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国企业的索赔函

致中国企业的索赔函

在美国,催款函已变得司空见惯,以至于很少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许多律师已不再发送此类函件,他们认为应当先提起诉讼,再商讨和解事宜。

对于仍在使用催款函的律所而言,发送此类函件通常是为了试图解决付款或合同纠纷。对于美国公司而言,这类函件通常篇幅冗长且措辞严厉。它们往往详细列举了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并说明了如果收件人不予配合,律所计划采取的后续法律措施。

如果收件方律师(通常由律师负责回复)确实作出回应或确认,其标准回复通常会指出发件方信函或主张中的诸多漏洞。该回复会阐述其对事件经过及相关法律的解读,并说明如果发件方决定继续推进,为何其委托人将胜诉。

在中国情况不同

向中国企业发送的索赔函所产生的影响与在美国大不相同。由于在中国,发送此类威胁性信函的做法并不常见,因此收件人往往会更加重视。这些信函通常会引发回应,回应内容五花八门:有的驳斥指控并指责发件人撒谎,有的则承认过错,提供详细说明,并最终支付所要求的款项。

我们的国际争议解决律师在中国发出的催告函成功率远高于其他任何地方。我们并不清楚为何这些催告函的成功率如此之高——某种程度上,我们其实也不太在意。 但无论原因如何,在中国,由于律师函(当地实际上称之为“律师信”)并不常见,且企业与律师的关系不像在美国那样密不可分,这类函件被视为更为重要、罕见且严肃。

文化差异很重要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两位教授本杰明·利布曼(Benjamin Liebman)和柯蒂斯·米尔豪普特(Curtis Milhaupt)曾发表过一篇题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声誉制裁》的研究报告,其中指出避免公开受辱是中国社会行为的重要驱动力正如《经济学人》杂志在《耻辱填补了中国金融执法的空白》一文中所指出的,这与美国的情况截然不同——在美国,被起诉基本上仅被视为法律问题,而在中国,这则是一种耻辱。

在过去的18年里,中国出台了针对市场操纵、欺诈和内幕交易的法规,但执法力度依然参差不齐……监管机构掌握的权力似乎十分薄弱——他们能施加的最严厉处罚,不过是通过公告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谴责。

但在一个有着长期通过羞辱实施惩罚历史的国家,这种做法却格外有效。

一旦某家企业因公众的批评和声讨而被列入政府“黑名单”,通过股票市场和银行融资的成本便会大幅增加,有时甚至完全无法融资。供应商和客户也采取了更强硬的态度。有些人失去了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在这个对失败者几乎毫无同情心的国家里,他们沦为人人避之不及的“贱民”。这些批评有时甚至会成为监管机构正式调查的前奏。

本研究强调了文化因素在处理法律事务中的重要性。在美国,被起诉、被调查和/或被起诉基本上属于法律事务;而在中国,其意义远不止于此。在中国,一旦有人被起诉,在公众眼中便会失去诚信。

令人惊讶的是,中国企业收到我们的索赔函后,往往会承认过错(美国企业几乎从不这样做),甚至会详细解释问题发生的原因。最重要的是,这些函件往往能有效促成付款,因为中国企业非常希望避免因被起诉而引发的声誉问题

我们处理中文催款函的方法

我们的中国律师在向中国企业发送催款函时,一直成效显著。我们不撰写充斥着事实、数据和法律术语的冗长信函,而是将信件控制在一两页以内,且始终使用中文撰写。我们仅简明扼要地指出,由于对方未履行义务,需支付特定金额的美元,并简要说明如果该中国企业不立即付款或与我们的客户达成某种和解/解决方案,将会面临什么后果。

尽管对方对我们的索赔函最初的反应往往是否定的,但一封跟进函通常会促使中国公司阐明其意图,并经常导致对方提出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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