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到底合法还是不合法?如何解读这些缉毒局的"立场"信函

美国缉毒局(DEA)似乎乐于回应公众及私营机构关于各类物质管制状态的咨询。该局对部分咨询的答复速度快于其他咨询,回复函通常简明扼要。此类函件通常由药物与化学品评估处处长特伦斯·L·布斯博士签发,其签名栏上方常附有相关化学结构的示意图,颇具参考价值。

上个月,我的同事格里芬·索恩曾提及其中一封信函,内容涉及四氢大麻酚酸(THCA)。该文章标题为《致醉性大麻产品的坏消息》。正如您所料,信件最终认定:尽管存在2018年《农业法案》所谓的"漏洞",大麻衍生的四氢大麻酚酸仍属于第一类管制物质。

本文不会分析美国缉毒局(DEA)在近期任何信函中的处理是否得当。相反,我将探讨这些信函更普遍的意义,以及我们应当如何对其进行"权衡"。为便于理解,以下是我所提及的信函清单,时间跨度约为三年:

我可能遗漏了最近的一两封信件。若真如此,请随时给我写信,或在评论区痛斥我。

总之,今天的问题是:“我们该如何看待美国缉毒局(DEA)的这些立场信函?DEA撰写此类文件会产生哪些法律影响?”我能给出的最简洁答案是:DEA的观点应被赋予相当大的权重。相对而言,DEA的声明比我这样的人的声明权威得多,但又不及法院的裁决具有权威性。

举例说明:

  • 2024年2月16日,我曾认为四氢大麻酚酸(THCA)在联邦法律下不具合法性。其实我的观点并不重要,因为我并非决策者。我只是研究过这些问题的律师。其他专业人士(包括我律所的同行)对THCA得出了相反结论。无所谓。
  • 2024年5月13日,美国缉毒局(DEA)认定四氢大麻酚酸(THCA)在联邦法律下不具合法性。这与我数月前得出的结论一致。但这并不意味着我"正确"——因为缉毒局同样可能犯错(且此前确有失误),本人亦然。
  • 某天,美国缉毒局(DEA)可能会依据其2024年5月13日函件中阐明的立场,以贩卖THCA产品为由逮捕某人。该当事人可在法庭上提出抗辩,主张DEA将THCA产品列为管制物品的决定有误。 法院很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认可DEA观点的权威性,并给予其一定程度的尊重。但法院仍有可能作出不利于DEA的裁决——这并非先例

一个更狭窄、更学术化的问题可能是:“这些DEA函件相较于DEA针对类似问题的‘解释性规则’,其权威性究竟是更高还是更低?”(为使您了解我的论点,以下是2001年关于第一类受控物质中四氢大麻酚产品的解释性规则示例。)

在我看来,对该问题的回答应为"不,这些美国缉毒局的最新函件并不比解释性规则更具或更缺乏权威性"。 这是因为与拟议规则不同,解释性规则不具约束力。它们既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需要根据《美国法典》第5编第553条进行公示。解释性规则本质上只是DEA在案卷中的意见陈述,如同前述大量信函所示,不过是精心包装的表述罢了。

不过,让我们回到缉毒局是否会采取执法行动的问题上——正如其在其中一封信函中所表明的立场。这才是大多数人真正关心的问题!

很久以前,我写过一篇题为《CBD食品饮料真的不合法?真的吗?》的博客文章。在那篇文章中,我以另一家监管机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为背景,探讨了类似问题。2018年《农业法案》颁布后,FDA在法规制定之外对CBD在食品饮料中的合法性表明了立场。我在那篇文章中写道:

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仅因某食品饮料产品含有《农业法案》大麻CBD成分而采取执法行动,有人可能(且很可能)就此提起诉讼。他们会胜诉吗?我猜不会。但法院面临的核心问题将是应给予FDA何种程度的司法尊重,而现行法律对此尚存模糊空间。部分评论人士认为国会需澄清这一争议,该争议源于一系列被称为 切维顿 案和 米德系列判例引发的争议……

雪佛龙案和米德案的法律原则由来已久。近四十年来,联邦法院在超过18,000份司法意见书中援引该原则,对行政机构对"含糊法律条款的合理解释"予以推崇。我相信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缉毒局等机构对雪佛龙推崇原则极为推崇。 然而近期,美国最高法院待决的两起案件正对该原则发起挑战。恕我直言,最高法院对这两案的裁决随时可能公布。

若最高法院废除或削弱切维顿推崇原则 ,在我看来,美国缉毒局的信函将丧失部分权威性。话虽如此,这些信函仍将作为宝贵的行业基准,其权威性远高于我这样的人士——或任何低于联邦法院级别机构——的意见。

接下来需要关注的是:

  1. 美国最高法院在上述案件中的裁决;
  2. 国会将在2024年《农业法案》中采取的任何行动;以及
  3. 美国缉毒局(DEA)对其认为受管制物质采取的执法行动(如有)。

目前,我欣慰地看到缉毒局愿意以行业笔友的身份分享立场,避免为每种微量大麻素(乃至魔菇孢子)制定繁琐的法规。尽管人们随处可见THCA等产品的销售,我仍认为公众应当密切关注缉毒局对相关法律的解读。该机构的裁决往往是正确的。

即便不是,成为试验品也绝非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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