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造业合同:仅靠一份协议还不够

中国制造业合同:仅靠一份协议还不够

一家美国公司最近接到其中国工厂发来的通知后,联系了我们的一位国际争议解决律师。该工厂表示,未来订单的价格将立即上调34%。该工厂掌握着该客户的模具,拥有该客户的设计图纸,还掌握着一份该客户本不该泄露的客户名单。

两年前,这家美国公司为了“简化流程”,与中国制造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将模具、NNN及制造条款合并到一份文件中。当我们审查该合同时,问题显而易见:条款重叠过多,明确的救济措施却不够充分。当工厂违约时,很难确定该合同究竟应如何处理。

我们建议客户不要起诉中国制造商以追回模具。合同条款过于混乱,救济措施难以确定,而商业时效又不容拖延。我们告诉他们,尽快制作新模具可能更经济、更快捷,且风险更小。

新模具的制作耗时比预期更长,由此导致的生产停滞几乎使公司破产。

如果《模具所有权协议》的条款更加清晰明确,工厂的考量可能会有所不同。当合同赋予买方一种快速、明确且代价高昂的救济手段时,工厂就极少会将模具作为要挟的筹码。

多年来,我们见过各种各样的类似情况。错误几乎总是相同的:有人说服买方认为,一份涵盖所有内容的文件比单独的协议或明确分隔的合同条款更简洁、更快捷、更便宜。问题并不在于使用单一文件,而在于内容杂乱无章。工具使用权、NNN义务、质量标准、知识产权限制以及生产条款被混为一谈,以至于无人能迅速分辨出哪种违约行为会触发哪种补救措施。

问题并不总是出在合同本身。如果结构合理,一份中国制造协议完全可以行得通。真正的问题在于,合同中将不同的权利、救济措施和义务混杂得如此混乱,以至于当工厂违约时,没有任何法官、仲裁员或律师能迅速判断应如何处理。

如果合同框架设计不当,工厂甚至在纠纷尚未开始时就可能占据主动。如果设计得当,合同就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让工厂在违约前三思而行。

是分别签订协议,还是签订一份综合合同?

如果您的中国工厂违反了一项义务,您的律师能否迅速指出相关条款,明确违约行为,并说明补救措施,而不会牵扯到合同中无关的内容?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一份文件或许就足够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这份合同可能过于混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只有当协议的各个部分界限分明且各自具有可执行性时,综合协议才能奏效。而当NNN义务、工装权益、产品开发职责、质量标准和生产承诺被混为一谈,沦为一团法律乱麻时,协议便会失效。

这种区别至关重要,因为中国制造领域的合同纠纷很少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当工厂拒绝归还模具、擅自使用你的产品设计、绕过你直接销售、交付有缺陷的产品、错过交货期限,或者在你已失去谈判筹码后要求涨价时,这些问题就会显现出来。

两个致命的误区,让许多买家陷入困境

外国买家在与中国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时,往往带着两种错误的假设。第一种是认为合同只是文书工作:签了就放一边,签完归档,之后便不再理会。第二种则是认为人际关系比书面合同更重要。

在中国制造业中,当双方关系不再融洽时,合同往往就成了维系关系的纽带。当初欣然接受你首笔20万美元订单的工厂,一旦你更换供应商、对发票提出异议、拒收瑕疵品,或是彻底停止下单,态度可能会截然不同。

在中国法院,通常不宜就合同中的模糊表述进行司法解释。与其如此,不如起草一份明确界定义务、违约情形、救济措施以及即时救济依据的合同。一份能将违约行为表述得清晰明了的中文合同,能为法院或仲裁庭提供切实可行的途径,使其能够迅速采取行动。这样的合同不会给工厂或法官留下任何回旋余地。

中国法官非常重视条款的明确性。如果他们认为条款不够明确,往往会大力敦促双方和解,而不是作出判决。我们曾处理过一个案件,法官花了近三年时间敦促和解,而对方却毫无和解意愿。等到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时,该案对我们的委托人已几乎毫无意义。如果合同条款更明确,判决很可能早就出来了。

《四项约定》及其存在的意义

《NNN》:为何你的西方保密协议只是纸老虎

在向您正在评估的中国工厂发送任何CAD文件、物料清单、样品、客户名单、报价单或专有设计之前,请务必先签署一份中国NNN保密协议。如果这些信息一旦落入竞争对手手中会对您造成损害,那么在离开您的办公室之前,就绝不能让它们处于无保护状态。

