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对中国公司的判决

收集对中国的判决:驾驭双边条约、美国判决和国际公约

在当今的全球化经济中,企业经常会发现自己的交易跨越多个国家,存在着国际争端的固有风险。当与中国实体发生纠纷时,了解针对中国公司的判决执行和收款程序就变得至关重要。

中国独特的法律环境加上其巨大的经济影响力,意味着无法执行对中国公司的判决可能会产生重大的财务影响。因此,企业必须至少对执行法院对中国公司的判决所涉及的机制有所了解,并据此起草合同。

执行对中国公司的判决面临着独特的挑战,这主要源于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的错综复杂,以及中国法律、政治和管理的具体细微差别。在深入探讨针对中国公司的判决执行通常面临的问题之前,我将首先探讨在中国法院执行美国判决的相关问题。

美国判决的挑战

我们曾多次撰文指出,中国法院很少执行美国的判决。因此,针对中国公司的美国判决有时价值可疑,如果你的唯一收款计划是在美国起诉,然后将美国判决带到中国,你可能会犯错误。

令人遗憾的是,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美国律师在为其客户开具账单并获得针对中国公司的美国判决后,却苦于无法执行针对中国公司的判决。针对中国公司的美国判决可以导致收款,但要做到这一点,您通常必须了解中国公司的运营情况,并准备创造性地找出如何以及在何处采取行动,利用美国判决来追讨中国公司的资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判决并不总是没有价值的,很少有完全没有价值的判决。只要了解中国公司的运营情况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创造力,就有可能利用美国判决来追讨中国公司的资产。但通常情况下,在美国起诉中国公司之前,最好寻求其他针对中国公司的收款方案。

由于中国没有签署任何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中美之间也没有任何关于判决执行的条约,因此在中国执行美国判决的一个可能途径是两国之间实现互惠,目前还没有。

在考虑互惠问题时,中国法院会考虑是否有表明互惠的先例。换言之,法院将设法确定是否有美国法院承认或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如果没有美国法院执行中国判决的案例,中国法院几乎肯定会裁定不执行美国判决,因为不符合互惠要求。如果您的判决是由执行过中国判决的州的州法院作出的,那么您有相当大的机会让中国法院执行您的州法院判决。有时,从一个在中国没有互惠历史的法院获得美国法院的判决,并将其转换为一个有互惠历史的法院的判决也是有意义的。如果中方当事人足够聪明,指出判决的实际情况,那么中国法院会怎么做就不清楚了。

1994 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日本当事人关于承认和执行日本判决和两份裁定的申 请。该申请最终被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以寻求指导,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中日之间没有多边或双边条约来规范此类事项,且两国未建立互惠关系,中国法院不会承认或执行日本的判决。本案证实了中国要求的是事实互惠,而非推定互惠。

美国联邦法院执行中国判决的事例也有一些。2009 年 8 月 12 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方法院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版本的《统一外国货币判决承认法》,做出 判决 ,执行一项针对美国公司被告的价值 650 万美元的中国判决,2011 年,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该案的原告是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平湖克鲁斯。该案的原告是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平湖游船有限公司。这两家中国公司位于湖北省。原告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赢得了对加州罗宾逊直升机公司的判决。加利福尼亚州中区美国地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国法律,中国的判决是最终的、决定性的和可执行的,因此原告有权获得与中国判决金额相当的国内判决。

这是美国法院首次承认并执行中国的判决,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中国法院会自动援引互惠原则承认并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首先,该案的执行法院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尽管是联邦法院),而美国各州的法律通常不同,因此中国法院是否会认为美国作为一个国家与中国建立了互惠关系尚不确定。其次,由于执行法院是联邦法院,因此也不清楚中国法院是否会认为州法院的判决可以在中国执行。第三,执行法院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因此,中国法院可能不会认为这等同于两国最高司法级别的互惠。最后,该案涉及的美国被告之前曾辩称只有中国对该案有管辖权,因此美国法院裁定执行中国判决很难说是不公平的。

在许多判决执行情况下,中国法院会怎么做并不十分明确,而且中国并不公布许多法院判决,也不一定重视先例,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使得预测中国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会怎么做具有挑战性。尽管如此,如果你面临判决执行的情况,你也许应该对你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

双边条约及其影响

与中国签有双边条约的国家地位独特。这些条约通常为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提供指导框架。

我们的国际争议解决律师经常与来自与中国签有双边条约的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合作。我们会共同权衡多个因素,以决定如何以及在何处寻求针对中国公司的判决或裁决,其中包括

