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我曾就《第119-37号公共法案》中关于禁售致醉大麻产品的条款发表过宏观见解,结论是该禁令的执行效力尚存疑问。如今这一争议正逐渐升温,尤其在国会研究服务处12月3日发布报告后更是如此。
CRS报告指出:
……当新定义生效时,联邦执法部门是否以及如何执行这些新禁令仍不明朗。就大麻而言,尽管州监管活动可能违反《受控物质法》,联邦政府的应对措施主要仍是允许各州实施自己的大麻法律。 若在法律地位变更后,致醉性大麻产品仍持续流通于市场,则可能面临与大麻相同的刑事及附带问题。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是否会采取额外措施将这些产品清除出市场,目前尚待观察。FDA与美国缉毒局(DEA)可能均缺乏足够资源,无法全面执行禁止致醉性大麻产品流通的法律。
它得出结论:
国会可选择对联邦执法机构在州监管大麻活动方面的执法优先事项实施监督。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与美国缉毒局(依据《受控物质法》)在与司法部协调下,拥有多种民事和刑事救济手段,可用于对这些活动实施管控。
我曾多次推广CRS报告,而这份报告正逢其时。执法考量如今至关重要,正如各州合法大麻项目初创时期那样。
《第119-37号公共法案》虽要到2026年11月12日才正式生效,但其影响已然显现。我接触过多家服务大麻产业的供应商——尤其是金融机构客户——他们正因新法出台而收紧对大麻产业的服务。此举延续了联邦政府的既有政策导向,例如小企业管理局已将许多大麻企业视为不受欢迎的对象。
但服务提供商的预期与许多种子销售商及致醉大麻产品供应商的说法之间存在脱节。 许多经营者表现出高度自信,认为《第119-37号公共法案》在生效前必将被推翻;即便未被推翻,也不会被执行。这堪称大胆的冒险——比利用2018年《农业法案》中可疑的"漏洞"更进一步。
联邦政府确实普遍放任州内合法大麻经营者;联邦政府也确实从未真正执行2018年《农业法案》。这种情况既存在于所谓"法律漏洞"产品领域,也存在于大麻二酚食品饮料领域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法案生效之日起就认定这类产品违反《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不过,《第119-37号公共法案》在某些方面有所不同。 首先,与州合法大麻不同,许多致醉性大麻产品在未明确允许销售的州照常流通。销售者利用联邦法律漏洞,在某种"法律真空"中经营,不受州法律禁止。其次,关于大麻植物种子,美国缉毒局曾认为销售合法,因种子尚未产生四氢大麻酚(THC),仍属法定"工业大麻"范畴。如今情况已然改变。
让我们设想这样一种情景(在我看来这是最可能发生的情况):到2026年11月12日,《第119届国会第37号公法》仍保留在法律条文中。正如我上月所言,关键问题在于该法案是否会得到执行。我认为在州层面和联邦层面都存在执行可能。
在联邦层面,我不认为缉毒局和联邦检察官会联合开展大规模打击行动。这种行动成本过高且难以实施。相反,我认为针对特定大型平台的定向执法——可能包括明年夏季发出警告信——才是最可能的途径。在此情境下,我之前提到的服务提供商面临的震慑效应将被放大,许多运营商很可能也会选择退出。
我认为各州将继续加入禁令行列,正如我上月向MJ BizDaily所阐述的那样。部分州已然如此,但当联邦政府全力投入执法力度,且法律层面的禁令并非全部图景时,这种趋势将更为明显。
明年十一月看似遥远,但《第119-37号公法》通过至今已近一个月。未来十一个月里,执法问题将成为最大悬念——无论该法案能否按原案文保留效力,抑或饱受压制的行业能否夺回部分"漏洞"。 若要推进执法,必须克服来自多方的阻力:州合法大麻产业、禁毒主义者群体,以及那些要么不理解问题本质、要么对"加油站大麻"销售和向未成年人销售等理念深恶痛绝的立法者。
有一点可以肯定:2026年对大麻行业而言又将是充满看点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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