NNN 代表“不披露、不使用和不规避”。“不披露”条款禁止工厂将您的信息分享给他人,包括位于同一条产业链下游的关联工厂。 “不使用”条款禁止工厂利用您的信息为自身或他人制造竞争性产品。“不绕过”条款禁止工厂绕过您直接向您的客户销售产品,无论是通过亚马逊、阿里巴巴、直接联系,还是您客户名单上的采购人员。正是这一条款,让您能够与潜在供应商进行严肃的洽谈,而无需向其提供复制您的产品、开发竞争版本或完全绕过您的路线图。

西式的保密协议在中国无法解决这一问题。西式的保密协议是基于西方的法律假设、诉讼程序和救济措施制定的。这些协议通常不提供中文版本,未包含针对中国市场量身定制的可强制执行的违约金条款,也未涉及买方最需要防范的两种行为:竞用和规避。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协议甚至比完全没有协议还要糟糕,因为它们给买方带来了虚假的安全感,却给工厂留下了操作空间。

违约金是赋予中国NNN协议实际约束力的关键。它为中国法院提供了具体的赔偿金额,而无需迫使外国买家证明每一美元的实际损失。金额的设定至关重要。若设定过高,工厂方会辩称这是不可执行的惩罚;若设定过低,则会沦为经营成本。违约金通常应以人民币计价,以便在中国境内更容易执行。

一条措辞得当的违约金条款,往往能让中国工厂在使用或抄袭您的产品设计时三思而行。

我们起草过数千份中国NNN协议,其中大部分在签署时并未遇到实质性阻力。规模较小的买家往往担心自己缺乏谈判筹码,无法促成NNN协议的签署。这种担忧通常是被夸大了。一家希望与您开展业务的正规工厂,通常会签署一份起草得当的NNN协议。

一个实务提示:在中国,如果个人签署的合同上没有公司公章(通常称为“章”),可能会引发严重问题。公章本身并非万能的。你仍然需要确保签约方正确、中国公司名称准确,并且签名或盖章程序符合该公司的法定操作规范。但忽视公章问题,恰恰是最容易让工厂获得可避免的抗辩理由,并成为其拖延战术的绝佳借口。

《制造协议》:决定大多数争议胜负的关键

一旦您选定工厂并准备下达生产订单,制造协议便成为您的行为准则。当出现问题时,这是中国法官或仲裁员首先会参考的文件。

您的中国制造协议应涵盖定价、数量、交货期限、质量标准、检验权、付款条款、知识产权限制、模具、独家合作、不可抗力、分包、争议解决及补救措施。

采购订单不能替代合同。当发生争议时,采购订单很少能涵盖关键问题:质量标准、检验权、瑕疵品、延迟交货、知识产权滥用、模具、未经授权的分包以及可执行的救济措施。

电子邮件和微信消息虽可作为言语证据,但远不能替代经签署的中文合同。一旦手机丢失或更换,微信记录可能会消失;而在中国的司法程序中,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难以核实。

中国制造协议中含糊不清的措辞非常危险。如果合同仅规定产品必须“良好”或“高质量”,那无异于给工厂送上大礼。协议应明确规定客观、可量化的标准,明确适用的技术规格,参照买方持有的实物标准样品,界定检验权,并说明若工厂未能达标将采取何种措施。

技术规格应作为合同附件,或通过明确引用纳入合同。许多买家将技术规格视为散见于电子邮件、采购订单或共享文件夹中的零散内容。这种做法恰恰会造成模糊不清的情况,而你的中国工厂日后必将利用这一点。

制造协议还应明确以下事项:工厂是否可以销售贵公司的无品牌版本产品;哪些不可抗力事件可构成履行免责事由;如何处理政府强制停工的情况;以及是否禁止未经授权的分包。许多模具、质量和知识产权问题往往源于工厂将生产或模具悄然转移至关联企业或低成本工厂。

如果您需要独家权,请务必对其进行明确界定。模糊的独家权条款往往会带来更多问题,而非解决问题,尤其是当该条款未明确规定产品、区域、客户、期限及救济措施时。

选择准据法和争议解决方式应以执行为目的,而非仅为方便。 对于需要在中国境内解决与中国工厂之间的纠纷,选择纽约法或伦敦法通常是一个错误。大多数中国制造合同应以中文撰写,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执行,并规定中国法院或仲裁庭能够理解且愿意适用的救济措施。如果合同是双语版本,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则通常应以中文版本为准。最关键的版本是中国法院或仲裁庭实际使用的那个版本。