  • 中国被告的性质和地位。
  • 钱或其他利害攸关的问题。
  • 相关国家之间普遍存在的政治和经济关系。
  • 与每种可用法律途径相关的成本影响。
  • 执行判决的预期成功率。
  • 获得和执行判决的速度。
  • 中国被告资产的具体位置。
  • 双方过去的诉讼或纠纷历史

国际公约:一把双刃剑

虽然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的签署国,但不是任何承认及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的签署国。中国和美国之间没有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两国之间也没有关于民事或商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

中国确实与一小部分国家签订了双边条约,规定中国法院必须执行这些条约国的裁决。但正如中国法院应执行的仲裁裁决一样,中国法院在执行这些判决方面的记录也很不稳定。尽管如此,与非条约国相比,贵公司最好还是从这些条约国之一获得判决。

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 年,纽约)(《纽约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目前有 172 个签署国,为执行仲裁裁决提供了一条较为明确的途径。对于来自《纽约公约》缔约国的仲裁裁决,与通过诉讼相比,通常有更明确的途径向中国被告追偿。然而,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拒绝接受本应由其执行的仲裁裁决。

针对中国公司的判决收款策略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282 条规定,要在中国承认外国判决,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 外国判决在作出判决的司法管辖区具有法律效力。
  • 裁决法院所在国与中国订有条约,或者是中国签署的国际条约的签署国,或者两国之间有互惠关系。
  • 外国判决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你的判决符合上述标准,你至少应该考虑将其提交中国执行。即使这不是一个好的选择,你也可以有其他选择。我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国际争议解决律师已成功采用多种方法执行外国法院对中国实体的判决。以下是我们尝试向在客户所在国没有硬资产的中国公司追讨判决的一些方法。

  1. 如果中国公司有船只,就在合适的国家扣押这些船只。这不太可能,但我提到这一点是因为它可能出奇地容易。韩国在这方面就做得很好。
  2. 如果有美国或欧盟(以及其他国家)公司欠中国公司钱,那就去追讨。向美国或欧盟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通常更快、更便宜,也更容易,而不是通过法院命令来获得。
  3. 如果有美国或欧盟(还有其他国家)的公司欠了欠你钱的中国公司的钱,那就去追讨这些钱。这比听起来要复杂得多,但有时你可以与欠中国公司钱的公司达成协议。
  4. 将判决书送到执行客户所在国判决的国家,查封中国公司在那里的资产。说到美国的判决,韩国和台湾通常是最好的。加拿大和英国也不错。其他国家还有很多。
  5. 将判决书带到香港,利用它对香港的中国公司进行简易判决。这样做的成本可能相当高,而且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有意义。在其他一些国家,这种做法有时也是可行的。这种方法在当今的香港可能不太适用,但仍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
  6. 用中文给被告中国公司写一封信,让他们知道如果不付钱,你会给他们带来的所有麻烦。这将包括你向各政府机构通报这家公司的行为,并尽你所能确保这家公司不再欺骗任何人。这可能相当有效,尤其是对于希望上市的中国公司。当我们这样做时,我们总是会调查这家中国公司及其潜在的弱点,这些弱点都有,而且通常差别很大。
  7. 与经验丰富、人脉广泛的中国诉讼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作,向中国公司施加压力。中国公司,尤其是大公司,在法律上必须以中国的最大利益为重。有时,您可以利用这一点说服这些公司付款,以避免对中国造成负面影响。精明的中国本地诉讼律师的参与可以放大这种压力,使其成为一种有效的策略,具体取决于被告和具体情况。为此,选择合适的律师至关重要。

潜在的收集挑战 

上述每种收款方法都有其优点和缺点。例如,扣押船只看似简单明了,但却涉及到错综复杂的海事法律。同样,追讨美国或欧盟公司对中国公司的欠款也必然需要深入研究,有时还需要谈判。与有关系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也会带来一系列复杂问题,因为许多中国律师认为即使是最轻微的威胁和任何谈判都不值得一提,而且与不需要为您保密的律师合作始终存在风险。请参阅《如何防范中国律师的不良行为》:外国公司指南》。

总结:制定有效的收集策略

成功执行针对中国实体的判决需要法律专业知识、国际战略的结合,有时还需要创新思维。无论您是根据双边条约开展业务,还是试图利用美国判决,抑或是在国际公约框架内开展工作,了解情况并采取积极主动的方法都是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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