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体育转播和音乐视频版权

体育广播不被视为版权主题

根据中国成文法,体育转播不被视为版权标的物,但在中国的一些判例法中,体育转播被视为版权标的物。因此,体育品牌(如联赛或其授权方)有必要利用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打击盗版。这些法律被认为不太可取,因为索赔更难举证,往往需要披露市场敏感信息,而版权诉讼通常不要求披露这类信息。

体育品牌需要在活动开始前对盗版者采取行动

随着比赛、竞赛或活动的进行,体育转播的价值会迅速降低。与有剧本的电影或电视内容不同,重播或重新制作的价值很小,而且每一次盗版都涉及大规模侵权。 体育品牌需要在赛事之前或早期阶段对盗版者采取行动。这就要求在每起案件中都采取紧急禁令救济措施。引入版权保护将使获得这种救济的权利更加明确。无论是外国还是中国的利益相关者或利益集团,都不会对此表示反对。

中国法律不将游戏、比赛或类似活动视为版权作品

那么,为什么体育转播没有得到明确承认呢?原因在于中国的版权法坚持要求转播的内容必须是版权作品。不难理解,中国法律不把比赛、竞赛或类似活动视为版权作品,因为除其他外,它没有脚本。因此,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得到保护:"电影作品"。电影摄影作品享有版权作品的保护,并享有流媒体和其他权利,因为它被视为原创作品。相比之下,"录像 "这一较次要的类别不被视为原创作品,在邻接权下只受到有限的保护。因此,保护要求播放的内容必须是电影作品。

问题在于,即使你承认(如美国版权法所承认的那样)广播节目的制作必然涉及到同步录音,但根据中国法律,即使是录音也被视为原创性不足,不能成为版权作品。也许是录像,但在这种情况下,根本就没有版权保护。没有脚本或多或少是决定性的--没有脚本很可能意味着没有版权。按照这种观点,导演、剪辑师、设计师和技术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就无法得到认可,他们的工作就是同时吸收来自几十台摄像机的现场画面。这样一来,就只剩下赤裸裸的转播了,这也没什么用--根据版权法,中国广播公司的权利仅限于防止转播或录音,而且他们还不享有流媒体权利。

唱片公司对卡拉OK酒吧提起的诉讼

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中国的音乐行业,在音乐公司起诉卡拉 OK 酒吧的案件中,音乐视频版权问题一直是关键。只有当音乐录影带是电影作品时,酒吧才需要公开表演许可证。如果音乐录影带仅仅是视频录像,则不需要许可证。同样,法院适用的经验法则是音乐录影带是否有剧本。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刘家瑞举例说,这意味着迈克尔-杰克逊的《颤栗》音乐录影带在中国享有版权保护,但《月球漫步者在麦迪逊广场花园的现场》录影带则无法获得版权保护。

这些年来,我在北京的一些有关体育转播的会议和研讨会上发表过讲话,也参加过一些有关体育转播的会议和研讨会。 话题总是回到对原创的全有或全无的态度上。在某些时候,人们会争论版权与邻接权的问题,通常会有人站起来说:"啊,是的,但中国的版权法是以德国法律为基础的,德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人们耸耸肩,点点头,并在心里默默记下下次邀请德国律师,但除此之外,询问往往就到此为止了。因此,当刘家瑞在最近一次由马克-科恩(Mark Cohen)主持的伯克利法学网络研讨会上谈到这一点时,我感到非常高兴。在刘家瑞看来,根据德国法律,版权和邻接权实际上是可以累积的(即一件作品可以同时拥有版权和邻接权),但在中国,版权和邻接权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 "替代 "或相互排斥的权利。因此,正如他所说,也许在翻译过程中丢失了一些东西。

无论问题的根源是什么,除非 2020 年版权法修正案草案有所改变或实施条例提供了一些指导,否则拟议引入新的音像作品不太可能有什么帮助。尽管根据目前的草案,音像作品将取代电影作品,但并未对音像作品进行定义,较小的录像类别仍将保留。先前草案的实施条例表明,目前设想的原创性将继续作为决定性标准。对原创性的扼杀仍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