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醉性大麻的更多坏消息(加利福尼亚州、密苏里州、新泽西州)

上周,我撰写了一篇题为《洛珀对缉毒局的挑战:但这真的重要吗?》的文章文中探讨了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最新裁决——该案认定THC-O等大麻衍生物不属于管制物质。大麻产业界普遍将此视为胜利,尽管正如我在该文及七月旧文中所述:若国会禁止致醉性大麻产品(而这似乎即将发生),上述裁决终将形同虚设。

在第四巡回法院案件之后,发生了几件事,使得想要获得致醉大麻产品的人们处境更加艰难。

最令人担忧的坏消息莫过于加州公共卫生部(CDPH)颁布紧急条例,禁止一系列致醉大麻产品。尽管相关报道已甚嚣尘上,但值得指出的是,加州大麻法案(AB-45)原本就对可吸食大麻产品持否定态度。

例如,AB-45法案已明令禁止可吸食的大麻产品。更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将四氢大麻酚(THC)的定义扩展至包含四氢大麻酚酸(THCA)及"任何形式的四氢大麻酚,包括但不限于Delta-8四氢大麻酚、Delta-9四氢大麻酚和Delta-10四氢大麻酚,无论其来源如何"。 换言之,所有被定义为四氢大麻酚的物质(种类繁多)其总含量必须低于0.3%这意味着该州事实上已禁止了大量相关产品。

诚然,新颁布的紧急条例确实更进一步,但我认为将其描述为该州大麻制品监管领域的"翻天覆地之变"并不准确。关键在于加州公共卫生部或其他机构是否会切实加强执法力度。毕竟这是加州,我猜答案是否定的。

加利福尼亚州并非唯一一个将目标对准致醉大麻产品的州。就在前几天,密苏里州总检察长成立了一个新工作组,专门打击致醉大麻产品。新泽西州州长也签署了一项法案,严厉打击致醉大麻产品。

这一切只是为那些在第四巡回法院裁决前就已着手打击未受监管的致醉大麻产品的州和市级政府名单再添一笔——这些行动往往基于违反州或地方法律的行为,而联邦案件对这些法律的影响微乎其微。当然,如果国会最终通过立法禁止致醉大麻产品,这很可能成为压垮这些产品的最后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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