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争端解决条款:语境决定一切

1.国际争议解决条款

每个月左右,都会有律师突然写信给我,就合同草案提出 "快速问题"。我们收到的最常见的 "快速问题 "之一是要求我们 "确认 "某些特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此类合同最有意义。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通常会解释说,要确认或不同意他们选择 X 仲裁小组或 Y 法院,我需要审阅整个合同并了解更多信息。大约有一半的时间,律师会问什么?然后我回答说,当我公司的律师试图找出国际合同的最佳地点(地点)和方法(仲裁还是诉讼)时,我们通常会考虑以下几点:

  1. 当事人是谁
  2. 当事方所在地。
  3. 适用法律。这一点非常重要。
  4. 合同语言。
  5. 合同的性质。
  6. 客户的目标。金钱?知识产权保护?其他?
  7. 客户违约的可能性与对方违约的可能性的比较。
  8. 可能出现的争议类型。
  9. 客户和对方使用的语言
  10. 客户的财富与对方的财富相比。
  11. 如果存在争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12. 任何争议都需要引入第三方。
  13. 可能出现的争议的复杂性/简单性
  14. 上诉问题。
  15. 保密问题。
  16. 对争端解决速度的关切。
  17. 判决/裁决的执行问题。

2.合同并非存在于真空中。语境决定一切。 

很久以前,一家大型制造公司的客户与我联系,希望我帮助其进行国际产品召回。这家公司的产品中存在一个有问题的、有潜在危险的部件,而这个部件是由一家较小的供应商提供的。我首先想到的是,我的客户应该要求这家小供应商和小供应商的保险公司偿还召回费用。为此,我要求提供客户与其供应商之间的供货合同副本。

不幸的是,合同在所有可能的方面都保护了这家小公司。这让我大吃一惊,因为大公司通常都会把自己的条款强加给小供应商。我问我的客户联系人(一位优秀的国际合规人员,但不是律师),为什么他的公司允许使用这样一份不利的合同。他告诉我,他的公司认为这是一份起草得非常好的合同,而且最近开始与新供应商使用这份合同。我的回答是,这是我见过的起草得最好的供应合同之一,这也是它的问题之一;它起草得非常好,但却完全有利于供应商,而不是我的客户。我接着问谁起草了这份合同(我特别好奇,因为我以为我的公司掌握着这家公司的国际合同)。他的回答是,没有律师起草过这份合同;供应链管理部门的一位非律师高层在我客户最大的供应商要求他们签署这份合同时看到了这份合同,"他只是觉得这将是一份非常好的合同,因为它来自 XYZ 公司"。我的回答是,这是一份很好的合同,但对于零部件供应商来说是一份很好的合同,而不是零部件收货人的合同,当 XYZ 公司要求你签署这份合同时,它是以供应商的身份行事的。客户最终支付了召回的每一美元。

如果一位律师将这份供应商合同交给另一位律师进行一两个小时的审查,而没有提供合同背后的背景情况,会发生什么情况呢?律师会在审查后说,这是一份很好的合同,我看不出有什么需要修改的地方。

上下文对于争议解决条款同样至关重要。

3.供您学习的一些往事

多年来,我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国际争端解决律师处理过以下情况,其中的事实已被修改,以消除任何人认识到具体事项的可能性:

A.东京司法管辖权

一家美国公司在得知其中国制造商一直在生产和销售该美国公司最新版本的核心产品后,找到了我们。合同中有一项条款明确规定,核心产品的未来迭代将归中国公司所有,我向潜在客户提到了这一点。然后,潜在客户告诉我,当它向中国制造商投诉知识产权被盗时,中国制造商引用了同样的条款,说产品现在属于他们。

更糟糕的是,合同规定所有争议均在 "东京高等法院 "解决。我问潜在客户是如何决定将东京高等法院作为争议解决地点的,他们解释如下:

中国公司要求在北京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我的律师说我们在那里没有机会,所以我们拒绝了。然后,中国公司提议在新加坡或香港仲裁,我的律师反驳说,东京高等法院与对方的要求正好相反(仲裁与法院的类型和地点都相反)。

唉。

然后,我解释了除中国之外,没有任何国家会允许在本国法院提起与本国无关的诉讼,而且由于本案涉及一家美国公司与一家中国公司就一个与日本毫不相干的问题进行的诉讼,日本法院不可能允许自己成为这一争端的自由(或几乎自由)公共论坛。我甚至懒得提及根本不存在东京高等法院,也懒得提及即使美国公司在东京提起诉讼,在东京得到审理(这永远不会发生),然后在东京胜诉,中国的任何法院都不会执行判决,因为东京法院从未对此事拥有合法管辖权。

B.多伦多管辖权

这是我的最爱之一。我收到一封来自某人的愤怒邮件,内容大致如下:

