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州大麻CBD:德克萨斯州

《2018年农业改进法案》(即2018年农业法案)通过将大麻及其衍生物从《管制物质法案》中定义的大麻范畴中移除,并为大麻种植提供详细框架,从而实现了大麻合法化。该法案赋予美国农业部(USDA)对联邦层面大麻种植的监管权。 各州可选择向美国农业部提交计划,从而保留对其辖区内种植作物的主要监管权。

联邦与州层面的相互作用已促使各州出台多项立法和监管改革。事实上,多数州已提出(并通过)法案,授权在本州境内进行工业大麻的商业化生产。此外,虽数量较少但呈增长趋势的州也开始对工业大麻衍生产品的销售实施监管。

鉴于立法环境日新月异,我们特推出“全美50州系列”,分析各司法管辖区对大麻二酚(Hemp CBD)的监管情况。今天,我们将聚焦得克萨斯州。

2019年6月10日,得克萨斯州颁布了众议院第1325号法案(HB 1325),该法案现已编纂为《得克萨斯州法典》(V.T.C.A.)《健康与安全法》第443.001条及以下条款,该法案将大麻及其各类大麻产品的生产、制造、零售销售和检验合法化,其中包括“可食用大麻产品”。 “可食用大麻产品”指“含有大麻或一种或多种大麻衍生物(包括大麻二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或化妆品[…]”。

HB 1325 法案规定,由德克萨斯州农业部(TDA)负责监督大麻的种植,由州卫生服务部(DSHS)负责监管“可食用大麻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分销。

2020年1月27日,美国农业部批准了该州的工业大麻生产计划,这意味着相关机构现在可以自由实施HB 1325法案。 运输安全管理局(TSA)的最终大麻规则已于2020年3月11日生效;然而,华盛顿州卫生与社会服务部(DSHS)尚未最终确定并公开发布其相关规则,该规则必须:(1)建立大麻CBD产品的生产许可制度;(2)制定销售此类产品的零售商注册流程;以及(3)制定在零售环节对这些产品进行随机检测的程序。

这意味着华盛顿州卫生与社会服务部(DSHS)尚未向本州的加工商、制造商和分销商颁发许可证,也尚未受理零售商的注册申请。不过,《众议院第1325号法案》(HB 1325)第11条允许现有零售商在DSHS相关规定生效前,持有、运输或销售其库存中的“可食用大麻产品”。 只要这些零售商已根据现行州法律获得许可,并确保其货架上的工业大麻CBD产品中四氢大麻酚(THC)含量不超过0.3%,且不含重金属、农药、有害微生物或残留溶剂,从而确保食用安全,则其相关活动目前是被允许的。

因此,截至本文发布之日,德克萨斯州仍不允许生产“可食用大麻产品”。不过,如果这些产品是在其他州加工或制造的,且符合以下规定,该州仍允许其销售和营销:

  1. 该州或辖区的计划已获美国农业部批准;
  2. 在各州未提交计划的情况下,由美国农业部制定的计划;或者,
  3. 如果产品是按照HB 1325第443.151节的规定进行测试的,或者测试方法与该节规定相似,则适用该州或管辖区的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允许销售和推广大麻二酚(CBD)食品和化妆品——只要这些产品符合特定的检测和标签要求,但“可食用大麻产品”的定义并不包括可吸食产品。此外,HB 1325 号法案明确禁止加工和制造“含有用于吸食的大麻”的产品。 “吸烟”被定义为“燃烧或点燃某种物质并吸入烟雾,或加热某种物质并吸入由此产生的蒸汽或气溶胶”。因此,一旦华盛顿州卫生与社会服务部(DSHS)的法规生效,大麻CBD电子烟及其他可吸烟产品的销售和营销也可能被禁止。 鉴于此,大麻CBD产品的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应密切关注DSHS的规则制定进程,以确保严格遵守最新出台的法规。

如需了解德克萨斯州大麻法律及大麻二酚(CBD)法律的最新动态,请持续关注《Canna Law Blog。如需查阅本系列的往期报道,请点击以下链接:

了解我们的大麻法律服务

阅读更多

大麻/C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