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农业改进法案》(即2018年农业法案)通过将大麻及其衍生物从《管制物质法案》中定义的大麻范畴中移除,并为大麻种植提供详细框架,从而实现了大麻合法化。该法案赋予美国农业部(USDA)对联邦层面大麻种植的监管权。 各州可选择向美国农业部提交计划,从而保留对其辖区内种植作物的主要监管权。
联邦与州层面的相互作用已促使各州出台多项立法和监管改革。事实上,多数州已提出(并通过)法案,授权在本州境内进行工业大麻的商业化生产。此外,虽数量较少但呈增长趋势的州也开始对工业大麻衍生产品的销售实施监管。
鉴于立法环境日新月异,我们还推出了一项涵盖全美50个州的系列报道,分析各管辖区对大麻二酚(Hemp CBD)的监管情况。今天,我们将目光投向美国面积最小的州——罗德岛州。
罗德岛州商业监管局(RIDBR)负责根据《大麻种植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大麻种植者和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批及监管。根据该法案,持证种植者负责生产(或种植)大麻,而持证经营者则负责将大麻加工成商品或制造大麻产品。
大麻产品的定义为“由该植物制成的所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浓缩油、布料、绳索、纤维、食品、燃料、源自大麻的可食用CBD产品、涂料、纸张、建筑材料、塑料、种子、种粕、种籽油以及经认证可用于种植的种子[.]”。
《大麻种植法》还将“大麻衍生可食用CBD产品”定义为“任何供摄入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浓缩物、 提取物,以及含大麻成分的食品和产品,其中含有本节所定义的大麻植物衍生的 cannabidiol,仅可销售给年满二十一(21)周岁的人士,且不包括《联邦法规汇编》第21卷第1308.35节所定义的豁免大麻植物材料衍生的产品。”
有关大麻、大麻花及豁免植物材料的区别,可在此处查阅更多信息。罗德岛州要求持证人遵守可追溯性规定,其中包括提供唯一标识符(例如产品上的条形码),以便在全州范围内追踪大麻及大麻制品。
RIDBR 还负责发放大麻二酚(CBD)销售许可证。“持证 CBD 分销商”是指根据本章规定,获准分销大麻衍生可食用 CBD 产品的个人。“持证 CBD 零售商”是指根据本章规定,获准销售大麻衍生可食用 CBD 产品的个人。
RIDBR规则规定如下:
本条例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大麻、大麻籽、大麻衍生物和/或产品的批发或零售销售,前提是该大麻、大麻籽、大麻衍生物和/或产品符合《法案》、本条例以及所有其他适用法律。
鉴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立场是,大麻二酚(CBD)不得添加到食品或膳食补充剂中,因此关于“其他适用法律”的最后那部分规定使得大麻二酚食品和膳食补充剂的销售存在风险。不过,只要大麻二酚化妆品的生产、标签和营销符合州法和联邦法律,这并不禁止或限制其在罗德岛州的销售。
罗德岛州在可吸食的大麻产品方面也存在不确定性。2019年9月25日,罗德岛州州长吉娜·雷蒙多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禁止销售调味电子烟产品,为期四个月。据罗德岛州卫生部(RHDH)称,该禁令同样适用于标有CBD的调味产品。 根据RHDH的紧急规定,该禁令目前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目前尚不清楚该禁令是否影响大麻花或大麻雾化产品的销售。
《大麻种植法案》于2016年根据《2014年农业法案》颁布。罗德岛州似乎尚未向美国农业部提交大麻种植计划,这意味着该州的计划将在《2014年农业法案》于2020年11月1日到期时停止运作。 若该州届时仍未获得批准的计划,罗德岛州的生产商将需要直接向美国农业部申请许可证,以便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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