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中国工厂开发产品时,如何不失去你的知识产权?

不要将知识产权赠送给中国工厂

尽管人们都在谈论要把制造业迁出中国,但大多数开发尖端硬件的硬件公司至少在未来几年内还会被困在中国。他们必须去中国生产产品。其他地方根本没有工厂愿意和能够小规模生产这些产品。不仅如此,中国的工厂几乎是唯一愿意与外国初创硬件开发商合作,将产品商业化的制造商。

当外国硬件开发商与中国工厂合作开展项目时,问题就出现了,因为这些项目所涉及的内容比简单地制造完全开发好的产品设计更多。在许多情况下,外国设计师和中国工厂会合作数月甚至数年,以开发出商业上可行的产品。当原型最终完成时,问题就变成了哪个实体真正拥有原型:是提出创意的外国开发商,还是中国工厂。外国开发商说它拥有原型。中国工厂说它拥有。可悲的结果是,中国工厂往往是正确的。中国工厂拥有原型,并 "允许 "外国开发商为其销售产品。如果外国开发商成功了,那就太好了。但如果外国开发商失败了,中国工厂就会让别人来推销产品,而提出创意的外国开发商却只能束手无策。

我们看到过这样的例子:外国设计师和中国工厂合作多年,开发出了一款商业上可行的产品,但当原型最终完成时,问题就变成了谁才真正拥有原型:是提出创意的外国开发商,还是中国工厂。外国开发商说它拥有产品的所有权,而中国工厂则说它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在法律上,谁拥有产品的所有权?通常是中国工厂。

标准情景是这样的。外国产品设计师与中国工厂合作,将创新硬件或物联网产品设计商业化。在合作共同开发的背景下,外方和中方工厂共同创建新产品商业版本的原型。所有工作都以采购订单为基础,没有书面合同或其他文件。

在开发周期结束时,中国工厂向外国开发商宣布样机已完成。工厂保留原型,以期待进入制造阶段。然而,当双方进入制造阶段时,出现问题是很正常的。通常有两种情况。首先,中国工厂大幅提高产品的预计单价,或宣布无法满足产品数量或交货日期的要求,令外国设计师大吃一惊。其次,工厂生产的产品始终存在严重的产品缺陷/质量控制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外方与中方工厂交涉,宣布将把样机拿到另一家工厂生产。中国制造商回答说"你们不能这样做。我们拥有该产品的所有知识产权。只要你们愿意按照我们的条件下订单,我们同意为你们独家生产该产品。但你们不能把样机带到其他地方。只有我们有权生产该产品。而且,如果你们不能成功地大量销售产品,我们将切断你们的销售渠道,由我们自己来销售产品"。

这种情况的真正问题在于,在大多数情况下,工厂对新产品知识产权法律状况的认识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中国工厂几乎可以肯定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即外国公司失去了过去数月或数年来所专注的一切,是因为外国设计者未能妥善记录共同开发过程。如果记录得当,这种不幸的结果是可以避免的。

如何保持产品的知识产权

处理中国硬件合作开发问题的第一步是了解发明的基本法律是如何运作的。简单地说,不签订书面协议的外国开发商是在依赖知识产权法的默认条款,特别是专利法。这种依赖默认条款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默认条款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中国工厂。

中国发明法的一项基本规定是,提出 "创意 "的一方并不拥有发明的所有权,而将创意付诸实施的一方才拥有发明的所有权。即使实现实际应用的一方已获得报酬,一般也是如此。这在现实生活中意味着,即使你向你的中国工厂支付了工厂所做开发工作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如果工厂确实做了这些工作,那么中国工厂就拥有该发明的所有权,除非你有相反的有效合同。

由于法律的默认条款并不保护外国设计者,因此需要签订一份合同,规定所有权规则。虽然工厂可以依法拥有知识产权,但中国工厂也可以通过书面合同,自由地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全部甚至部分转让给外国设计者。但是,这种转让只有在签订了符合中国法律并可在中国执行的明确书面合同(中文)后才有效。该合同必须明确说明将开发哪些产品,以及哪一方将拥有最终产品的知识产权。如果起草得当,外国设计者将拥有一切,正如外国产品设计者所希望的那样。但是,如果没有这样一份合同--就像只有一份采购订单--结果就会相反。整个结果取决于合同的内容。

如何避免被混合知识产权忽悠

在上述分析中,我们假定开发的是单一产品,产品原型中的所有知识产权都是在开发过程中创造的。我们将这种情况称为全资知识产权。但我们的中国律师越来越多地看到涉及 "混合知识产权 "的产品原型。混合知识产权的情况更为复杂。在许多项目中,合作开发的产品将使用中国工厂独立开发和拥有的基础知识产权。在这种情况下,新产品原型就像是在中国工厂拥有的现有技术上加了一层外壳。产品原型是全新技术与中国工厂现有技术的 "融合"。这里存在的危险是,许多外方认为他们面对的是完全拥有的技术,而实际上他们面对的是混合技术。

