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农业改进法案》(即2018年农业法案)通过将大麻及其衍生物从《管制物质法案》中定义的大麻范畴中移除,并为大麻种植提供详细框架,从而实现了大麻合法化。该法案赋予美国农业部(USDA)在联邦层面监管大麻种植的权力。 各州可选择向美国农业部提交计划,从而保留对其辖区内种植作物的主要监管权。
联邦与州层面的相互作用已促使各州出台多项立法和监管改革。事实上,多数州已提出(并通过)法案,授权在本州境内进行工业大麻的商业化生产。此外,虽数量较少但呈增长趋势的州也开始对工业大麻衍生产品的销售实施监管。
鉴于立法环境的快速变化,我们同时推出涵盖全美50个州的系列分析,探讨各司法管辖区对大麻二酚(Hemp CBD)的监管政策。今日聚焦新泽西州。
新泽西州成为首批获得美国农业部批准大麻种植计划的州之一,由此永远铭刻于大麻发展史册。
对于关注新泽西州大麻计划的人来说,该州成为首批获批的三个州之一并不令人意外。 新泽西州始终积极响应联邦大麻政策的变动。2018年11月,州长签署《新泽西工业大麻试点计划》法案。该法规授权新泽西州农业部(NJDA)依据2014年《农业法案》颁布规章,规范本州用于科研目的的工业大麻种植。不久后,特朗普总统签署了2018年《农业法案》。 新泽西州迅速跟进,于2019年8月颁布《新泽西州大麻种植法案》,废止并取代了原有的工业大麻试点计划。
经美国农业部批准的新泽西州大麻种植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严格遵循美国农业部临时大麻法规(联邦大麻法规详情参见此处)。 该计划中的多数规定均符合美国农业部设定的标准,包括新泽西州农业部(NJDA)的信息维护、向美国农业部提供必要信息、总四氢大麻酚(Δ-9-THC和THCa)检测程序、处置程序、违规条款以及年度检查等内容。
在某些方面,该计划比美国农业部临时大麻规则更为严格。以下例子说明该计划如何比临时大麻规则更具限制性:
- 新泽西州行政法典第2:25-2.2条规定,凡对现有许可证的种植场地进行改动或扩建时,均须缴纳场地变更费。此举旨在确保新泽西州农业部能提交准确记录,及时向美国农业部通报所有大麻生产者的经营状况及用于大麻生产的土地分配情况。
- 新泽西行政法典第2:25-2.2条禁止公众接触大麻,例如大麻迷宫或任何其他娱乐活动。
- 新泽西行政法典第2:25-3.2条授权本部门可基于任何理由禁止任何大麻、种子、幼苗或繁殖材料。这使新泽西农业部能够针对特定品种或来源的大麻实施禁令,若其四氢大麻酚含量存在不可靠性时。
此外,该计划还颁发处理商和加工商许可证。临时规定并未要求各州为这些活动颁发许可证。该计划同时规定:"任何运输大麻或大麻材料的人员,应持有并应执法部门要求出示从事大麻商业销售的授权证明,以及载明起运地、目的地、产品描述和运输日期的运输清单。" 第三方承运商无需获得大麻生产授权即可运输大麻。"该运输要求再次体现了计划超越临时规则的立法力度。
新泽西州还要求加工商在标签上标注大麻产品(包括大麻CBD)所含油脂或提取物的总量、四氢大麻酚(THC)含量百分比以及大麻二酚(CBD)提取物含量百分比。标签还必须区分大麻提取物、CBD或大麻油。新泽西州《大麻种植法案》对这些术语的定义如下:
“CBD”或“大麻二酚”是大麻中的一种植物性大麻素,不会对使用者产生精神活性作用。
“大麻提取物”指通过化学工艺从大麻地上部分(如种子、茎秆或花朵)提取的油,含有天然混合的植物大麻素,
包括大麻二酚(CBD)油。
“大麻籽油”指通过物理压榨大麻籽获得的油,其ω-6与ω-3必需脂肪酸比例为3:1,且不含大麻二酚(CBD)。
该法案还包含关于工业大麻CBD产品的若干值得关注的表述:
尽管存在任何其他法律或据此制定的相反规则或法规,大麻衍生物(包括大麻二酚)可在联邦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添加至化妆品、个人护理产品以及供人类或动物食用的产品中。
在州外加工的大麻制品,若该制品及其所用大麻均在另一州或辖区内依法加工和种植,且该州或辖区对大麻制品加工或大麻种植的要求与[本法案]规定相同或基本一致,则可在本州进行零售销售。
大麻制品可依法跨州运输,并出口至外国,其运输方式须符合联邦法律及相关外国的法律规定。
新泽西州似乎表明,只要符合地方、州和联邦法律,大麻二酚(CBD)产品在该州是允许的。鉴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多次声明大麻二酚不得作为药品销售,也不得添加到食品或膳食补充剂中,这可能意味着某些大麻二酚产品在新泽西州法律下是不被允许的。
这是本系列中篇幅较长的文章之一,但考虑到新泽西州是首批获得大麻种植计划批准的州之一,这样的篇幅似乎恰如其分。敬请关注我们的博客,获取这座"花园之州"的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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