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销售时的付款条款

每当我的律师事务所受聘代表一家公司向新的海外买家提供货物或服务时,我们首先要了解的就是付款条件。如果我们的客户提供货物或服务之前就能获得 100% 的付款,那么可能根本不需要书面合同。在向许多新兴市场国家进行销售时,"占有 "是法律的十分之九,这一古老的说法依然适用,但我可能会将其更新为 "占有"是法律的百分之九十九。

不幸的是,100% 预付的交易就像摇摆木马上的粪便一样稀少。

我们通常看到的情况是,买方希望预付 30% 至 40%,余款在服务完成或货物交付时支付。在这种付款方式下,合同就变得至关重要。但即使有一份好的合同,我们的客户也会面临风险,我们通常会建议他们争取更好的付款条件--比如至少预付一半,剩余一半在服务完成后支付。或者最好是七三开。无论对方是否支付第二笔款项,我们更希望看到客户能够获得足够的预付款来支付他们的成本

下面是我们看到的一些例子:

1.我们的一个客户是定制工厂设备的,在开始生产之前,它向海外买家收取 40% 的费用,因为这 40% 的费用大致相当于生产成本。我们的客户完成生产后,买家必须再支付总价的 40%,否则设备将无法发货。最后的 20% 在海外买家签收产品后支付,此时我们的客户会派人协助安装。

2.我们的一个客户是一家超专业、超高端的主题公园设计公司,其业务量之大超出了它的承受能力。除非海外客户 100%预付了项目费用,否则它一分钟也不会为该客户工作。此外,该公司还非常明智地让我们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客户预付的定额酬金到底有多少,定额酬金之外的任何工作也必须提前支付。这些规定非常重要,可以防止海外买家声称他们的项目因我们的客户违约而遇到问题。

顺便提一下,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说明了为什么关于争议的最佳地点和法律没有统一的答案。我们曾多次撰文说明我们为美国和欧洲客户撰写的大多数合同是如何规定在中国解决争议的。参见《起草有效的中国合同》。该客户经常向中国的公司提供服务,但在合同中规定争议在中国解决对他们来说没有意义。在中方更有可能通过不付款或窃取知识产权来违约的情况下,规定在中国解决争议几乎总是有意义的。但是,如果(就像这位客户的情况一样)中国公司不可能不付款(因为他们已经全额付款),也不可能窃取我们客户的知识产权(因为它实际上没有任何知识产权),那么,如果中国公司想要起诉,迫使它来到我们客户的本土也是合理的。因此,我们在合同中加入了美国争议解决条款,以尽量减少客户面临诉讼的可能性。

3.我们的一家食品公司客户向其中国客户收取 70% 的预付款和 30% 的交货费。这 70% 的费用包括所有生产和运输成本,确保我们的客户即使从未支付剩余的 30% 也不会陷入困境

4. 我们的一个大客户要求买方至少预付 30%的货款,并用美国各家大银行的信用证支付剩余货款。

在向外国公司销售产品或服务时,您需要哪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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