选择哪个管辖法院至关重要,这应取决于工厂、其所在地、合同金额、案件的紧迫性以及所需的救济措施。对于紧急的模具问题、资产保全或证据保全事宜,起草争议解决条款时应着眼于效率和可执行性,而非抽象的中立性。

如果你在美国起诉一家没有美国资产的中国工厂,胜诉可能只是容易的部分。执行判决通常才是难题。想要取回模具或迅速制止知识产权侵权,通常是不可能的。

工厂提供的模板旨在保护工厂自身,而非买家。我审阅过数百份工厂制定的协议,却不记得有哪一份能充分保护外国买家的权益。其中大约一半甚至根本不适用于该交易。一个常见的伎俩是,明明需要制造协议,却给买家一份分销协议。

《产品开发协议:针对尚未存在的产品》

如果您的产品仍需进行工程设计、原型制作、测试和验收,那么您尚未进入生产合同阶段。您目前处于开发阶段,需要一份不同的协议来规范这一阶段。

无论您是在制造主板、专有化学配方、定制机械部件、依赖固件的消费类产品,还是任何其他需要先进行实际原型制作才能投入量产的产品,您都身处高风险领域。此时您尚未采购库存,而是试图创造一种尚未完全存在的产品。

大多数公司无需单独签订产品开发协议。定制颜色、徽标、标签、包装以及微小的尺寸变更通常不足以作为签订此类协议的理由。而真正的开发工作则需要。

这就是买家往往操之过急的地方。一家公司向工厂提供了产品概念和初步规格。工厂表示可以生产该产品。于是,在产品尚未完成工程设计、样机制作、测试或验收之前,该公司便签署了《制造协议》并支付了模具费。数月后,工厂交付的样品未能达到要求。工厂声称样品符合规格,而买家却不认同。

如今,买方正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在尚未确认工厂能否交付产品之前签署的《制造协议》是否仍然有效等问题展开争执。工厂掌握着买方的资金、样品、模具和研发资料。而买方面临着产品上市的最后期限,且谈判筹码正不断减少。

《产品开发协议》要求双方在工厂获得您的资金、样品和时间表之前,就将开发与生产环节区分开来。该协议应明确规定里程碑、交付成果、测试标准、拒收权、付款条件、开发成果的所有权,以及开发失败时的处理方案,包括当工厂无法满足约定规格时,由谁承担开发成本。

此外,还应区分你在合作初期带来的内容与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你最初的图纸、公式、品牌资产、设计及技术文件应归你所有。而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改进、修改、模具设计、测试数据、原型、固件及生产技术诀窍,则需明确进行归属或分配。若缺乏相关条款,根据中国法律,工厂所做的改进和修改的所有权可能会引发真正的争议。

最重要的是,产品开发协议应明确规定,在产品获得批准之前,不产生任何生产义务。您绝不应承诺购买尚未验收的产品。更理想的做法是,在产品开发完成并验收通过之前,不要签署最终的制造协议。

与NNN协议和制造协议相比,产品开发协议的谈判需要更多的耐心。中国制造商经常签署NNN协议和制造协议,且通常不会遇到太多阻力。而产品开发协议则有所不同,因为它明确规定,在产品能够正常运作并获得验收之前,工厂并不保证进行生产,从而限制了工厂的谈判筹码。因此,请为谈判预留更多时间。

《模具协议:防范模具被盗》

你可能买了一个模具,付了钱,还留有收据,却发现“你的”模具正躺在东莞某家工厂的车间里,而且再也拿不回来了。

这正是《模具协议》(有时也称为《模具合同》)旨在解决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制造协议中独立的模具条款也能起到同样的作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目标都是一致的:明确由买方支付或控制的模具、冲头、夹具、工装、样板、测试设备及其他生产资产的所有权归属。

支付模具费用并不总能充分证明所有权。在中国,发票可能成为证明谁支付了模具费用、以及谁可以主张所有权或控制权的重要证据。协议应明确规定模具的所有权归属、控制权归属、存放地点、使用方式以及必须归还的时间。

