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处:跃进之前请三思

中国代表办事处

由于许多公司不愿 "全面进入中国",我们的中国律师发现,越来越多的公司希望通过代表处 "涉足 "中国市场。

遗憾的是,中国代表处有其固有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意味着它们对大多数公司来说都没有意义。

代表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的 "代表"。代表处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而是外国公司的中国代表。最重要的是,代表处不得从事营利活动。中国法律规定,代表处只能从事 "联络 "活动。他们不能签订合同或向客户开具账单。他们不能有偿提供零部件和售后服务。它们不能拥有任何雇员。也许最重要的是,他们不能在中国赚钱,也不能从中国人或中国企业那里收取任何费用。

中国代表处的局限性

中国代表处几乎只能从事以下活动:

  • 开展研究
  • 宣传其外国公司所有者
  • 协调其外国公司所有者在中国的活动
  • 其他不产生也不打算产生利润的活动

成立中国代表处前的考虑因素

由于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比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更快、更便宜、更容易,因此企业通常会考虑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进行试水,一旦发现中国对其可行,就转而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我们通常不鼓励这种做法,因为从代表处 "转为 "外商独资企业根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转 换。从代表处 "转入 "外商独资企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转换,而是既要关闭代表处,又要从头开始组建外商独资企业。由于成立代表处、关闭代表处、然后成立外商独资企业的成本要比直接成立外商独资企业高得多,因此成立代表处并打算随后成立外商独资企业的做法很少有意义。公司通常最好咬紧牙关,直接成立外商独资企业。

还有一些时候,公司来到我的律师事务所,认为他们需要一个中国代表处,因为他们需要一个中国实体来向中国销售他们的产品。但很多时候,这些公司根本不需要在中国设立任何机构,就可以将产品销售到中国。

有时,设立代表处很有意义。例如,我所在的公司为一家美国公司设立了代表处,该公司销售美国制造的设备,每台设备的售价约为 200 万美元。该公司没有计划在中国生产设备,因此没有必要为此成立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已经与一家中国公司达成了维修其销往中国的设备的协议,因此也没有必要为此成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只是希望在中国设立一个办事处,以提高销售额,并让客户和潜在客户知道它对中国的重视程度,从而承诺在中国设立办事处。

中国代表处要求

成立中国代表处有三个基本要求:

  • 在代表处批准日期之后,必须有至少一年的获批 办公场所租约。由于许多辖区只接受一小部分经批准的办公楼的租约,因此应谨慎对待这一要求。例如,上海就是这样一个辖区。租约必须登记,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也会造成问题。
  • 必须指定一名首席代表管理代表处的事务。
  • 当地办事处必须代表一个外国实体(通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个人和合伙企业不能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此外,中国的一些司法管辖区不允许新成立的实体设立代表处。

地方政府通常会在 30 天左右的时间内下达代表处审批决定,此时代表处必须完成在华企业通常需要完成的许多其他事项。不过,在中国的某些地区,这一决定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这取决于当地官员的喜好。

有两大问题导致与代表处合作缺乏吸引力:

  • 尽管代表处不得在中国赚取收入,但仍需纳税。代表处的总支出需缴纳 10%的税。如果代表处规模较大,员工人数较多,税率可能会相当高。
  • 代表处不得直接雇用中国公民。所有雇用中国公民的行为都必须通过与中国职业介绍所(如 FESCO)签订合同来间接完成。最近中国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使得此类合同极不具吸引力。代表处可以直接雇用外国公民。

中国代表处:跃进之前请三思

关于代表处的底线是,在你跃跃欲试之前要想清楚,不要被其相对容易的组建所诱惑,也不要被实体组建公司所诱惑,他们会以组建中国代表处非常简单为由,催促你组建代表处。

每隔一段时间,我们的中国律师就会接到一些在过去一年左右成立了代表处(通常是通过一家成立公司)的人的电话,他们告诉我们,他们 "现在准备转为 "外商独资企业,以便在中国 "开始赚钱"。这些人认为,这种 "转换 "只需向中国政府办公室发出一页纸的变更通知即可,但当他们得知这实际上涉及到昂贵的停业和全新的外商独资企业的成立时,却大吃一惊。

不要让自己成为 "这些人 "中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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