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的欺骗性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的规定,在中国不得注册具有欺骗性的商标。尽管这一禁令的立法意图合情合理,但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有时对该条款的解释却令人质疑。为避免出现问题,品牌方在中国注册商标时,应避免使用任何可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较低标准认定为整体或部分具有欺骗性的标志。

第10条第7款规定,凡“具有欺骗性,且可能就商品的质量、产地或其他特征误导公众”的商标,不得注册。  美国商标法也有类似规定,禁止注册由“欺骗性”内容构成的商标(《美国法典》第15编第1052(a)条)。“Rum 151”是一个欺骗性商标的假设性例子,如果将其用于实际上并非151度(proof)的朗姆酒。 酒精含量是朗姆酒的特征之一;在80度朗姆酒上使用“151”极可能误导公众。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拒绝注册的决定可以说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应让任何人被误导而调制出酒精浓度较低的“古巴自由”鸡尾酒

然而,有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10条第7款的解释可能过于宽泛。 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一件英文商标,其名称类似于“Top World Products”。(这是我们正在代理的案件,因此无法透露具体商标名称,敬请谅解!)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通知并未明确说明该商标为何具有误导性,甚至未指明商标的哪一部分被视为具有误导性,但问题似乎出在“top”一词上。 显然,如果将相关商品描述为“top”,公众可能会对其质量产生“误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似乎对中国消费者有些低估。他们真的认为,中国消费者会仅仅因为品牌名称中包含“top”一词,就认定“Top World Products”在市场上确实是“地位、等级或程度最高”的产品吗?更不用说,那些能看懂商标上英文单词的中国公众,可能会注意到“top”修饰的是“world”,而不是“products”。

鉴于中国消费者可能无法理解某些语言上的细微差别,商标使用外语这一事实可能会促使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该商标具有误导性。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似乎对中文词汇“最好”也持保留态度,凡是包含该词的商标申请通常都会被驳回。

很难相信国家知识产权局真的在乎这些案件中是否存在实际的欺骗行为。 更合理的解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希望商标注册程序将某个品牌的夸张宣传固定下来。毕竟,如果某个品牌成功注册了“最辣辣椒酱”,其他品牌就无法再做出同样的宣称,至少不能以商标的形式宣称(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批准任何包含“最辣”一词且与实际食品相关的商标注册)。

无论如何,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这种做法无端地扼杀了品牌的创造力,增加了避免商标相似性的难度,却并未给公众带来任何实际益处。不过,这对中国境内的商标申请人而言其实无关紧要。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标准之严,商标申请人需要做的,是确保其商标根据该局对“误导性”这一术语的特殊理解,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视为具有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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