大多数公司并不需要单独的模具协议。对于许多进口商而言,只要制造协议中包含一个内容完整的模具条款,并明确规定了所有权、占有权、允许的使用范围、检验及归还等事项,便已足够。

如果失去模具的使用权会严重影响业务运营,那么签订一份独立的模具协议是明智之举。问题不仅在于模具本身的经济价值,更在于如果工厂拒绝交出模具会发生什么。如果更换模具会导致销售中断、产品发布推迟,或使您失去重要客户,那么就值得认真考虑签订一份独立的模具协议。

中国境内的模具纠纷往往遵循一种可预见的模式。买方更换供应商、付款出现争议、产品质量骤降,或者工厂意识到自己掌握了主动权。工厂深知买方若没有模具便无法生产,因此拒绝归还模具。这就是所谓的“模具绑架”,其发生频率远高于进口商的预期。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速度至关重要。模具可能会不翼而飞、被改动、受损,或者被转移到一家你从未去过、甚至可能根本不知道存在的分包商工厂。你的目标通常是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纠纷破坏你的生产计划之前,争取获得冻结、保全或返还模具的裁定。

一份独立的模具协议,或在制造协议中明确界定的模具条款,能为法院或仲裁庭提供所需依据。该协议明确规定,尽管模具实际由工厂持有,但买方拥有或控制模具。该主张应通过发票、付款记录、模具库存清单、照片、识别标记、序列号(如有)、重量记录及位置记录等证据予以支持。

该协议还应涵盖决定买方能否实际取回模具的具体条款。协议应限制工厂不得将模具用于质押、转让、报废、出借或作为谈判筹码。应规定模具仅限于用于履行您的订单。此外,协议还应涉及模具的维护、自然损耗、搬迁费用、分包商使用、通知要求以及检验权等问题。

最重要的是,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索回模具的流程、工厂必须遵守的明确期限,以及针对工厂拒绝或拖延归还情况的适当违约金条款。有了这样的协议,许多工厂会不情愿地归还模具,而不是在很可能败诉的合同纠纷中对抗。如果没有这些条款,工厂可能会将模具视为谈判筹码,并据此采取相应行动。

有一点关于模具的陷阱值得特别注意。有些工厂会提出不收取前期模具费用,而是通过在约定生产量内按单件计价来收回成本。如果一开始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来界定所有权和转让权,工厂可能会主张在达到约定生产量之前模具归其所有,或者主张您根本无权取走模具。

对于在模具方面投入巨大的企业而言,签订一份独立的模具协议是值得克服相关摩擦的。中国制造商对独立的模具协议的熟悉程度远不及对NNN协议和制造协议,因此他们很少有动力积极签署此类协议。如果模具对业务至关重要,切勿因工厂方面的抵触而放弃签订该协议。

一场合同灾难的时间线

中国的制造合同通常会按部就班地出现问题。买方并非一下子就失去了议价能力,而是随着一次次决策的做出,议价能力逐渐流失。

这场灾难往往在买家尚未意识到自己卷入纠纷之前就已经开始了。

首先,在任何一方签署NNN协议之前,买方就会将CAD文件、技术图纸、样品、报价和客户信息发送给三家工厂。如今,这些工厂已经掌握了买方的产品路线图,而其中一家工厂可能永远都不会成为买方的供应商。

随后,买家选定一家工厂,并在未签订产品开发协议的情况下支付了原型制作费用。此时,该工厂已掌握了产品概念、早期设计成果和原型制作记录,并首次获得了日后就所创造成果的所有权归属进行争论的实际机会。

接下来,买方会在模具条款签署并盖章之前支付模具款。模具在中国制造,存放在工厂里,一旦双方关系恶化,它便会成为工厂的筹码。

最终,生产工作便在采购订单、电子邮件、微信消息以及一份对工厂极为友好的模板基础上展开,而这份模板几乎没有涉及检验权、缺陷补救、分包、知识产权滥用、交货延迟或争议解决等任何实质内容。

等到工厂涨价、延迟发货、绕过买方另寻买家,或是拒绝归还模具时,买方已不再处于强势谈判地位。此时,买方只是在试图夺回自己早已拱手让出的谈判筹码。

最佳流程其实并不复杂。在披露信息前签署 NNN 协议。在正式开始开发前签订产品开发协议。在下达生产订单前落实生产协议。在工厂制造、接收或控制模具、冲压模、夹具、工装或其他生产资产之前,先确定好工装方案。

