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缉毒局撤销对五种致幻剂的管制

上周五对迷幻药物而言是美好的一天。更广泛地说,上周五对科学、医学、法治和理性探究而言都是美好的一天。这是因为美国缉毒局(DEA)放弃了其笨拙的尝试——该机构曾试图将另外五种迷幻物质(色胺类)列入联邦《受控物质法》的第一类受控物质清单。

如果您想了解相关物质的详情——以及我们对美国缉毒局(DEA)试图以“大量结论性陈述和逻辑跳跃”为由禁止这些物质的看法——我们早在1月份就对此进行了报道。1月份正是美国缉毒局首次发布拟议规则之时。

尽管行政法法官办公室(一个政府内部法庭)早在今年2月就曾下达命令,规定美国缉毒局(DEA)在将色胺类物质列入管制清单前必须举行听证会,但周五的公告仍令人有些意外。 该命令的颁布源于以下两点:1)DEA收到600多条独立意见,绝大多数都反对其“土地征用”行为;2)一家名为Panacea Plant Sciences(“Panacea”)的公司提交了一份包含正式听证请求的文件。

如果美国缉毒局(DEA)没有退让,Panacea等组织本会继续质疑DEA的懒惰思维和不透明的流程。听证会本可为请愿者提供一个平台,让他们公开指出拟议的分类更多是基于意识形态而非证据。听证会还可能为Panacea提供一个机会,对其他致幻剂被列为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现状进行质询。 其中几种化合物目前正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监管下进行医学研究,部分研究已取得初步的积极成果。归根结底,有充分理由认为,任何致幻剂都不应被列为第一类受控物质。

综上所述,我为何认为这一公告令人意外?首先,从历史上看,美国缉毒局(DEA)似乎从未受公众意见的影响,更不用说行政法法官的裁决了。一个经典的例子是近35年前弗朗西斯·杨法官在“大麻重新分类案”中的裁决。 缉毒局无视了杨法官的裁定——即该局错误地将大麻列入《受控物质法》第一类,并应重新调整该植物的分类。此外,还可以看看那些混乱不堪的“紧急”药物分类程序,例如缉毒局1985年对MDMA采取的措施。该案最终以缉毒局将MDMA列入第一类告终,再次无视了司法机构提出的相反建议。

美国缉毒局(DEA)一意孤行的管制分类工作,加上其长期以来(与国家药物滥用研究所(NIDA)联手)对受控物质研究的封锁,表明该机构更倾向于将某些物质定性为犯罪,并维持惩罚性的毒品法律。毕竟,DEA是一个执法机构。鉴于其过往记录,DEA无法令人信服地声称其毒品管制决策是基于科学建议或证据做出的。

DEA此次声明令人惊讶的第二个原因——至少在我看来——在于,DEA撤回毒品分类提案的先例极为罕见。我们确实曾在2016年看到政府在克拉托姆问题上改变了立场。当时,DEA的这一大转弯被形容为“令人震惊”。据我所知,DEA历史上几乎没有其他类似的重大政策逆转。

如果你是那种乐于幸灾乐祸的人,我建议你读一读美国缉毒局(DEA)上周五提交的文件。相关部分指出,Panacea公司的申请“已无实际意义,因为本局已提交……《拟议规则撤回书》”,且“《联邦公报》已受理该文件”。这足以让此事尘埃落定。 然而,DEA仍一意孤行,诋毁Panacea的文件“毫无根据”且“基于对本案记录的误述”。DEA还抱怨说这是“无关程序中的单纯指控”和“断章取义”等等。对于这一切,法律术语称之为“别哭哭啼啼”。

那么接下来会怎样?希望这些备受争议的色胺类物质能得到充分研究。如果能发现其医疗用途就更好了。至少可以预期,这些致幻化合物中没有一种具有“高度滥用潜力”——而这正是将某种药物列入第一类管制药物所需的标准。讽刺的是,美国缉毒局(DEA)今年1月发布的分类命令第一部分所引用的数据,似乎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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