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执行:行之有效与行不通之处
我们的客户有时会告诉我们,他们认为在中国执行合同是不可能的。他们说得有几分道理。在中国执行合同确实复杂、不可预测,且与西方截然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与中国公司签订的合同毫无用处。这只是说明,你需要以不同的方式思考如何起草合同、哪些保护措施真正有效、哪些内容纯属浪费时间。
中国合同执行的困境
中国法院确实执行合同,但真正的问题在于其执行方式以及如何看待双方之间的权力平衡。当涉及中国国有企业或处理中国合资协议时,这一挑战尤为突出。
许多外国公司认为赢得境外仲裁就能获得保障,但中国法院往往不愿执行外国判决或裁决,尤其当对方存在政治关系时。案件可能拖延数年,即便胜诉也未必能实际获得赔偿。
正因如此,中国合同纠纷很少涉及合同条款的理论层面,几乎总是围绕着谈判筹码和实际执行问题展开。
行之有效的方法:自我强制性合同策略
以下是我们处理中国合同纠纷及履约问题的策略。目标是设计出因交易结构本身而自然履行的合同,而非迫使当事人诉诸诉讼。此类安排被称为自我强制合同,即交易本身内置的激励机制与保护条款,使合约遵守成为最简便或唯一合乎逻辑的选择。
预付货款(或分期付款)。最理想的合同应最大限度降低收款风险。例如,若供应商需通过质量检验后才能获得下一笔30%的付款,他们便会全力确保按时交付且符合约定标准。
采用违约金条款。中国法院更倾向于执行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具体金钱赔偿,而非模糊的履约承诺。例如,要求工厂每延迟两周交付就支付5万美元的条款,便为违约行为设定了清晰可执行的成本。
利用本地管辖权。受中国法律管辖、以中文书写且可在中国法院执行的合同更受重视。例如,当中国外商独资企业的合同将管辖权指定为供应商所在地法院时,对方当事人便清楚知晓强制执行(以及诉讼带来的尴尬)是切实存在的可能性。
通过商标保护知识产权。若未在中国注册商标,无论合同如何约定,该商标在中国均不属于您。例如,在签订供应商合约前将品牌名称注册为中国商标,可防止供应商自行注册并冒用您的名义销售。此举在阻止合作伙伴及其他方冒用品牌销售产品方面,往往比保密协议更有效。详见《中国商标:更多、更多、更多》。
制定资产保全计划。在某些情况下,您可在诉讼初期向中国法院申请资产保全令。例如,若知晓供应商存在关联公司间转移资产的行为,及早冻结其银行账户将使您掌握主动权,从而按自身条件解决纠纷。
德国投资者案例研究
不久前,一位德国律师向我寄来一份客户与中国国有背景合作伙伴签订的合资协议副本,该协议最终未能达成。这笔交易涉及280万欧元投资用于医疗器械生产。在18个月内,中方合作伙伴已:
- 将生产转向其自有客户
- 阻止了德国公司访问财务记录
- 拒绝分配利润
- 在被质问时威胁要吊销德国员工的签证
该合同以英文书写,适用德国法律,并规定在伦敦进行仲裁——这使得合同在寻求快速救济时几乎毫无价值。参见《中国合同实务指南》及《国际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指南》。
关于中国合同执行的常见问题
问:外国仲裁条款能否在中国商业交易中保护我?
答:并不可靠。即使你在纽约或伦敦的仲裁中胜诉,仍需中国法院对涉事中国企业执行裁决,而当本土企业拥有政治关系时,法院往往不愿执行。
问:什么条件能使合同在中国法院具有可执行性?
答:理想情况下,合同应使用中文书写,符合中国《合同法》要求,包含具体履行条款,并设有适当的争议解决条款——该条款应规定合同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法院执行。
问:什么是资产保全令?何时应使用?
答:这是在诉讼初期冻结中国公司资产的法律工具。当存在对方转移资产以逃避追偿的风险时,应申请此令。
问:在考察中国合作伙伴时,需要警惕哪些最大的警示信号?
答:主要包括:国有控股、在小城市中是最大雇主、与军警部门存在关联,或所有权与高官家族挂钩。这些因素将削弱您执行合同的能力。与资金匮乏的中国公司签约也是重大警示信号。签约前务必做好尽职调查。
问:如果我的中国合作伙伴在合同期间申请破产,会怎样?
答:中国破产法极度倾向于保障有担保债权人和员工的权益。若未设置资产担保条款,您可能几乎无法追回损失。
问:外汇管制如何影响中国合同的执行?
答:中国外汇管制可能延迟或阻止超过5万美元的支付。合同应明确由哪一方负责外汇管理局(SAFE)审批,并包含备用支付机制。
结论
在中国,合同并非毫无价值,但其运作方式与西方不同。成功的关键在于采用无需依赖中国法院作为首要或唯一防线的自我强制执行协议。这意味着需要预付定金、约定违约金、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对合作伙伴进行审慎尽职调查。
若您正与中方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制定中国商业法律合规策略,切勿陷入"西式合同即等于保护"的误区。务必确保中国合同的起草既符合中国法律要求,又能真正落地实施,而非仅停留在纸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