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于周三恢复运作,随即对致醉大麻产品"堵住漏洞"。我特意用引号强调"漏洞"二字,因为我不认为此类漏洞曾真正存在。不过既然国会已敲定方案,想必我们不必再为此争论不休了。
针对致醉大麻制品的禁令源自一项名为H.R. 5371的持续拨款法案。该禁令将于一年后的2026年11月12日正式生效。各方将有12个月的缓冲期用于游说制定规则、清算库存产品、理清商业关系及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H.R. 5371法案的具体内容和作用是什么?
H.R. 5371法案为"大麻"一词赋予了新的法律定义,该定义将于2026年11月10日生效。第781条现规定:大麻系指"大麻属植物(Cannabis sativa L.)及其任何部分……其四氢大麻酚(THC)总含量(含四氢大麻酚酸THCA)以干重计不超过0.3%"。 "大麻"一词还包括"工业大麻"(该术语亦获新定义),但排除若干重要内容。
首个值得注意的例外是大麻植物种子,其干重基数超过0.3%的种子,即大麻种子。美国缉毒局此前认为这些种子属于"工业大麻"而非"大麻"。根据新定义,这种情况不再成立。
第二个值得注意的排除条款涉及“中间大麻素衍生产品”。这类产品所含的大麻素无法在大麻植物中自然产生,换言之,它们是在大麻植物之外通过合成或制造方式制成的。
- 该类别还包括总四氢大麻酚(THC)含量超过0.3%的产品,其中包含四氢大麻酚酸(THCA),以及"任何对人类或动物产生与THC类似作用的大麻素"。那么,"类似作用"的判定标准由谁来确定?答案是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
第三项排除条款适用于“最终大麻二酚衍生产品”。这些产品同样含有无法在大麻植物中自然产生的大麻素,而是通过植物外部的合成或制造工艺制成。
- 这些产品每容器中THC、THCA或具有类似作用的大麻素总含量"超过0.4毫克"。此处仍由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作出最终裁定。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在90天内,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公布一系列清单:
- 大麻属植物(Cannabis sativa L.)能够自然产生的 cannabinoids 列表
- 一份已知天然存在于该植物中的所有四氢大麻酚类大麻素的清单;以及
- 一份包含所有其他已知大麻素的清单,这些大麻素与四氢大麻酚类大麻素具有相似作用。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必须就“容器”一词提供“补充说明和具体定义”,该术语当前定义为:
“与最终大麻二酚产品直接接触的最内层包装或容器,用于将最终大麻二酚产品密封包装以供零售销售给消费者,例如罐、瓶、袋、盒、包、罐头、纸盒或烟弹。”
该定义排除“非主要用于最终零售交付或向终端消费者销售供个人或家庭使用”的散装运输容器或外包装。此外,正在接受FDA审查的药品也属于豁免范围。
除了致FDA的这些信函外,我们可能会看到一些诉讼,或许基于正当程序或其他理论依据,但目前看来这些诉讼前景都不乐观。此外,我们还应预期州和地方层面将出台相关立法。部分州已明确或默许允许销售致醉大麻产品,而其中一些州可能选择遵循联邦政策。
哪些大麻制品仍被允许?
目前市面上多数成品"大麻"制品将无法通过H.R. 5371法案的审查。这是因为其中多数含有超过0.3%的Δ-9四氢大麻酚(THC)或四氢大麻酚酸(THCA),或两者的混合物,其设计初衷就是让人产生兴奋感。
不过并非所有产品都被禁止。"工业大麻"是安全的。CBD产品也应属安全范畴,其他未被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与THC具有相似效果"清单的"已知大麻素"同样如此。但需注意重大限制:此类产品不得:1)添加于人类或动物食品中;2)标注为膳食补充剂;3)作出未经批准的健康宣称。
当然,如今人们正在生产和销售各种含CBD的食品饮料产品,问题在于联邦政府是否会继续容忍这种行为。一年后的今天,如果这些令人陶醉的大麻产品仍能继续销售,我们或许也会面临一个价值200亿美元的类似问题。
结论
自2018年以来,我撰写了大量关于大麻的报道。H.R. 5371法案的出台并未令我感到意外。我认为这项禁令若得以实施,将对持有州政府许可的大麻企业及消费者产生积极影响。当然,许多人对此持反对意见——尤其是那些在实验室合成大麻素的人、从大麻农场购买分离物却冠以"工业大麻"之名的人,以及生活在禁令州的人。
话虽如此,我对此也无甚欣喜。在我看来,H.R. 5371法案不过是又一次试图在保守的"切块处理"框架下监管大麻植物的权宜之计。这并非我所主张的处理方式,更谈不上整体性政策——尤其在大麻重新分类工作陷入停滞之际。但大麻产业向来如此,且看后续发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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