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交易中的违禁方筛选和隐患

汤姆-麦克维和恩戈松-方克姆*著

如果贵公司正在与一家中国公司开展业务,就必须了解与美国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所禁止的各方相关的风险。美国有严格的法规禁止美国公司与某些外国个人和实体接触。其中包括被列入财政部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名单("SDN 名单")以及商务部实体名单、被拒人员名单军事最终用户名单(针对某些产品)等的人员。 此外,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口产品或从《防止维吾尔族强迫劳动法》("UFLPA")名单所列各方进口产品也受到一定限制。 对您的交易进行筛查以确保您没有与受限制方开展业务至关重要。这一点在与中国公司进行交易时尤为重要,因为许多中国个人和实体最近都被列入了这些名单。

筛查违禁方的复杂性

被禁方筛查不仅仅是检查几份名单上的名字。例如,根据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的 "50% 规则",如果被列入 SDN 名单的一方或多方拥有一家公司 50% 或以上的股份,则该公司也会被视为被封锁公司,即使该公司并未明确列入SDN 名单。 出口商经常试图查明与他们进行交易的公司的股东或成员是谁,以确认没有 SDN 名单上的一方或多方拥有该公司 50% 或以上的股份。遗憾的是,外国公司往往不愿意提供准确的股东信息,这使美国公司面临合规风险。

同样,商务部的《出口管理条例》("EAR")也包含各种受限方名单。这些清单禁止向清单所列方出口或转让某些产品,或要求交易需获得额外授权。美国公司有责任确定其交易涉及的各方是否在这些清单上。例如,请参阅 EAR 第 744.21(b)(1)条,其中规定"出口商、再出口商和转让商有责任确定与未列入本部分补编第 7 号或第 4 号的实体进行的交易是否须遵守本节(a)段规定的许可证要求。

然而,这些要求中也隐藏着复杂性。例如,EAR 的军事最终用户法规禁止向中国的 "军事最终用户 "出口某些产品。在该条中,"军事最终用户 "一词被广义地定义为 "国家武装部门(陆军、海军、海军陆战队、空军或海岸警卫队),以及国民警卫队和国家警察、政府情报或侦察组织(不包括第 744.22(f)(2) 条所述的组织),或其行动或职能旨在支持'军事最终用途'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这一术语不仅包括《军事最终用户清单》所列各方,还包括符合 EAR 第 744.21(g)节中 "军事最终用户 "定义的任何其他各方,包括其行动或职能旨在支持在中国的 "军事最终用途 "的各方。

EAR 第 744.22 条也有类似要求,禁止向中国和某些其他国家的 "军事情报最终用户 "或 "军事情报最终用途 "出口所有受 EAR 监管的产品。 识别这些关联可能具有挑战性,会给美国出口商带来重大合规风险。

被禁方筛查不仅限于出口商,对美国进口商也很重要。随着《防止维吾尔族强迫劳动法》的实施,美国进口商必须采取尽职调查措施,以遵守禁止从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的实体或《防止维吾尔族强迫劳动法》实体清单所列实体进口商品的规定。鉴于供应链的复杂性,很难确定进口产品是否涉及被禁止的劳动形式或与名单所列实体有关,这给美国进口商带来了挑战。

违规处罚

不遵守对被禁方的限制可导致严重处罚。违反 EAR 和 OFAC 制裁可导致最高 100 万美元的罚款和最多 20 次监禁。 根据 UFLPA,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美国完全禁止进口产品。

尽职调查筛选方法

公司可以采取几个步骤来降低这些风险。除了筛查受限制方之外,公司还经常要求其外国交易方签署进出口合规证明。公司还可以在购销合同中加入进出口合规条款。这些证明可以要求外国交易方声明他们将遵守美国进出口法律,披露其股东的姓名,并确认其股东未被列入任何相关观察名单。根据这些信息,公司可以对照 SDN 名单和其他相关名单筛选股东姓名。

同样,为了遵守《出口管制条例》,公司可以要求其外国交易方确认,除其他事项外,他们不属于 "军事最终用户 "或 "军事情报最终用户 "的定义范围。公司还应设法确认出口产品不会用于 EAR 中定义的任何 "军事最终用户 "或 "军事情报最终用户"。在遵守 UFLPA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要求其国外交易方提供证明和文件,确认其供应链中没有涉及任何强迫劳动。这些文件可包括工厂访问报告、审计报告和供应链地图等。

由于中国公司和其他外国公司对复杂的美国进出口要求存在误解的情况并不少见,美国公司通常也会对交易相关方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审查。 此类审查通常会对外国公司及其所有者进行检查,以深入了解其运营情况,并确定任何潜在问题或疑虑。审查的项目将取决于所涉交易的细节,但可以包括研究中国公司的股东、其商业活动的性质(包括与中国军事机构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任何联系)以及是否有任何欺诈、犯罪或合规违规的报告。这些独立的第三方审查有助于美国公司履行其合规义务,并有助于证明其遵守法律的真诚努力。通过开展这种尽职调查,公司可以降低违反法规的风险,并有可能减少处罚。这些审查还提供了有关中国公司的宝贵信息,可用于商业或谈判目的。

总结

在进行尽职调查审查时,中国面临着独特的挑战,这主要是由于中国政府对外国公司和政府所掌握信息的限制。

尽管存在这些挑战,但 Harris Sliwoski 在对中国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审查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并利用大量资源来克服这些限制。

当与其他合规实践(如受限制方筛查和进出口合规计划)相结合时,尽职调查审查可以成为保护参与中国商业交易的美国公司的重要工具。

 

* 以上文章由汤姆-麦克维(Tom McVey)和恩戈松-方克姆(Ngosong Fonkem)撰写。

汤姆-麦克维 (Tom McVey) 是华盛顿特区的一名国际公司律师和商业顾问。McVey 先生就《出口管理条例》、外国资产管制处制裁计划、《国际反垄断法》、《反海外腐败法》、反抵制法以及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CFIUS) 等问题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他还就跨境业务交易提供咨询,包括国际销售和分销、合资企业、并购、私募股权、国际业务规划和企业合规。

Ngosong Fonkem 是 Harris Sliwoski 的国际贸易律师,同时也是公司非洲业务部的负责人。点击此处了解更多有关 Ngosong 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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