考虑一下,如果外方认为其原型是独有技术,而实际上是混合技术,会发生什么情况。标准问题出现了,外方威胁要把样机拿到另一家工厂。在这种情况下,目前的中国制造商通常会说以下类似的话:"我们同意你们(外国开发商)拥有新开发的知识产权,你们可以随意使用该知识产权。但是,这是混合技术,我们拥有原型的基础技术。因此,你们不能让其他工厂生产原型,只能与我们合作。当上述业务和质量问题出现且无法解决时,这种结果可能是一场灾难。

适当的中国合同能拯救你的知识产权

签订合同解决产品及其知识产权所有权问题的方法取决于该技术是全资技术还是混合技术。许多外方一开始就会认为他们所使用的是独资技术,他们自己也拥有该技术。从一开始就必须确认中国工厂是否同意这一评估。在规范原型技术所有权的书面合同中,不要陷入形式主义的法律定义陷阱,即谁拥有产品原型中的哪些知识产权。

反之,请使用以下功能规则:

1.中方工厂向外方交付可生产的样机。
2.外方有权对样机进行以下操作:

  • 在世界任何地方注册适用的 IP。
  • 在自己的工厂生产产品,或与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工厂签约生产产品。
  • 利用设计(逆向工程、克隆等)作为产品的基础,不受限制地生产衍生产品。

如果中方工厂在合同中同意上述条款,则新产品的知识产权将完全归外方所有。

在大多数情况下,聘请我们的中国制造律师的外国公司从一开始(几乎毫无疑问)就认为他们完全拥有产品原型的知识产权。他们只是想当然地认为情况就是这样,因此开发过程开始之前,他们甚至没有想到要合同中记录这一点。当这些外国公司的中国工厂拒绝接受这些条件时,他们就会大吃一惊。但等到开发过程完成后,再想解决这个问题就为时已晚了。

中国工厂通常会采取折衷立场,同意原型中的知识产权是混合技术的一个实例。与全资技术一样,混合所有权的处理也应开发过程一开始就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解决。与全资技术一样,目标是避免含糊不清的法律描述,而应使用功能描述,说明原型在实践中将如何使用。
混合所有权不是共同所有权。所谓混合所有权,是指最终原型包含了不同各方拥有的知识产权。外国设计师拥有部分知识产权,中国工厂拥有部分知识产权。因此,生产原型是不同来源知识产权的混合体。

功能定义始于向外国设计师交付生产就绪的原型。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外国设计师能用这些原型做些什么。解决这个问题有三种基本选择:

方案一。 外国设计者拥有合作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可以不受限制地注册和使用这些知识产权。如果原型包含中国工厂或第三方的基础技术,外国设计者将被授予永久、免版税的许可,仅在制造原型和由原型衍生的任何产品时使用该技术。这种许可的限制性远远大于全资拥有技术的情况。

如果外方等到开发过程结束才向中方工厂提出获得技术许可的问题,中方工厂几乎总是会拒绝给予技术许可。由于此时所有的权力都掌握在中国工厂手中,中国工厂的立场是非常自然的。尽管如此,外国产品设计师通常会惊讶地发现,他们已被开发中的工厂永久地束缚住了,无法使用任何其他制造商来生产他们认为是自己的产品。

方案二:中国制造商同意专门为外国设计师生产原型产品。双方事先商定产品的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和质量条款。只要中国工厂能满足这些条件,独家生产协议就一直有效。但是,如果中国工厂不能满足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外国设计者就有权按照方案一中的许可条款让其他工厂生产原型。

方案三:有些中国工厂会同意按照方案一的条款 "放行 "原型,但前提是必须向工厂支付一笔可观的费用。通常情况下,中国工厂会把费用定得很高,以至于这个方案不切实际。

这三种方案都假定中方工厂愿意以允许外方将生产转移到另一家工厂的方式解决技术所有权问题。根据我们的经验,如果开发完成后再讨论这个问题,很少有中国工厂会同意这些方案中的任何一个。即使事先讨论了技术所有权问题,就可接受的条款进行谈判也很困难。然而,关键是要生产开始进行这种艰难的讨论。外方在浪费数月甚至数年时间、花费巨资开发既不拥有也不控制的产品之前,必须了解其在技术和原型所有权方面的确切情况。

考虑一下当你的初创企业向经验丰富的天使投资人寻求 A 轮融资时的情况。任何有经验的投资者首先要审查的是你的核心技术的所有权状况。想象一下,当投资人意识到你并不拥有核心技术,因为你的中国工厂拥有或控制着它时,会发生什么。这几乎总是讨论的终点,往往也是初创企业的终点。

为了避免把技术 "赠送 "给中国工厂,你必须把适当的法律文件作为一项基本要素,而不是大公司才有的奢侈品。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硬件开发商来说,适当的文件更为重要,因为在起步阶段失去所有权会给公司带来灭顶之灾。一家大型跨国公司有许多产品。如果丢失一个产品,并不会导致公司倒闭。但对于初创公司来说,失去关键技术通常意味着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