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诉讼
随着全球交易数量的不断增长,我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国际诉讼律师发现,来自公司和国内诉讼律师的有关国内和国际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咨询也在增加
当纠纷涉及外国当事人时,一系列特殊的考虑因素就会发挥作用--其中之一就是,将在哪里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为了占据主场优势,我们会看到双方都在各自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双方最终在哪里提起诉讼,并不是谁先到法院那么简单。在本篇文章中,我将讨论可能会在美国法院案件中发挥作用的两个原则:国际弃权和不方便法院。
国际弃权
在美国对外国被告提起诉讼时,可能会触发基于 "国际弃权 "的提前驳回动议。该原则源于科罗拉多河水源保护区诉美国案(424 U.S. 800 (1976)),允许美国法院在符合 "明智的司法管理 "利益的情况下,拒绝对案件行使管辖权,而由另一法院行使。简单地说,美国法院可以决定由不同的法院来处理案件,以避免浪费资源或作出相互冲突的裁决。
但是,法院如何决定是否退出案件?科罗拉多河案的判决提供了法院应该考虑的几个因素:
- 财产管辖权:两家法院中的任何一家对争议的核心财产都有控制权吗?
- 论坛的便利性:哪个法院地点对证人更方便?证人距离美国法院近还是外国法院近?有些证人是否超出了美国法院的传唤权限?
- 避免零散诉讼:是否存在争议的不同部分由不同法院处理,从而导致裁决不一致的风险?
- 管辖顺序:哪个法院先受理案件?一个法院是否比另一个法院取得了更多进展?
- 适用法律: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该争议?
- 救济的执行:法院最终命令需要在哪里执行?
- 外国法院的适当性:外国法院是否有能力提供公平公正的结果?
举例说明:假设一家美国公司与一家中国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两家公司都在本国提起诉讼,希望得到有利的结果。如果美国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是中国的财产,而中国法院已经在诉讼中取得了重大进展,那么美国法院可能会根据科罗拉多河案所概述的原则选择弃权。然而,这只是例外情况,而不是规则。美国法院通常倾向于保留案件,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服从外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