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驭跨境诉讼

国际诉讼

随着全球交易数量的不断增长,我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国际诉讼律师发现,来自公司和国内诉讼律师的有关国内和国际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咨询也在增加

当纠纷涉及外国当事人时,一系列特殊的考虑因素就会发挥作用--其中之一就是,将在哪里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为了占据主场优势,我们会看到双方都在各自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双方最终在哪里提起诉讼,并不是谁先到法院那么简单。在本篇文章中,我将讨论可能会在美国法院案件中发挥作用的两个原则:国际弃权和不方便法院

国际弃权

在美国对外国被告提起诉讼时,可能会触发基于 "国际弃权 "的提前驳回动议。该原则源于科罗拉多河水源保护区诉美国案(424 U.S. 800 (1976)),允许美国法院在符合 "明智的司法管理 "利益的情况下,拒绝对案件行使管辖权,而由另一法院行使。简单地说,美国法院可以决定由不同的法院来处理案件,以避免浪费资源或作出相互冲突的裁决。

但是,法院如何决定是否退出案件?科罗拉多河案的判决提供了法院应该考虑的几个因素:

  1. 财产管辖权:两家法院中的任何一家对争议的核心财产都有控制权吗?
  2. 论坛的便利性:哪个法院地点对证人更方便?证人距离美国法院近还是外国法院近?有些证人是否超出了美国法院的传唤权限?
  3. 避免零散诉讼:是否存在争议的不同部分由不同法院处理,从而导致裁决不一致的风险?
  4. 管辖顺序:哪个法院先受理案件?一个法院是否比另一个法院取得了更多进展?
  5. 适用法律: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该争议?
  6. 救济的执行:法院最终命令需要在哪里执行?
  7. 外国法院的适当性:外国法院是否有能力提供公平公正的结果?

举例说明:假设一家美国公司与一家中国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两家公司都在本国提起诉讼,希望得到有利的结果。如果美国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是中国的财产,而中国法院已经在诉讼中取得了重大进展,那么美国法院可能会根据科罗拉多河案所概述的原则选择弃权。然而,这只是例外情况,而不是规则。美国法院通常倾向于保留案件,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服从外国法院。

不方便法院

我们经常看到外国被告使用的另一种策略是以 "不方便法院 "为由寻求撤诉。这一法律原则允许法院在认为有更合适的审判地点时驳回案件。与注重司法公平的国际弃权不同,"不方便法院 "考虑的是便利和效率等实际问题。

以不方便法院为由提出的撤诉动议要获得成功,被告(通常是外国当事人)必须证明两个要点:

  1. 适当的替代法庭:必须有另一个法院能够充分审理案件。大多数国家都被认为是 "适当的 "法庭,除非这些国家以腐败或缺乏公平著称。
  2. 利益平衡:法院将权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决定驳回案件而选择另一法庭是否更公正、更有效率。

私人利益因素包括

  • 便于获取证据和证人。
  • 将证人送上法庭的费用和物流。
  • 任何可使审判更容易、更快速或更便宜的实际问题,请在另一个论坛上提出。

公共利益因素包括

  • 地方法院的负担(法院拥挤)。
  • 当地对解决影响社区的争端的兴趣。
  • 由熟悉适用法律的法院审理案件的好处。
  • 避免因适用外国法律而可能产生的法律冲突。
  • 避免让本地陪审员承担与本地无关的案件。

举例说明:考虑这样一种情况:墨西哥公民在纽约法院起诉一家美国公司在墨西哥发生的车祸。美国公司可能会以 "不方便法院 "为由要求驳回诉讼,声称墨西哥法院更适合处理此案,因为事故发生在墨西哥,证人和证据都在墨西哥,而且将适用墨西哥法律。如果美国法院同意,可能会驳回案件,要求原告在墨西哥重新起诉。

法庭选择条款

鉴于国际弃权和不方便法院的具体事实性质,一份精心起草的合同可能非常有价值。许多合同都包含 "诉讼地选择条款",规定了任何争议的解决地点。正如Bremen v. Zapata Off-Shore Co., 407 U.S. 1 (1972) 一案中所强调的,只要这些条款不是 "在当时情况下不合理的",法院一般都会支持这些条款。

在合同中加入明确的诉讼地选择条款,可以避免因争议应在何处审理而引发冗长的法律纠纷,从而节省时间和金钱。例如,如果您的企业在国际范围内运营,您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任何争议都将在特定的州或国家解决。这种先发制人的措施有助于简化潜在的诉讼,确保您不会被拖入一个陌生的法律体系。但正如我在《起草你的中国仲裁条款》一书中所写,选择好仲裁地至关重要。

总结

两项关键原则--国际弃权和不方便法院--在决定案件的诉讼地点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了解这些原则对于参与跨境诉讼的任何一方都至关重要,因为它们会对案件的策略和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国际弃权允许美国法院在有利于司法效率和公平的情况下将管辖权移交给外国法院。对财产的管辖权、对证人的便利性以及零碎诉讼的可能性等因素都会影响这一决定。然而,弃权更多的是例外而非规则;美国法院通常倾向于保留案件,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将案件交由外国法院管辖。

另一方面,"不方便法院 "是一种注重实用性和效率的策略,如果存在更合适的地点,法院可以驳回案件。法院会考虑各种因素,如获取证据的便利性、将证人带到法庭的成本和物流,以及解决当地争端的公共利益。这一原则确保案件在最合适的地点审理,同时兼顾公平与便利。

主要启示未雨绸缪至关重要。在合同中加入精心起草的诉讼地选择条款,可以避免就争议的诉讼地进行冗长的争论,从而节省时间和资源。法院通常会支持此类条款,除非在当时的情况下证明其不合理。通过事先谨慎选择诉讼地,您可以简化潜在的诉讼,避免被拉入一个陌生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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