具体架构会有所不同。一款简单的品牌产品无需采用与定制电子设备相同的合同架构——后者涉及模具、固件及法规限制。但时间节点通常不会改变。信息披露前需做好保护工作;开发前需明确开发范围;生产前需明确生产要求;在工厂接管模具之前,需确保模具得到妥善管控。

当一份文档就能胜任时

如果制造协议的各部分划分明确且各自具有可执行性,则该协议可包含NNN条款、模具条款、质量标准、检验权、知识产权限制以及争议解决条款。

我们通常会将“不披露、不使用、不规避”条款以及基本工具条款直接纳入制造协议中。只要这些条款有独立的标题、内容内部一致且能够独立执行,相同的“不披露、不使用、不规避”义务在制造协议中同样有效。

一份包含清晰无歧义的NNN条款和清晰无歧义的模具条款的制造协议,并非一种令人困惑的混合体。这是一份条款划分明确的综合性文件,中国法院或仲裁庭可以轻松地阅读并予以适用。

这个测试很实用。如果工厂违反了一项义务,你的律师应该能够直接查阅相关条款,指出违约行为,并说明补救措施,而无需援引协议的大半内容。

如果你的律师开始结结巴巴,翻阅六十页文件只为找出违约金条款,那你已经输掉了第一轮辩论。也许整起案件未必输了,但这场本该干脆利落、快速且省钱的诉讼,你已经输了。

这就是为什么在制造协议中合并NNN条款是可以接受的。问题不在于合并条款,而在于义务与救济措施界限模糊。当协议由不了解中国法院、中国工厂以及中国制造业纠纷实际运作方式的律师起草时,我们经常会看到这种情况。

联合协议中的警示信号:快问快答环节

隐藏在合同中的模具条款往往会引发麻烦。涉及模具的争议需要有专门的条款来处理,包括所有权、占有权、存放地点、许可使用、检查、维护及归还等规定。这些条款不应被塞进主要讨论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知识产权条款中。当工厂拒绝归还你的模具时,你肯定不希望站在法庭上辩称,一条笼统的保密条款竟能涵盖那些摆放在工厂车间里的实物生产资产。

除非有可量化的标准作为支撑,否则“优质产品”这一说法应该会让你感到不安。如果缺乏规格说明、检验权、适用的AQL标准、验收程序以及缺陷补救措施,所谓的“质量”就无法提供真正的保障。那不过是花哨的装饰罢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产品必须达到什么标准、如何进行检验、由谁决定是否合格,以及不合格时将采取何种措施。

笼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是另一个警示信号。虽然规定供应商必须“保护买方的知识产权”这一条款听起来不错,但除非该条款明确禁止“不使用”、“不披露”、“不规避”、“关联方滥用”、“分包商滥用”以及“竞争性销售”,否则其约束力过于宽松。宽泛的知识产权条款会给工厂留下辩解的余地。而与具体救济措施挂钩的具体禁止性条款,则能为您提供可执行的依据。

除非合同条款经过非常谨慎的制定,否则产品开发条款不应纳入生产承诺之中。在产品完成设计、测试和验收之前,您不应被锁定在必须购买该产品的义务中。对于那些掌控开发流程且已获得生产承诺的工厂而言,在您尚未确认产品是否可行之前,它们就已经掌握了主动权。

仅靠模具所有权的表述是不够的。一份合同若仅声明您拥有模具,却未明确模具的具体标识、存放地点、标记、发票、许可用途、维护义务、分包商规定、检查权以及归还机制,那么您最终拥有的可能只是一个争论点,而非真正的模具。如果缺乏切实可行的取回流程,当工厂拒绝配合时,这种所有权往往会名存实亡。

照搬美国的争议解决条款通常是个不祥之兆。关键不在于该条款在美國律师看来是否正常,而在于它能否为你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让你针对该工厂、其资产、其生产设备及其在中国的行为寻求救济。如果无人能解释该条款如何让你在中国获得切实可行的救济,那就应假定它无法做到这一点。

一份仅使用英语、受外国法律管辖且指定在与工厂资产无关的管辖地审理的合同,往往只能在纸面上为您提供保护。您的工厂深知这一点,并会据此行事。如果一份合同无法在工厂、模具、产品和记录所在地的实际场所得到迅速有效的执行,那么它通常只是理论上的保护。

