿书,寻求对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所处民事罚款的救济。港口罚款、处罚及没收事务官员在审查此类请愿时,将依据前述准则,综合考量多项减轻与加重情节,评估进口商既往违规记录。
减轻情节包括:
- 对商标伪造性质的认知不足
- 进口商以往的良好记录
- 进口商经验不足
- 合作证据
- 纠正措施的证据
- 已证明无力支付
相比之下,加重情节包括:
- 先前发生超过两次扣押/没收事件
- 与进口相关的刑事违法行为
- 提交伪造文件或其他欺骗行为
在批准减免和/或减轻处罚的申请后,罚款、处罚及没收官员通常要求进口商承担与扣押相关的所有费用(滞期费、仓储费等),并签署免责协议。以处罚为重点的申请决定,在其最终形式下不受行政申诉约束。
C. 国际贸易中商标管理的最佳实践
权利人和进口商可分别采取若干措施,以保护其知识产权并避免不必要的审查。
1. 权利人及商标
权利人除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外,最关键的措施是通过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知识产权登记系统(IPRR)进行知识产权登记。与仅允许商标注册的美国专利商标局不同,权利人可同时向CBP登记商标和商号。 该流程简便快捷且费用低廉(每项国际商品分类(IC)每项商标注册仅需190美元)。登记行为能有效促使CBP对入境侵权商品保持警惕,同时确保海关掌握最新联络信息。 当进口商品因CBP合理怀疑存在商标侵权而被扣留时,该登记可用于快速联络权利人。如确认进口商品存在侵权标识,登记行为将开启执法通道——如上表所示,未向CBP登记的标识商品将无法获得此类执法选项。
权利人可通过后续联系所有相关美国入境口岸的现场执法官员,向其讲解已登记商标和商号的独特特征,从而提升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登记制度的保护效力。通过分发产品信息指南或举办产品信息网络研讨会等方式,有助于CBP更有效地监控进口商品,并在必要时采取行动阻止侵权商品入境。
最后,权利人可通过主动监督其商品生产和/或销售的线上线下市场,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当此类监督发现侵权商品时,权利人便能及时运用行政和/或司法手段制止侵权行为(例如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提交电子侵权申诉、向国家知识产权协调中心提交知识产权盗窃报告、启动无效程序、申请停止侵权令等)。 等)。
上述以权利人为导向的最佳商标实践措施可归纳如下:
-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或根据具体情况,维持/续展)商标
- 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知识产权注册处(CBP’s IPRR)注册商标和商号
- 对所有具有物流相关性的美国入境口岸的边境保护局现场行动官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注册商标和商号的独特特征与属性。
- 主动监测生产和销售商标敏感商品的市场
-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及时采取行政或司法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建议措施几乎完全符合我们在保护中国(或其他国家)商标时提出的建议。
2. 进口商与商标
同样地,进口商可采取若干措施避免遭受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或权利人的不必要审查。例如,进口商在开展进口业务前,可通过免费查询CBP的知识产权检索系统(IPRS),对拟运输商品相关的知识产权进行清关。 此举可在进口前阶段识别出此前未知的、已向CBP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保护标的,从而使进口商能够及时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进而避免后续合规问题。
当进口商获得权利人授权进口带有其商标的商品时,可通过主动向所有物流相关的美国入境口岸海关边境保护局官员提前通报此情况,最大限度降低货物被不当扣押/查扣的风险。此举既能避免可能引发混乱且代价高昂的后续意外,同时也有助于建立进口商与海关之间的信任。但务必确保您获得的是来自正确方的授权。 例如,中国供应商可能持有某欧洲公司在华商标的使用许可,但该许可不适用于美国市场。
进口商为最大限度降低知识产权相关合规风险所能采取的最终最佳实践措施,是在进口前阶段向外国供应商和生产商获取书面保证,确保其出口商品所含零部件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上述面向进口商的最佳商标实践措施可归纳如下:
- 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知识产权申报系统(IPRS)中完成进口商品相关知识产权的申报
- 在进口商品前,务必事先取得所有必要权利人的同意或授权。
- 向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现场操作官员提供进口前通知,告知即将入境的商品已事先获得权利人的同意/授权。
- 在相关交易文件(如与中国(或其他地区)供应商签订的采购订单或制造协议)中加入条款,禁止在境外生产并随后进口至美国的商品中使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零部件或组件。
D. 商标与贸易 结论
