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第六巡回上诉法院近期的一项裁决,该裁决涉及移送管辖与中间上诉原则在初步禁令案件中的交汇问题。案件为舒勒诉亚当斯案(Schuler v. Adams),案号21-1613(2022年3月7日)。(提前说明——本文涉及一些程序法上的专业细节——虽然我对此颇有兴趣,但其他人可能会觉得枯燥乏味!)
州法院与联邦法院之间的关系通常已确立。除美国最高法院受理已经州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外,联邦法院通常不审查州法院的裁决。但当原告向州法院提起诉讼时,如果存在联邦管辖权依据,被告可将案件“移送”至联邦法院。对于被传唤至外州法院应诉的外州被告而言,这是常见的做法。 移送必须及时进行——最好在诉讼启动后不久。参见 《美国法典》第28编 第1446条。当案件被被告移送后,州法院即不再对该案拥有管辖权,联邦审判法院成为解决该诉讼的唯一场所。案件移送至联邦法院后,将在审判法院像其他案件一样进行审理。
联邦上诉法院通常仅对州法院的“最终裁决”拥有管辖权,但《美国法典》第28编第1291条所列明的某些非最终裁定除外。 该法第1(a)款允许联邦上诉法院审查地区法院关于批准、维持、修改、拒绝或撤销禁令的命令。此类命令被称为“中间裁定”,并根据中间裁定原则可提起上诉。毫无疑问,联邦上诉法院可以审查联邦审判法院批准初步禁令的命令,而无需等待整个案件结束。
但如果州法院已颁布初步禁令,随后案件被移送至联邦法院,会发生什么情况?联邦上诉法院能否依据中间上诉原则,对州法院准予禁令救济的裁定进行审查?
在舒勒案中,第六巡回上诉法院与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持相同观点,对此问题作出了否定回答,认为国会在其关于上诉管辖权的法规中,并未赋予联邦上诉法院对州审判法院准予或驳回禁令救济的裁定的管辖权——即使案件已被移送至联邦法院亦然。
法院首先审视了《美国法典》第28编第1291(a)(1)条的条文。该条款规定:“上诉法院对涉及初步禁令的‘美国地区法院的中间裁定’的上诉具有管辖权。” 法院认为,普通人不会将“州审判法院”的命令描述为美国地区法院“作出的”命令。
随后,法院针对被告依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450条提出的论点进行了回应。该条款涉及将州法院诉讼移送至联邦法院的相关规则。其中规定:“在移送之前,该诉讼中作出的所有禁令、命令及其他程序性裁决,在未被地区法院撤销或修改之前,均应继续完全有效。” 被告主张,这要求将州法院的命令视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命令。 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对此不予认同。该法院认为,该条款的含义是,禁令在地区法院发布解除或修改该禁令的命令之前始终有效。此外,法院解释道,移送在提交申请时即自动生效,因此,如果移送通知能解除州法院的禁令,被告仅需提交移送文件即可单方面使禁令失效,而无需任何司法监督。
上诉法院解释道,被告本应首先向地区法院申请修改或撤销州法院的禁令。凭借该裁定,被告可以就撤销禁令的动议被驳回提起上诉;或者,原告也可以就撤销禁令的裁定提起上诉。
法院还担心,采纳被告的观点将使上诉法院陷入事实认定之境。然而,上诉法院的职责是审查由其他法院裁决的法律问题,通常并不在第一审中认定事实。之所以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上诉法院首先必须审查该禁令是否符合联邦标准 ,而联邦标准 可能与州标准 不同。
最后,法院援引了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就同一问题作出的唯一已公布的判决,该判决得出了相同的结论。
核心要点是什么?
当原告从州法院获得初步禁令时,考虑将该案移送至联邦法院的被告必须考虑是否以及如何对该初步禁令提出异议。仅将案件移送并就准予禁令救济的裁定提出上诉是不够的。 相反,如果允许对中间裁决提起上诉,被告可能希望在州法院层面挑战该禁令,并放弃移送。或者,被告可以先将案件移送至联邦法院,随后立即提出撤销禁令的动议,从而获得可上诉的中间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