对于那些因篇幅冗长而显得气势恢宏的协议,务必保持警惕。冗长的篇幅往往掩盖了其中的混乱。即使一份合同内容繁复、条款密集,一旦工厂违约,它依然可能毫无用处。篇幅的冗长并非目的。一份有效的合同应当向法院或仲裁庭准确说明事件经过、阐明其重要性,并明确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为什么一份合同除非经过精心设计,否则无法同时承担四项任务

不妨把工厂劳资纠纷想象成一场闹得不可开交的离婚案——只不过在这场离婚中,你的前配偶不仅换了房门锁、带走了孩子,还在你还在争论谁该拿走烤面包机的时候,正忙着变卖你的退休金账户。

工厂掌握着你的模具。它掌握着你的产品设计。它了解你的客户。它持有你的定金。它掌握着生产记录。它可能已经将业务转包给了一家你从未批准过的分包商。与此同时,你的合同却将所有这些问题都视为一个巨大的合作关系问题,而非需要分别采取补救措施的独立法律紧急情况。

这两者并非同一问题。当一家公司等到所有这些问题已经交织在一起时才来寻求我们的帮助,我们往往不得不向他们直言不讳:与在其他方面重建优势相比,诉讼可能耗时更长、风险更高,且成效更小。这可能意味着转移生产、重新制作模具、向客户发出预警、调整产品计划,或者采取任何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企业在评估法律选项期间能够维持运营。

NNN争议应依据NNN条款予以解决,不应与《制造协议》中的交付时限和质量标准混为一谈。 模具争议应依据模具条款解决,不应因NNN部分涉及的知识产权争议而变得复杂。产品开发争议应依据《产品开发协议》解决,而非依据针对从未被接受的产品的《制造协议》。每份协议,或协议中每一项界定清晰的条款,都保护着不同类别的权利。每项权利的执行都应独立进行,而不应牵扯其他内容。

当你的配偶换了门锁,你肯定不希望在能重新进屋之前,先花三个月时间争论退休账户的估值问题。当你的工厂拒绝归还模具时,你肯定不希望法院在裁定谁拥有模具控制权之前,先陷入一场关于商业秘密的争端。 本应是一场简单的模具归还纠纷,却可能迅速演变为一场充满争议的法律解释之争,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争论、独家使用权的主张,以及基于合同从未明确规定的义务提出的反诉。

当合同条款混乱不清时,对方可能会辩称,法院或仲裁庭无法据此明确其应履行的义务。这可能导致在模具返还纠纷中引入知识产权争议,迫使法院不得不处理商业秘密问题,而你真正想要的不过是取回模具。拖延几乎总是对中方工厂有利,因为工厂已经掌握了模具、产品、信息或资金。一份条款清晰的合同则能剥夺工厂这一优势。

一份起草得当、针对中国市场、且对义务、违约及救济措施表述清晰的合同才是行之有效的。当合同为法院提供了明确的执行路径时,中国法院往往更倾向于迅速执行该合同。 在涉及模具纠纷的案件中,由于合同起草得当,使争议变得简单明了,我们仅用几周时间就完成了从提起诉讼到冻结资产的整个流程。工厂几乎无从辩驳,法官也无需进行过多的合同解释工作。最终,模具被顺利追回。

这一切归根结底意味着什么

中国制造业合同的优劣,不在于签署时看起来多么工整,而在于当工厂违约时能否切实生效。

如果您的供应商关系依赖于机密信息、定制产品、模具、工装或持续生产,那么合同结构与合同条款同样重要。一份恰当的协议,若能在恰当的时机签署,可以防止纠纷演变为工厂手中的筹码。而一份不当的协议,则可能恰恰给工厂提供了其所需的模糊空间。

如果买家等到工厂已经备好模具、设计图、样品、客户名单、定金和采购订单后才行动,那就不再是在建立谈判优势了。这不过是在试图挽回自己早已让出的谈判优势。到了那个时候,每一个选择都比在信息披露前、模具制作前、产品开发前以及生产开始前所能获得的条件要差。

在纠纷发生前就签订合同。等到工厂已经掌握了你的模具、设计图纸、客户名单和生产计划时,你可能已经失去了谈判的主动权。

Harris Sliwoski 协助企业制定、起草及协商中国NNN协议、制造协议、产品开发协议及模具协议,以及针对越南、墨西哥、泰国及其他主要采购地区的类似制造合同。我们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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