正如本文所强调的,在国际贸易环境中处理商标问题可能充满挑战且复杂多变。对于缺乏大型企业法律支出资源的中小型实体而言,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理解本文阐述的核心概念并遵循最佳实践建议,将极大助力权利人守护来之不易的无形资产,同时帮助进口商规避因违反美国商标法贸易相关条款而引发的延误与额外成本。
版权与美国海关
著作权保护原创作品免遭未经授权的复制。原创作品包括文学、戏剧、音乐、艺术、绘画、图形、雕塑及建筑作品,电影及其他视听作品,以及录音制品。在美国,作品一旦以任何有形载体固定下来,即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 未固定于有形载体上的思想不具备获得版权保护的资格。版权一旦确立且在有效期内,可保障权利人免受任何媒介中受保护作品被非法复制的侵害。 个人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70年。雇佣作品或匿名作品则享有95年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或120年保护期(自创作之日起),以较早届满者为准。版权保护期届满后,作品即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
版权盗版——即未经授权且非法复制受保护作品的行为——已成为全球性重大问题。在商业规模层面,此类活动主要由有组织犯罪集团主导,但恐怖组织也曾通过盗版行为筹集资金。尽管犯罪集团网络遍布全球,其版权盗版活动的大部分仍集中在中国、东南亚及俄罗斯地区。 在更普遍的层面,制作、获取或传播受保护作品盗版副本的设备、应用及平台已广泛普及,这使得几乎任何人都能仅凭微小努力就参与或无意中助长盗版行为。 这些动态之所以构成问题,在于它们可能剥夺权利人劳动成果、抑制创造力、阻碍衍生作品的实现、摧毁就业岗位、增加生产和分销成本、制造网络安全风险,并危及国家安全。
A. 侵权程度与执法行动
上述现实情况,结合版权盗版行为常通过合法进出口渠道运输商品的特点,促使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将版权保护与执法列为"优先贸易事项"。 为此,CBP协同国家知识产权协调中心,综合运用记录工具、跨部门风险评估技术、电子举报、举报人报告、审计、公私协作行动及数据分析等手段,遏制盗版商品流通。这些举措主要针对以下两种形式的版权侵权行为:
B. 明显属于海盗行为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认定的第一类版权侵权行为涉及"明显盗版"作品。根据海关指令,明显盗版复制品是指受保护作品的版权元素与进口商品之间存在压倒性且实质性相似之处。这些相似性清晰明确,毫无疑问地表明某作品系基于另一作品创作。 判定何为明显盗版物品可依据受保护作品与进口物品的特征对比、海关裁决,或在特定情况下参照美国法院判决。
在美国版权局(USCO)注册且向海关边境保护局(CBP)备案的作品,其明显盗版复制品将面临扣押、没收及充公(随后将通知著作权人)。相比之下,仅在美国版权局注册而未向海关边境保护局备案的作品,其执法确定性程度较低。 虽然明显侵犯《美国法典》第17编第506条的盗版复制品,无论其基础作品在CBP的登记状态如何,均将面临扣押和没收,但CBP在其他情境下对明显盗版作品采取执法行动的意愿,将取决于该机构是否认为此类行动在行政上可行且适当。 针对登记作品实施的强化执法力度,凸显了向海关边境保护局登记美国版权局注册作品的显著优势。
C. 可能涉及海盗行为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认定的第二种版权侵权形式,着眼于那些"可能属于盗版"的作品。在此情况下,若CBP对进口商品形成"合理怀疑",认为其侵犯了已登记的版权,则该商品将被视为可能盗版。
鉴于海关边境保护局在此类情形中存在不确定性,疑似盗版商品将被扣留,以便潜在相关方有机会主张并维护自身权益。 进口商若能证明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海关将释放其货物。反之,若进口商无法证明拟进口作品的非侵权性质,海关则可能扣押其货物并予以没收。
与上述情况相反,海关边境保护局(CBP)不会对未登记作品的可能盗版复制品采取执法行动。 尽管如此,未完成行政备案程序的权利人始终可通过法院禁令获得版权保护,海关边境保护局将据此对疑似盗版商品采取执法行动。正如前述案例所示,核心要义在于:版权备案能为权利人提供显著增强的版权盗版防护效力。
D. 强制执行救济
若版权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未达到刑事移送标准,则可申请减免及减轻/撤销处罚。此类救济的法律依据见《美国法典》第19编第1618条及《美国联邦法规》第19编第171条。
E. 扣押后的补救措施
基于版权的扣押为进口商提供了多种程序路径选择,包括:(i) 申请行政没收程序;(ii) 提交索赔及费用担保,并请求将案件移交美国司法部(以供后续司法处理); (iii) 向港口主管提交和解方案(旨在达成和解);(iv) 向扣押港口的罚款、处罚及没收事务专员(FPFO)提交行政救济申请。 寻求扣押救济的请愿书通常需主张商品具有独特且不侵权的特性、已获得权利人许可、符合豁免条件(非牟利性、公共领域、合格用途等),以及/或进口商对知识产权具有控制性权益。 FPFO的救济决定将参照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公布的指导原则参数作出,且不受行政抗议程序约束。
F. 减免/取消处罚
进口商可通过提交减免或撤销申请,寻求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所处罚款的救济。在审查此类申请时,自由贸易区专员办公室(FPFO)将依据已公布的处罚指南,综合考量多项减轻与加重情节,评估进口商既往违规记录。
减轻情节包括:
- 进口商以往的良好记录
- 进口商经验不足
