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造的一次性铝制容器、烤盘及托盘
2024年5月16日,针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一次性铝制容器、煎锅和托盘,已提交反倾销(AD)和反补贴(CVD)申诉。 该请愿由铝箔容器制造商协会提出,成员包括:Durable Packaging International、D&Q Fine pack有限责任公司、Hand-foil公司、Penny Plate有限责任公司、Reynolds Consumer Products有限责任公司、Shah Foil Products公司、Smart USA公司、Trinidad/Benham公司。
一次性铝制容器通常用于食品相关领域,设计为仅限单次(或有限次)使用。
这两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将由两个联邦机构分别开展。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将调查涉案进口产品是否构成损害原因;美国商务部(DOC)则将调查涉案进口产品是否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往美国(即倾销),或是否享受不公平的政府补贴。 两机构均须作出肯定性裁定——ITC需认定存在损害或损害威胁,DOC需认定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方可对相关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
范围
请愿书提出的本案范围定义如下:
本次调查所涉商品为主要由扁平轧制铝材制成的一次性铝制容器、烤盘及托盘。调查对象包括各种形状尺寸、带褶皱或光滑表面的一次性铝制容器、烤盘及托盘,以及与铝制或其它材料(如纸质或塑料)制成的一次性容器配套使用的铝制盖子。 一次性铝制容器通常用于食品相关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加工、包装、烘焙、烧烤、加热、外卖或储存,亦可用于其他用途。无论最终用途如何,凡符合范围定义的特定一次性铝制容器、烤盘及托盘均属本案调查商品。
“一次性”一词指该铝制品设计为仅供单次使用或有限次数使用,之后需进行回收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一次性铝制容器亦包含在适用范围内,无论其表面是否经过压花、印刷、涂层处理(包括涂覆不粘物质)或装饰,亦无论边缘样式如何。若随同适用范围内的物品一同销售或包装的非铝制盖子或拱形盖,则该物品仍属于适用范围。
用于生产本产品所用扁平轧制铝材可符合ASTM B479或ASTM B209-14标准,亦可符合其他标准。但无论采用何种标准,凡符合范围描述的所有一次性铝制容器均包含在适用范围内。
某些一次性铝制容器目前可归类于《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子目7615.10.7125项下。 此外,本案所涉商品亦可能通过以下HTSUS子目进入美国:7612.90.1090、7615.10.3015、7615.10.3025、7615.10.7130、 7615.10.7155、7615.10.7180及7615.10.9100项下进口。尽管提供上述税则号列分项旨在便利海关操作,但本程序范围的书面描述具有决定性效力。
据称反倾销/反补贴税率
请愿人计算了相关国家的估计倾销幅度:
中国 – 104.5%-287.8%
请愿人未提供任何具体的补贴边际计算。
指定出口商/生产商
请愿方提交了一份其认为是涉案商品生产商和出口商的企业名单。 详见此处附件。
指定美国进口商
请愿人提交了一份其认为是涉案商品美国进口商的企业名单。详见此处所附清单。
调查预计时间表
2024年5月16日——请愿书提交
2024年6月5日——商务部启动调查
2024年6月6日——ITC员工大会
2024年6月30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
2024年10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假设延期截止日期)(2024年8月9日——未延期)
2024年12月12日——DOC AD初步裁定(假设延期截止日期)
2025年4月26日——商务部最终裁定(延期)
2025年6月10日——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延期)
2025年6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令(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