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州大麻CBD:新墨西哥州

《2018年农业改进法案》(即2018年农业法案)通过将大麻及其衍生物从《管制物质法案》中定义的大麻范畴中移除,并为大麻种植提供详细框架,从而实现了大麻合法化。该法案赋予美国农业部(USDA)对联邦层面大麻种植的监管权。 各州可选择向美国农业部提交计划,从而保留对其辖区内种植作物的主要监管权。

联邦与州层面的相互作用已促使各州出台多项立法和监管改革。事实上,多数州已提出(并通过)法案,授权在本州境内进行工业大麻的商业化生产。此外,虽数量较少但呈增长趋势的州也开始对工业大麻衍生产品的销售实施监管。

鉴于立法环境日新月异,我们特推出“全美50州系列”专题,分析各司法管辖区对大麻二酚(Hemp CBD)的监管情况。今天,我们将聚焦新墨西哥州。

2017年,新墨西哥州颁布了参议院第6号法案,该法案设立了工业大麻计划。该法案授权新墨西哥州农业部(“NMDA”)负责监督该作物的生产。

两年后,州立法机构通过了众议院第581号法案,该法案的部分内容已编纂为《新墨西哥州法典》(N.M.S.A.)第76-24条,为大麻二酚(CBD)产品的制造——亦称“大麻成品”——提供了监管框架。 所谓“大麻成品”,是指“旨在零售销售且含有大麻或大麻提取物的大麻产品,包括供人类使用(含食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草药,其四氢大麻酚(THC)含量不超过0.3%”。与工业大麻不同,大麻成品由新墨西哥州环境部(“NMED”)负责监管。

随着众议院第581号法案的颁布,新墨西哥州环境部(NMED)启动了规则制定程序,并发布了第一套拟议规则(“紧急规则”),该规则计划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2019年12月2日,该机构召开了公众意见征询会,以讨论拟议的最终规则,但这些规则至少还要再过几周才会被采纳——至少在《紧急规则》失效之前不会生效。

无论是《紧急规则》还是拟议的最终规则,均要求本州的提取商、加工商、制造商和批发商必须获得新墨西哥州环境部(NMED)的许可,并满足特定的生产要求,方可运营生产“供人类食用、吸收或吸食”的大麻成品的大麻设施。

但需注意,拟议的最终规则旨在将“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草药”从大麻成品的定义中剔除。这表明新墨西哥州环境部(NMED)希望使其规则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关于这些产品销售和营销的政策保持一致。

但就目前而言,食品的生产、销售和营销似乎是被允许的。 根据众议院第581号法案及《紧急条例》,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产品须遵守《食品服务卫生法》和《新墨西哥州食品法》(“NMFA”)的规定,但不被视为掺假产品。此类产品还必须符合NMFA以及《联邦法规汇编》第21卷第101条及以下条款(食品标签中的适用标签要求。

虽然对可吸入烟草制品和化妆品的销售及营销既未明确授权也未明确限制,但《紧急规则》和拟议的最终规则规定,此类产品必须符合适用的联邦标签要求。

除符合联邦标签要求外,所有类别的产品还必须满足特定的标签和营销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 在前面板上的清晰标识:
    1. 包装中的CBD含量,以毫克为单位标注;以及
    2. 包装内四氢大麻酚(THC)的总含量,以毫克为单位标注。
  2. 除非另有批准,否则禁止作出任何声明,声称或暗示大麻成品不含四氢大麻酚(THC)。
  3. 大麻加工企业应当设计、维护并使用一套编码系统,用于标识每种大麻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地点,该标识应当清晰地显示在产品标签上,或牢固地附着在容器本体上。
  4. 总四氢大麻酚(THC)浓度不得超过0.3%,并符合其他具体检测要求。
  5. 标签上不得包含任何有关健康、医疗或功效的声明。

因此,目前新墨西哥州似乎对大麻二酚(CBD)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推广持较为友好的态度。不过,一旦拟议的最终规定生效,这种情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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