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避免的四个常见的中国法律错误

这篇文章重点介绍了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中国律师在代表客户与中国或在中国开展业务时经常会犯的四种常见错误,并简要分析了每种错误的原因。

1.没有意识到中国的官僚机构重形式轻实质

多年前,一位美国律师打电话给我们,讨论他的客户希望在中国成立一家公司的问题。这位律师问我们,中国政府可能会要求他的客户向中国银行投入多少最低资本,才能在中国成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根据业务性质和规模,我们估计需要 600 万至 800 万美元--当时中国政府对外国公司的注册资本更为关注。律师随后要求我们确认,所需的 600 万至 800 万美元中,有一部分可以来自工厂设备,而不是现金,我们向他保证可以。这时,他说 "很好",因为他的客户已经购买了 500 万美元的设备并运到了中国。

然后,我们不得不告诉他,这些设备采购不能计入外商独资企业的最低资本,因为这些设备之前并未指定归外商独资企业所有。然后,这位律师抱怨说,他的客户没有能力再拿出 500 万美元,中国是如何重形式而轻实质的。对此,我们只能说 "是的"......

这只是缺乏经验的外国律师假定世界上其他国家对法律的看法与本国相同,从而对其客户造成不良影响的无数例子之一。中国几乎总是重形式而轻实质,这是因为中国认为,赋予官僚自由裁量权,他们就可以通过索贿来影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2.没有意识到中国不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

一位律师致电我们,向我们提交了一份针对一家中国公司的价值 200 万美元的违约诉讼。这位律师起草了一份合同,规定她的客户与中国对方之间的纠纷应在波士顿联邦法院解决,她已经在波士顿起诉了这家中国公司,并获得了缺席判决。显然,她希望我们的国际诉讼律师能够抓住机会,以或有收费的方式受理此案。

直到我们告诉她,中国不执行美国的判决。几乎从来没有。

于是,她想出了一个主意,让我们从头开始,在中国再次起诉这家中国公司。我们不得不告诉她,这行不通,因为中国法院会有两个充分的理由驳回诉讼。第一,管辖权不当,因为合同明确规定诉讼应在波士顿进行。第二,既判力,因为整个案件已经在波士顿(适当的司法管辖区)审理过(并且胜诉)。我不知道她是如何向客户解释这一切的。

外国律师通常认为,在国内交易中合理的做法在国际交易中也一定合理。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交易对方在洛杉矶,波士顿也是合理的,但在开展国际业务时,规则和问题是不同的。

3.没有意识到中国的法律纠纷是用中文进行的

经常有律师给我们打电话,询问在中国处理仲裁(通常是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 "技巧"。我们总是迅速询问合同是否要求用英语进行仲裁,或者给我们打电话的律师(或其他律师)是否精通中文。这几乎总是会引起长时间的沉默,然后他们就会说,他们以为他们的案子(通常会在几个月后开庭)会用英语。

如果您没有说明您的中国仲裁将以中文以外的语言进行,那么仲裁将以中文进行。这种错误源于律师无法理解中国与世界其他地方并无太大不同。我的意思是,有人会认为在堪萨斯城进行的仲裁会使用中文吗,即使要求在那里进行仲裁的合同对仲裁的语言只字未提?一般来说,世界各地的仲裁都使用仲裁地所在国的语言或合同语言。在亚洲,一般使用所在国语言。拉丁美洲一般使用合同语言。对于其他国家,一般情况下可能有所不同。

如果您希望在中国的仲裁使用中文以外的语言,您必须在合同中注明。请参阅《如何编写糟糕的国际仲裁条款》。

4.没有意识到中国法院通常不承认 "标准 "合同条款

美国律师经常打电话给我们律师事务所,说他们的客户收到了中国制造商的产品,声称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然后我们确定,他们所说的指定质量在这样或那样的行业中是 "相当好的质量"。出乎他们意料的是,我们立即拒绝受理此案,然后我们不得不告诉他们,中国法院在解释合同时往往非常注重字面意思,而不太喜欢合理这样的模糊用语。然后我们说,在一个你可以买到一件 50 美分的 T 恤衫,但第一次洗就会散架的国家,确实不存在 "质量相当好 "的说法。或者,我们告诉他们,(很多年前)有一家美国公司让我们给一家中国工厂打电话,这家美国公司从中国工厂收到了价值几百万美元的笔记本电脑包,但这些包的手柄不够结实,无法固定笔记本电脑。中国工厂的解释是,如果我们的客户想要足够结实的笔记本电脑包,我们的客户应该订购 5 美元的包,而不是 3 美元的包。

这种错误通常源于认为美国的法律观放之四海而皆准,其实不然。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质量相当好 "这样的说法几乎毫无意义。

 

如果您不熟悉中国法律的来龙去脉,请务必使用 "质量相当好 "的中国律师来协助您。这是一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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