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个国家进行生产时的制造合同

全球制造合同的转变

中国与西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促使美国和欧洲公司将其供应链多样化,并重新审视其生产合同。过去在中国以单一合同体系生产产品的公司,现在开始适应与全球工厂合作。这些公司以前只专注于一个国家,现在则面临着管理多个国家生产的挑战。

跨国制造业情况

一种常见的情况是,一家母公司在东南亚拥有多家工厂。例如,一家台湾或香港公司可能在中国、越南、墨西哥、泰国和孟加拉国拥有工厂。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或欧洲公司应该如何签订制造合同?我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国际制造业律师现在必须帮助我们的客户决定,是与母公司签订单一合同,还是与每个独立工厂分别签订合同。如果有独立的合同,又该如何执行,尤其是在孟加拉国或缅甸这样法律制度薄弱的国家?

国际制造的合同选择

如果母公司在一个国家,而子公司在多个国家,通常有三种主要选择。没有哪种方案是完美的,但必须做出选择,下面我将讨论如何做出选择。

方案一:与母公司签订单一合同

假设母公司位于香港,而美国或欧洲公司仅与香港母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受香港法律管辖,并在香港通过诉讼或仲裁执行。款项将支付给香港公司。与香港的任何工厂都没有直接合同。

从执行的角度来看,这一方案背后的理念是,香港母公司将对其在世界任何地方的子公司违反合同的行为负责。这样可以提高效率:在单一司法管辖区执行单一合同。

当一个母实体在世界各地拥有、控制和管理多家工厂时,通常会采用这种方法。然而,以香港为例,只有当母公司是一家 "真正的 "公司,在香港拥有大量固定资产和货币资产时,才应采用这种方法。如果香港母公司仅仅是一个 "空壳",只有一个办公室和一个每天都被清零的银行账户,那么只与香港母公司签订合同很可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因为香港空壳公司将没有可用资产来支付判决。事实上,许多香港公司的成立是为了防止对拥有固定资产和货币资产的子公司工厂采取法律行动,这些资产可用来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如果香港母公司是这种空壳实体,那么与母公司签订合同很可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因为有效执行的前景只是一种幻想。

即使香港母公司是一家真正的公司,方案一也可能不是最佳选择,因为它无法让你与每家工厂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没有直接合同,你可能很难监督生产或解决工厂的具体问题。在方案一中,也不可能直接向工厂付款。因此,方案一通常适用于香港母公司积极管理其下属工厂工作的情况。如果情况并非如此,工厂子公司高度独立,那么从实际管理的角度来看,方案一通常并不理想。

方案二:与每个制造实体分别签订制造合同

对于方案二,我们的国际制造业律师通常采用与中国制造业合同相同的方法,与各工厂公司签订合同。准据法是工厂所在地的法律。执行方式为诉讼或仲裁(如有),在工厂拥有硬资产的国家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语言很难决定。最好的办法是双语言,以当地语言为准,但这有时会很尴尬,难以处理。在许多东南亚国家,英语是可以接受的替代语言。一般来说,不能用英语进行诉讼。有些国家可以用英语进行仲裁,但很少见。

综上所述,这些因素表明,在这些司法管辖区执行合同很可能是不确定的。但通常情况下,除了在工厂所在国签订合同外,别无其他实际可行的办法,因为要有效执行合同,就必须在该国采取行动。如果难以执行,美国或欧洲实体必须面对风险,并设计其海外制造业务以降低风险。例如,可以设置检验和付款环节,以便在付款前发现质量控制问题。面对风险并努力降低风险,总比在没有替代方案的情况下假装有替代方案要好。由于每家公司和每个国家的情况都不同,因此如何起草这些针对特定国家的生产合同并没有一成不变的答案。

方案二的问题在于,许多公司发现很难为其经营所在的每个辖区管理单独的合同。为了提高效率而非强制执行,最好采用单一的主合同。

方案三:适用于所有工厂的单一主合同

在此方案下,美国或欧洲买方制定一个单一的总合同,要求所有工厂执行。合同是与每家工厂签订的,并向每家工厂付款。双方的关系由各工厂直接管理,没有香港或其他中介。

对于东南亚地区,我们通常起草这些主合同,在新加坡通过仲裁来执行,仲裁使用英语,准据法为产品买方所在的美国州或欧洲国家的法律,英语为合同的准据语言。这样,在所有司法管辖区对所有工厂适用的规则都是统一的。如果主要目标是统一和便于管理,这是首选方案。

然而,从执行的角度来看,方案三在许多方面都是 "最糟糕的选择"。首先,东南亚国家并不擅长执行新加坡的仲裁裁决,尤其是当被申请人工厂懒得出席仲裁(导致缺席裁决)或被申请人工厂声称在仲裁阶段存在某种形式的违规行为(如缺乏通知)时。