我经常仔细阅读您的博客,您对加拿大的看法是错误的,这让我想知道您还错了什么。我读过你的一篇文章,你在文章中谈到,你喜欢提议在加拿大解决纠纷,因为中国公司通常会同意这样做。与我们合作的那家中国公司确实同意了,但当我们要在那里起诉他们时,所有的加拿大律师都告诉我们,我们不能这样做。

今后的沟通显示,基于我对建议在加拿大进行仲裁 的优点的赞美,这家公司认为可以将多伦多法院列为其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正如上述东京的案例一样,多伦多法院不可能审理两家外国公司就与加拿大毫无关联甚至毫不相干的问题所产生的纠纷。幸运的是,与这家公司交谈的加拿大律师意识到了这一点,并选择不浪费美国公司的时间和金钱在多伦多进行诉讼。我必须指出,我们一直强调,争议解决条款的撰写必须符合特定当事人和合同的具体事实、情况和法律,在仲裁中可以做的事情与在外国法院可以做的事情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我还应该指出我们的免责声明:

China Law Blog ,旨在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和一般理解。它无意提供具体的法律建议....。不应使用China Law Blog 代替执业律师提供的合格法律建议。

C.分割管辖权。  

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合同规定,中国公司必须在美国法院起诉美国公司,而美国公司必须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司。这背后的想法是合乎逻辑的,但执行起来却漏洞百出,以至于我们几乎总是回避这些条款。

这些规定最初似乎是合理的,因为这种分割管辖权似乎对美国公司有利。如果中国公司要求美国公司赔偿损失,就必须费尽周折在美国法院起诉美国公司,而美国公司可能会得到公正的审判。而反过来,美国公司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司,而中国法院(无论如何,90% 的情况下)正是美国公司应该去的地方。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请参阅《中国执行美国判决》:This Changes Pretty Much Nothing 》和《China Contracts:让合同可执行,否则就别管

但中国法院通常认为这些分割管辖权条款意味着中国事实上没有管辖权。因此,如果您真的希望在中国拥有管辖权,您的协议应:1)受中国法律管辖;2)用中文书写;3)规定在中国拥有专属管辖权。这不是黑体字法律。这只是中国法院的实际情况,也是为什么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中国律师会在所有合同中规定以上三点,因为客户在中国起诉至关重要。

但是,对于任何特定公司的具体情况来说,什么才是最好的,同样没有明确的答案。要正确评估是否在中国法院适用中国法律(这也是我们通常的最终选择),你需要考虑你最关心的问题。是针对与您签订合同的中国公司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更重要,还是让中方尽可能难以起诉您更重要?如果您的主要目标是能够对中国公司执行合同,您通常希望规定中国的专属管辖权,适用中国法律,合同使用中文。但如果你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中方起诉你,你应该考虑在美国规定专属管辖权。但如果这样做,你必须意识到,由于中国不执行美国的判决,你可能永远无法对你的中国对方执行判决。正是这些偏好应帮助你决定合同的最佳管辖条款。无论如何,分割管辖权的方法一般是行不通的。

D.日内瓦商会仲裁。

我们的一位非常好的客户带着一份与一家俄罗斯公司签订的合同找到我们的一位国际诉讼律师,要求在 "日内瓦商会仲裁院 "进行仲裁。问题是日内瓦商会并没有仲裁院,也不处理国际仲裁。我们的客户使用了我的律师事务所为他们撰写的一份合同,稍作改动后又重新用于另一笔交易。我的律师事务所撰写的合同要求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解决争议,而该仲裁院是解决俄罗斯和美国公司之间争议的常见机构。因此,当我的客户与一家俄罗斯公司签订协议,而这家俄罗斯公司拒绝在斯德哥尔摩解决合同纠纷时,我的客户就把 "日内瓦 "换成了 "斯德哥尔摩",就这样算了。但是,当我的客户寻求仲裁时,我们不得不进行大量研究,以确定如何在一个并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开始仲裁。最后,我们决定向日内瓦的瑞士仲裁协会提起仲裁,而对方对我们选择的仲裁机构提出了强烈质疑。实际上,我们得以将案件保留在日内瓦,但为此付出了巨额费用。

E.英国法律下的南卡罗来纳州中文仲裁。

是的,你没有看错,如果你还没有被震撼到,你应该再读一遍。这是我的最爱。一家美国公司向我们提交了一份仲裁条款,要求根据英国法律在南卡罗来纳州用中文进行仲裁。当我谈到将三位讲普通话的仲裁员请到南卡罗来纳州需要多少费用(假设对方不主张使用其他中文),以及研究和论证英国法律的额外成本时,这家美国公司明智地选择不继续处理此案。当我问该公司是如何选择这一特殊的争议解决条款时,他们解释说是从以前的一份协议中摘录的。我什么也没说,但我现在要说的是,这样的条款是阻止仲裁的好办法,有时这样做是有道理的,但如果最终需要起诉的是你,这样的条款就是灾难。

还是那句话,语境决定一切。

阅读更多

国际商务诉讼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