- 非凡合作的证据
- 补救措施的证据
相比之下,加重情节包括:
- 与该交易相关的刑事定罪
- 涉及处罚的同一进口限制的重复性违规行为
- 同一笔交易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 暗示存在违反法律的故意进口行为的情形
- 进口商无视其在美国法律法规下所承担责任的行为模式
当根据减轻处罚的申请获得救济时,联邦海关执法局通常要求进口商承担与扣押相关的所有费用(滞期费、仓储费等),并签署免责协议。以处罚为重点的申请裁决在最终形式下不受行政申诉约束。
G. 美国海关监管环境下管理版权的最佳实践建议 美国海关监管环境中的最佳实践指南
权利人和进口商可采取多项措施来保护其知识产权,并避免不必要的审查。
H. 权利人
权利人可采取的最重要措施(除向美国版权局注册外)是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知识产权登记系统(IPRR)登记其知识产权。该流程简便快捷且费用低廉(每项版权登记190美元)。登记行为能有效促使CBP对入境侵权产品保持警惕。 该系统同时能有效确保海关掌握最新联络信息,当进口商品被扣留时可迅速与权利人沟通。若查获盗版商品,已登记的版权可开启多种执法途径——而未登记作品则无法获得此类执法支持。
权利人可通过后续联系所有物流相关美国入境口岸的现场执法官员,向其讲解受保护作品的特征,从而增强海关边境保护局登记制度提供的保护力度。在此框架下,分享产品信息指南或举办产品信息网络研讨会,有助于海关边境保护局更有效地监控进口商品,并在必要时采取行动阻止侵权商品入境。
最后,权利人可通过主动监督其商品生产和/或销售的数字及实体市场,最大限度地保护其知识产权。 若此类监督导致发现侵权商品,权利人便能及时采取行政和/或司法手段制止侵权行为(例如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提交电子侵权申诉、向国家知识产权协调中心提交知识产权盗窃报告、获取法院禁令等)。
上述以权利人为导向的最佳版权实践措施可概括如下:
- 在美国版权局注册版权
- 向海关边境保护局知识产权注册处登记版权
- 对所有具有物流相关性的美国入境口岸的边境与海关保护局现场行动官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受保护作品与录制作品的独特特征与属性。
- 主动监测受保护作品被创作和商业化的市场平台
-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及时采取行政或司法措施
一、进口商
进口商亦可采取若干措施,避免遭受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或权利人的不必要审查。例如,进口商可在开展进口业务前,通过免费使用CBP的知识产权检索系统(IPRS)查询待运货物的相关知识产权,从而完成清关。 此举可在进口前阶段识别出此前未知的、已向CBP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保护标的,从而使进口商能够及时获得权利人许可,进而规避后续合规风险。
当进口商获得权利人同意进口受保护作品时,可通过主动向所有物流相关的美国入境口岸海关边境保护局官员提前通报此情况,最大限度降低不当扣留/扣押的风险。此举既能避免可能引发混乱且代价高昂的后续突发状况,又能增进进口商与海关边境保护局之间的信任,从而促进合法贸易。
进口商为最大限度降低知识产权相关的海关合规风险所能采取的最终最佳实践措施,是在进口前阶段向外国供应商和生产商获取书面保证,确保其出口商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上述面向进口商的最佳版权实践措施可概括如下:
- 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知识产权申报系统(IPRS)中完成进口商品相关知识产权的申报
- 在进口商品前,务必事先取得所有必要权利人的授权。
- 向海关边境保护局现场执法官员提供进口前通知,告知即将入境的商品已事先获得权利人的授权。
- 在相关交易文件(例如合同制造协议)中加入条款,禁止在境外生产并随后进口至美国的商品中使用盗版作品。
K. 版权与贸易结论
正如本文所强调的,在国际贸易中处理版权问题可能既棘手又复杂。对于缺乏大型企业法律支出资源的中小型实体而言,情况尤为如此。 理解本文阐述的核心概念并遵循最佳实践建议,将极大助力权利人保护其来之不易的无形资产,同时帮助进口商规避因违反美国海关监管环境中适用的知识产权法规而引发的延误与额外成本。
专利与美国海关
本系列博客的最后一篇文章将探讨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联,重点聚焦于专利领域。 尽管试图评估专利盗窃(有时被称为"高效侵权")影响的研究相对较少,但仅从1996年至2008年间美国法院审理的侵权诉讼就判赔逾40亿美元这一事实,便可间接窥见该问题的严重程度。 在此背景下,专利权的保护与执行成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优先贸易议题,这并不令人意外。
A. 在美国贸易中保护和执行专利
在美国贸易环境中,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与执法工作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协同完成。要理解这种联合机制的核心特点,需参照其涉及的两个独立阶段:
第一阶段:建立执法基础
