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合同:通常不包括电子邮件

我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国际争议解决律师经常接到美国/欧洲公司的求助,希望我们帮助他们起诉中国公司提供 "劣质产品"。由于潜在客户胜诉的可能性很低,我们拒绝了一大批客户。

我们通常不想提出这些索赔,因为美国/欧洲公司与中国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中国公司必须提供的产品质量。合同中通常还有其他问题(包括经常出现的根本没有合同的情况),但这通常是最明显的问题。

我们经常这样解释我们的决定:

我知道你希望你从 ______ [中国工厂]订购的 ______ 能使用一周以上,但你必须明白,中国工厂的质量水平比美国可接受的任何质量水平都要低很多个等级。你可以在中国花 5 毛钱买一件质量很差的 T 恤衫,洗几次就坏了。但没有人抱怨,因为他们花了 5 毛钱,就得到了他们所支付的东西。这就是你的中国工厂会对你提出的质疑。如果你希望你的产品能使用一周以上,他们会很乐意为你提供这样的产品,但这样你就必须多付 5 毛钱,而你选择了不这么做。

美国/欧洲公司对此的回应往往是坚持说,他们有一封电子邮件,是在整个过程的某个阶段发给中国工厂的,"明确表示 "他们只想要 "质量好 "的产品。我们随后指出,"质量好 "一词在中国法院的法律含义与在美国或欧洲法院的含义几乎不同,即使中国法院赋予其法律含义,中国的 "质量好 "与美国和欧洲的 "质量好 "也大相径庭。

我们的争议解决律师有时也会向他们解释美国/加拿大/英国合同法与中国合同法之间的另一个不同之处,即中国法院很少(如果有的话)跳出合同的四角来决定如何裁决合同纠纷。联合博客作者史蒂夫-迪金森(Steve Dickinson)最近向一位客户解释了这一点:

如果您认为这可能是一个问题,我们可以加入 "完整协议 "的语言,明确说明协议文件具有控制权,协议之外的任何内容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通常在中国不会这样做,因为中国的法院几乎只看书面和盖章的合同。他们通常会忽略其他所有内容(如电子邮件),而且几乎从不考虑来自任何一方的合同前书面文件中的条款。

这也是中国合同法与我们大多数客户所熟悉的合同法之间的众多差异之一。

底线: 中国有自己的合同法,而这些法律不可能与您本国的法律相似。
这意味着在大多数(但不是所有)情况下,你的合同必须针对中国而不是你的母国来写。有关这方面的更多信息,请参阅《起草有效的中国合同》。如需了解一些无效中国合同的例子,请查阅《起草中国合同的骗局》:从糟糕到更糟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