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及全球范围内,氯胺酮诊所的数量正在增加。正如我们之前所述,根据联邦《受控物质法》,氯胺酮属于第三类受控物质,已获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用于特定医疗用途,在某些情况下,医疗专业人员也可将其用于标签外用途(如治疗焦虑或抑郁)。 话虽如此,围绕氯胺酮诊所(涉及氯胺酮的超说明书用途)的所有权和运营的法律框架可能极其复杂,且各司法管辖区的规定存在显著差异。
加利福尼亚州无疑是氯胺酮诊所林立的地方。许多氯胺酮诊所的企业架构在涉及企业医疗实践时,往往处于一种风险颇高的境地。加利福尼亚州对医疗执业的所有权监管极为严格。该州对医疗执业的所有权规定了严格的限制,这同样适用于氯胺酮输液诊所,因为只有持牌医疗从业人员才能开具处方并管理氯胺酮及其相关治疗。
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由特定实体(即专业医疗公司)所有,且该公司的大部分所有者必须是医生,非医生所有者的范围仅限于其他医疗专业人员。 针对医疗合伙企业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这意味着氯胺酮诊所通常必须由持牌医师拥有,且不得有非持牌医疗专业人员作为所有者。话虽如此,非医疗专业人士仍存在一种有限的可能性来参与氯胺酮诊所的经营:即通过管理服务组织(MSO)模式。
多医生组织(MSOs)乍听之下可能与普通管理公司非常相似,但其实两者截然不同,且多医生组织在职能范围上受到很大限制。加州医疗委员会规定,医生不得将以下事项委托给多医生组织或非医生:
- 所有权是控制患者病历(包括决定其内容)的标志,应由持有加州执照的医生保留。
- 医生、辅助医疗人员及医疗助理的选拔、聘用及解雇(涉及临床能力或专业水平方面)。
- 确定医生与第三方支付方建立合同关系的条件。
- 关于患者护理服务编码和计费程序的决策。
- 批准为该医疗机构选定的医疗设备和医疗用品。
医疗委员会还禁止以下行为:
- 非医师拥有或经营提供患者评估、诊断、护理和/或治疗服务的机构。
- 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普通公司形式经营医疗业务的医生。
- 管理服务机构若从事医疗服务的安排、宣传或提供,而非仅为医生的医疗执业提供行政人员及服务(即非医生对医生的医疗执业行使控制权,即使该业务由医生拥有并经营)。
- 一名医生担任“医疗总监”一职,但该医生并不拥有该诊所。例如,一家提供水疗服务的机构,其服务包含肉毒杆菌注射、激光脱毛和医疗级微晶磨皮等医疗项目,该机构与一名医生签订合同或聘请其担任“医疗总监”。
关于如何向多专科诊所(MSOs)支付报酬的问题也极其复杂。根据加州法律,医生不得因转诊而收取报酬,但以下情况可能被允许:
除转介患者以外的服务,若其报酬或收款基于总收入的百分比或类似类型的合同安排,只要该报酬与所提供服务的价值相称,或与受款人向付款人出租或提供的任何场所或设备的公允租金价值相称,则不构成违法行为。
换句话说,在某些情况下,与多频道运营商(MSO)达成的分成协议可能具有法律依据,但这并非必然,且相关法律规定非常复杂。
这番解释其实只是略微触及了围绕氯胺酮诊所结构的诸多问题。归根结底,氯胺酮诊所的所有权和运营问题绝非简单明了,尤其是在加利福尼亚州普遍禁止企业从事医疗执业的背景下。更棘手的是,氯胺酮诊所还必须遵守针对医生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诸多州级和联邦规定。 若您计划涉足这一热门领域,请务必谨慎行事,并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