另一方面,美国和欧洲所有国家通常都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因此,单纯从执行仲裁裁决的角度来看,方案三将美国和欧洲买家置于最糟糕的境地:新加坡仲裁裁决对外国工厂不可执行,但对美国和欧洲买家可以执行。但出于便于管理和适用一致性的商业需要,执行问题可能是次要问题。只要美国或欧洲实体了解这些问题,方案三有时在商业上是合理的。

分析多国生产的合同选项

我们的国际制造业律师在与客户合作选择如何承包一家母公司拥有的多家工厂时,通常会进行以下分析。

首先考虑与母公司签订单一合同

先考虑方案一。有两个问题。第一,母公司是空壳公司还是真正的公司?其次,即使母公司是一家真正的公司,实际上母公司对工厂的管理方式是否能控制生产运营?如果两种情况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就停止。如果不是,则转到方案二或方案三。

方案二直接与工厂建立关系的优势

从实际角度来看,方案二有很多优点。首先,与工厂的关系是直接的。 其二,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根据工厂的具体情况修改生产协议的条款。第三,合同制造协议的目的不是为日后的诉讼做准备,而是规定与工厂的具体 "交战规则"。 第四,如果在法庭上难以执行或实际上不可能执行,那么这种选择将迫使美国或欧洲实体改变 "约定规则",直接应对风险,例如,约定在检查前不付款,并从当前或未来付款中扣除罚款。第五,即使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会有困难,但在工厂所在地提起诉讼表明了一种严肃的态度,实际上被视为对外国工厂的真正威胁,而在新加坡进行仲裁则由于缺乏执行力而被视为威胁不大。

方案三倾向于统一合同结构

方案三(与所有工厂签订单一的总合同)即使在执行方面存在固有的缺陷,也往往更受青睐。与灵活性相比,许多买家更喜欢一致性。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工作的公司往往希望有一套不变的规则,根据同一管辖法律解释,无论工厂位于何处都保持统一。新加坡仲裁不可执行并不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执行裁决是次要问题。他们处理执行问题的方式是了解风险并提前采取行动应对风险。

大型买方公司通常会选择方案三,他们告诉我们他们最喜欢这个方案,尽管他们意识到他们的工厂很容易无法支付在新加坡仲裁中可能获得的赔偿金,但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他们的工厂无论如何都会支付赔偿金,因为工厂会意识到自己其实是错的,和/或(最重要的是)如果工厂不支付赔偿金,大型买方公司就会停止与工厂的业务往来。对大型产品买方公司来说,这种分析很有道理,但对小公司来说则不然

如果买方了解执行问题,方案三可能是最佳选择。然而,大多数美国和欧洲公司并不了解方案三是如何导致冗长、复杂的合同无法直接对单个工厂执行的。当美国或欧洲实体选择方案三时,我们的国际制造业律师正是因为缺乏了解而感到担忧。

国际制造业承包战略范例

以下是我们的客户在各种不同情况下所做工作的一些例子。

东南亚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

一家美国电子公司在越南和泰国的业务采用了方案二。他们与每家工厂直接签订合同,利用当地法律进行管理和执行。这种直接方式使他们能够根据每家工厂的具体情况调整条款,加强质量控制和问题解决流程。

1.一家服装公司和单一主合同

一家欧洲服装品牌选择了方案三,为其在孟加拉国、印度和缅甸的工厂起草了一份单一的主合同。他们选择新加坡仲裁是为了统一性和便于管理,因为他们知道在可执行性方面需要权衡利弊,但他们看重的是整个供应链中的一致条款。

2.中国大陆和台湾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

这家供应商选择了方案一,与香港的一家母公司签订合同,由该母公司监督其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工厂。我们在起草这份合同之前,首先对这家香港公司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以确保它在香港有足够的资产来有效执行合同。

3.一家中型科技公司的混合方法

美国一家中型科技公司混合使用了方案二和方案三。他们与马来西亚的主要供应商直接签订合同(方案二),以便更好地控制和监督,而对于该地区规模较小、不太重要的供应商,他们则使用单一的主合同(方案三),以方便合同管理。

4.家具零售商的战略选择

一家英国家具零售商最初对印度尼西亚的工厂采用了 "方案二",但随着他们的业务扩展到菲律宾的供应商,他们又过渡到了 "方案三"。这一转变是由于他们需要在越来越多的供应商中采用统一的合同条款,尽管在执行方面存在挑战。

结束语平衡执法与管理需求

当母公司在一个国家,而子公司在其他多个国家时,您一般有三种生产合同选择。没有一种选择是完美的,但作为产品买方,您仍必须做出选择。

是与母公司签订单一合同,还是与每家工厂分别签订合同,抑或为所有工厂签订单一主合同,这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可执行性、管理效率以及每个生产地点的具体情况。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方案,但了解每种方案的细微差别,就能做出最符合运营需求和法律现实的明智决定。关键是要在有效的法律执行需求与实际的管理考虑之间取得平衡,确保战略与贵公司更广泛的业务目标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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