在第一阶段,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独立两党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将接收(或主动发起)、审查、调查并就涉及进口侵犯有效且可执行的设计或实用专利产品的投诉作出裁定。 在此过程中,行政法官将主持类似庭审的程序,最终作出初步裁定(ID)。这些基于《行政程序法》的程序具有高效性(ITC案件处理速度常被称为"火箭式审理")和经济性(相较于法院民事侵权诉讼成本)。 若认定专利权人权益确遭侵害,且在未达成和解协议或同意令的情况下,ITC可根据具体情形及救济请求颁布以下命令:(i)全面或有限排除令;(ii)扣押令;(iii)停止侵权令;及/或(iv)处罚令。 对ITC裁决/命令不满的当事人可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阶段:采取执法行动
在第二阶段,国际贸易中专利保护与执法的责任将移交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若60天期限届满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未否决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裁定/行动,该委员会的命令即成为最终裁决并具有完全可执行效力。 这意味着实质上终止了审查期内的惯例做法:即允许本应被排除的商品在单次进口担保下入境;对属于排除令范围的商品拒绝入境(但允许出口);或在曾尝试进口的情况下扣押货物。对于CBP扣押的、被认定属于ITC命令范围内的商品,不提供任何缓解救济措施。
至于上述其他形式的专利保护措施,即停止侵权令及其违反行为可能导致的处罚,必须明确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并不参与此类事项的执法工作。这些救济措施的执行权限仍属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管辖范围。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在专利执法方面的活动强度,总体上不及商标和版权领域。统计数据印证了这一现象:过去五年间,该机构平均每年执行123项排除令,实施169次扣押行动(对应的年均市场建议零售价为4,134,173美元)。 相较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处理量与价值规模,上述数据的缩减表明: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保护与执法体系中,知识产权并未获得同等优先级和资源配置。
B. 美国海关监管环境下的专利管理建议 美国海关监管环境下的专利管理要点
权利人和进口商可采取多项措施来保护其知识产权,并在国际贸易领域避免不必要的审查。
C. 权利人
由于无法像商标和著作权那样通过海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登记系统(CBP IPRR)进行专利登记,权利人应对贸易相关侵权行为的最佳主动措施,在于监控行业竞争对手并主动搜集非法使用的证据。
若发现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采取的最重要应对措施是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提起申诉。如前所述,该措施若获成功,将促使海关边境保护局(CBP)对侵权产品保持警惕,便于后续实施排除和扣押措施;同时在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层面,为颁布附带惩罚性条款的停止侵权令打开通道。 尽管337条款诉讼中最常见的申诉方是资金雄厚的大型企业,但国际贸易委员会下属的贸易救济援助办公室(TRAO)可为中小企业(SMEs)提供免费援助。该资源确保中小企业能够像大型企业一样,有效防范贸易相关的专利侵权行为。
在美国贸易环境中,权利人保护专利的最终措施是主动提出在所有物流相关的港口与海关边境保护局(CBP)现场官员会面,旨在就特定专利所具有的独特特征和属性提供指导。此类信息的提供可增强CBP的监控与执法能力。
D. 进口商
进口商可通过采纳并实施以下最佳实践,避免受到权利人及/或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不必要审查。
第一项涉及清除贸易敏感专利权。尽管目前尚无类似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维护的商标和版权可检索集中数据库(即IPRS门户),进口商仍应在货物入境前,筛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当前调查清单及未决命令。 此举能帮助进口商有效判断拟进口商品是否已或可能成为专利驱动执法行动的对象。
若进口商发现令人存疑的信息,次优做法是访问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出口数据信息系统(EDIS)门户,以便深入调查该问题。进口商可在此注册EDIS账户。
若上述措施未能充分消除进口商的疑虑,最终最佳实践是请求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发布裁定,明确拟进口商品是否属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命令的管辖范围。裁定请求可在此处准备并提交。 有利裁定能为进口商提供交易确定性,确保符合申请所载事实与情形的商品在入境时,将依据裁定结论获得相应待遇。
E. 专利与贸易结论
正如本博文所强调的,在国际贸易中处理专利问题可能充满棘手与复杂。对于缺乏大型企业法律支出资源的中小型实体而言,情况尤为如此。 理解本文阐述的核心概念并遵循最佳实践建议,将极大助力权利人守护来之不易的无形资产,同时帮助进口商规避因违反美国海关监管环境中适用的知识产权法规而引发的延误与额外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