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出糟糕的国际仲裁条款

昨天,我参加了一个关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精彩网络研讨会。研讨会的重点是拉丁美洲的仲裁和调解,但几乎所有内容都适用于全世界。我记下了会上讲到的一件事,想把它写成一篇博文,今天就写出来。那就是"糟糕的争议解决条款比没有条款更糟"。

这是绝对正确的,而且不仅仅是争议解决条款;几乎所有合同条款都是如此。对于中国和大部分亚洲国家来说更是如此,因为与大部分西方国家的法院不同,大部分亚洲国家的法院倾向于只看合同,而不可能用商业和法律习惯/惯例来解释合同。

我们的国际争议解决律师发现了仲裁条款的一种趋势。几年前,我们曾谈到,我们所看到的大多数仲裁条款(并非由我们起草)都很糟糕。

现在,其中大部分都非常糟糕,因为亚洲的许多国际律师都非常擅长撰写这些文件,以保护他们自己的客户。

在美国公司与其中国/亚洲制造商的合同中,我们越来越多地看到以下仲裁条款:

1.协议要求双方首先尝试自行解决分歧。协议没有说明这意味着什么。更糟糕的是,有时协议要求双方花 90 到 180 天的时间来解决分歧。有些协议甚至要求双方亲自到中国、越南、泰国或外国公司所在地进行讨论。

2.协议要求,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解决分歧,则应进行调解。对于什么是调解,以及寻求调解的一方应采取什么措施来实现调解,协议完全没有提及。协议通常规定,调解必须在中国、越南、泰国或外国公司所在地进行。

3.如果调解失败,则由三名仲裁员进行仲裁,每一方选择一名仲裁员,然后由这两名仲裁员选择第三名仲裁员。同样,对于如何提起仲裁或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完全没有提及,但实际上也说明了仲裁将在外国以外语进行。

4.它们完全没有提及仲裁程序的语言。在亚洲几乎所有国家,这意味着仲裁程序将使用该国的官方语言。

一家美国公司给我寄来了一份合同,其中几乎包含了上述所有条款,并问我律师事务所的争议解决律师是否有兴趣接手他们的案子。我的回答是 "当然可以",然后我就开始谈论 1.)梳理争议解决条款中的所有变数并与对方争论;2)在中国安排并进行当面调解;3)为选择仲裁员而争论;4)支付三位仲裁员的费用;5)在中国进行调解。支付三位仲裁员的费用,5.)用中文进行仲裁,而相关文件大约有一半是英文的,而且我们的大多数关键证人都不会说中文。然后,我注意到合同中也没有规定胜诉方有权获得律师费,因此几乎可以肯定胜诉方不会获得律师费。

最后,我们共同决定,仲裁费用太高,风险太大,美国公司选择不继续仲裁。他们问我是否认为这一结果是他们的中国同行一直想要的,我说 "是的,当然"。

对于任何争议解决条款,你必须知道的关键一点是,写条款的目的是保护自己,而不是对方。因此,如果争议解决条款规定仲裁费用高得惊人,就会保护最有可能被起诉的一方,而损害最有可能需要起诉的一方。举例来说,在制造方面,最有可能被起诉的一方是亚洲制造商,而不是外国买家。

但有时,你故意制定一个复杂的争议解决条款,故意让争议解决过程变得极其昂贵,这也是有道理的。就在几个月前,我们处理了一家中国公司对我们的美国客户提起的涉及北京奥运会的仲裁。这家中国公司用仲裁威胁了我们一年多,最后还支付了一大笔仲裁费用,希望我们能够和解。但当我们采取攻势,包括利用仲裁条款中的每一个模糊之处时,这家中国公司意识到诉讼的成本/风险很可能高于好处,于是干脆撤诉了。

我们现在正代表一个国家(是的,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一家公司)在纽约市提起仲裁,要求赔偿数千万美元。我们立即向纽约州法院提出动议,认为该仲裁条款无效,我们很可能要在这个问题上争论好几个月。

底线: 您的争议解决(调解/仲裁/诉讼)条款真的很重要,因此您必须正确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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