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对中国公司法修订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重要条款

中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中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许多企业尚未充分考量此次重大修订的内容及其对在华经营企业的潜在影响。对于在华设有历史实体的企业,若尚未审阅或修订公司文件及架构,应立即采取行动,确保通过简易步骤实现合规运营。

如何为中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做好准备

作为一名公司律师,我花费大量时间研读不同司法管辖区针对商业实体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相当于美国的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我同时为这些实体起草运营协议。根据实体的宗旨以及创始团队或管理层的性格与经验,这些协议可能呈现多种不同形态。

中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包含若干重大修订,本文将探讨其中部分内容,所有修订对在华经营的企业都至关重要。这些问题将影响所有在华经营的企业,包括持有中国资产的投资基金。未来交易(无论是收购还是剥离)的尽职调查中,许多问题都将浮现。 (参见《中国尽职调查:非可选项》《美国投行与私募集团如何看待中国及全球经济?》)

更严格的资本承诺

过去,中国企业及其创始人几乎拥有无限期的时间来满足实体的注册资本要求并履行出资承诺。我们曾见过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长达10至20年的公司设立文件。自7月1日起,新设立公司的认缴期限将缩短至五年。

现有公司将获得一段目前尚未明确的过渡期以满足注册资本要求。这些较长的过渡期几乎肯定会被缩短至五年或更短。在公司法修订案的配套实施细则出台前,具体时限尚不明确。

部分企业的缴费截止日期早在数年前就已过期。对于违规行为,企业和个人均需承担罚款,金额从1,400美元至28,000美元不等。

其他类型股份的灵活性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终于可以发行更多类型的股份,包括优先股、具有特殊或无表决权的股份,以及受转让限制的股份。这些选项对有限责任公司(LLC)一直开放,但中国公司此前无法使用。

这将为在华企业提供显著的灵活性,尤其在员工薪酬安排及接受中国投资方面,使其能够规避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 的监管要求 参见《非美国投资者CFIUS申报要求》)。

审计委员会完善监事会

由董事会成员(包括员工代表)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现可替代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监事会。相较于独立设立监事会,此举能提供更大的灵活性且更具实用性。

法定代表人的数量与类型扩大

目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最高决策者。对于外资在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法定代表人通常是母公司董事或高管层人员,且常年居住在境外。自7月1日起,公司将设立多名法定代表人,涵盖所有董事会成员及高管层人员。

对于拥有值得信赖的中国员工的企业而言,这或许是个受欢迎的变化;但其他企业则需要全面审查其与中国业务相关的组织架构图,以确保该权限的授予范围不会超出预期和必要程度。

少数股东权利的扩大

修订后的《公司法》强化了少数股东权益,包括查阅和复制信息、召集会议以及要求回购股权的权利。对于公司而言,少数股权门槛低至3%的持股比例。其中部分权利涉及获取中国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或对子公司董事或经理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这些修订无疑将受到在中国合资企业或其他实体中持有少数股权的公司欢迎。然而,拥有少数股东或员工持股的外资中国公司则需要仔细审视这些变化。

股份回购要求具有复杂性,适用于两种重要情形:(1) 控股股东严重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2)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在此期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

结论

中国《公司法》修订案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企业经营环境的重大变革。此次修订涉及资本承诺、新增股份类型发行、审计委员会架构、法定代表人职责调整及少数股东权益扩展等关键领域。这些变革将对现有企业及计划进入中国市场的企业产生深远影响。

对于在中国设有历史实体的企业,必须全面审查公司文件和架构,确保符合新规要求。注册资本达标期限已大幅缩短,违规处罚力度显著加重。此外,发行各类股份的权能赋予了企业全新灵活性,尤其在员工激励与投资策略方面。

此外,增强少数股东权利的举措表明,中国正朝着提高透明度、加强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方向迈进。尽管这些变化受到某些群体的欢迎,但仍需审慎考量,特别是对于存在少数股东或员工持股的外国控股中国企业而言。

为迎接修订后的《公司法》,企业必须主动评估现有运营状况,并据此制定相应策略,以有效应对中国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遵守这些修订条款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企业在中国这个瞬息万变且时有挑战的市场中实现可持续成功的战略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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