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娱乐法:一部新的视听作品即将面世

中国现行的版权法自 2010 年开始实施,其间曾多次提出修订建议。最近,全国人大又公布了另一份修订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据我所知,这将是 2010 年以来的第 5 稿。

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我探讨了将对音乐行业产生影响的版权法修改建议。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讨论影响电影和电视行业的变革。要了解这些变化,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现行法律。

现存电影作品

中国现行的版权法承认一类作品,既包括电影作品,也包括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此,我将它们统称为电影作品。 该法还对电影作品和录像作品作了重要区分。

本法的实施条例将电影作品定义为由一系列相关图像组成的作品,这些图像在连续放映时,借助适当的装置给人以运动的印象,无论是否伴有声音。电影作品受版权保护。

在现行版权法的实施条例中,录像制品被定义为一系列相关图像的 "记录",无论有无伴音,均不属于电影作品。在中国,录像制品被认为没有达到适用于版权作品的较高但相当模糊的独创性标准。它们没有得到与电影作品同等程度的保护,只受到某些邻接权的保护。

顺便提一下,中国版权法一直存在的一个难题是,尽管它列举了版权所包含的权利,但并没有明确说明这些权利中的哪些权利适用于哪些版权作品或其他标的物。 一类不确定的权利--如 "同意权 "或 "报酬权"--往往是唯一的联系。这些权利有时既适用于版权作品,也适用于非版权作品,因此很难区分版权保护和邻接权保护。

拟议的新音像作品

根据 2020 年版权法修正草案,音像作品将取代电影作品。视听作品的处理方式将与目前电影作品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例如,音像作品的版权仍将归制片人所有;而编剧、导演、摄影师和其他人员则享有作者权。

对录像的处理不会有实质性变化,因此可以推断,定义也将保持不变。

也可以推断,音像制品不仅仅是电影作品,否则为什么要有这个新词呢?问题在于,法律草案并没有界定什么是音像制品。

如果最新草案获得通过,或许会提出一些进一步的修正案,或许会在实施条例中提供一个定义。目前,关于定义的唯一指导见于 2014 年的修正案草案,当然,该草案从未颁布。该草案规定,视听作品是由一系列连续画面组成的作品,无论有无声音,均可借助技术设备感知。电影作品和电视连续剧被明确包括在内,但电视节目或电视连续剧的部分内容被明确排除在外。该定义在电视方面显然不能令人满意。其意图可能是排除某些录制品,如体育赛事的录制品,因为它们缺乏足够的独创性。

音像制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

由于拟议的音像作品定义不明确,音像作品和录像之间的区别也不明确。

2014 年,似乎只要将视频录像从等式中删除,问题就能迎刃而解。2014 年草案的一份解释性备忘录建议完全废除这一类别。造成这种持久区别的原因仍不清楚。 也许某些利益相关者或利益集团不希望在对更广泛类别的标的物支付版税时增加负担。

比较明确的是,原创性可能将继续作为区分的基本标准。与目前的电影作品类别一样,新的音像作品将适用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单纯的录像作品将继续适用于没有独创性的作品。

中国法院发布的一些与版权侵权索赔相关的指导原则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但有助于理解这种区别背后的思路。视频录像--理由是--记录的是没有故事情节或只有简单故事情节的事件或作品。它们不应被视为导演的个人创作,摄影师或剪辑师没有作用,或只有有限的作用。顺便说一句,正是这一推理阻碍了中国对体育转播作为版权主题的保护。这是一个钝器。我称其为 "扼杀原创"。

希望新版版权法生效后,必要的定义和区别能更加清晰。

目前,当一方当事人希望在中国的合同中将具有边缘原创性的录音制品视为版权作品时,补充合同条款可以提供帮助。如果新法以目前的形式颁布,对此类条款的需求可能会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