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周前,一位客户委托本律所处理一桩相对常规的家庭事务。我们告知其本所不承接此类案件,并提供了几位专业律师的简短名单。客户对我们拒绝受理此事表示惊讶,并评论说这领域法律事务"如此简单"。 我解释道:这类案件九成确实简单,但剩余一成却极具挑战性。我们仅能预判约半数案件会触及那关键的一成复杂情况。换言之,我们可能面临5%的失误率,这正是我们拒绝受理此类案件的原因。
昨日,客户致电致谢,因其事务恰属那百分之十的范畴。尽管客户与我皆以为其需要方案A,结果却发现该客户实属那百分之一的特例——选择方案B反而能获得更优结果。
上述百分比是粗略估算,旨在说明律师工作的许多方面看似且实际上相当常规,但任何具体项目中通常都存在10%的特殊部分,而正是这10%往往引发问题。
律师事务所接触到的往往是那10%的案例,因为我们几乎从未接到这样的电话:"我刚做了这件事,一切都很顺利,能帮帮我吗?"我们收到的典型咨询更像是:"中国政府刚刚对我做了这件事,你们能帮我解决吗?"
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代表处,堪称90-10法则的绝佳例证——既因多数人对那10%的认知存在盲区,更因这种认知缺失所引发的问题往往极其严重。
九成情况下(粗略估计),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代表处并不复杂。但那剩下的百分之十,足以让你吃尽苦头。
以下是我们被咨询过的与中国公司注册相关的10%问题:
- 一家美国公司在当地获批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从事X业务,却在成立15个月后被北京方面勒令停业——因为在中国,WFOE不得从事X业务。这家公司所做之事的"讽刺"之处在于:若当初在WFOE申请中稍作调整(且更准确地)界定业务范围,其经营本属合法,几乎肯定不会被勒令停业。 关于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时明确经营范围的重要性,请参阅《如何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至关重要》一文。
- 一家欧洲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后,约三个月便被告知其运营完全违法且必须关闭。该欧洲公司向我们的中国公司注册律师说明了在华业务内容,其行为毫无疑问完全违反了代表处的运营规定。我们追问其设立代表处的初衷,对方回应称因其成本低于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 该公司从未咨询过律师关于代表处与外商独资企业(WFOE)的区别;他们直接委托一家注册代理公司办理代表处设立手续,对方照办即可。关于代表处与外商独资企业(WFOE)的区别,可参考《中国代表处:已获WFOE》及《如何设立中国代表处 》等基础资料。
- 此外,我们还接到无数企业来电,他们的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或代表处申请被拒或陷入审批僵局。我们认为这些企业还算幸运——毕竟比起在当地获批后又被北京叫停的遭遇,他们的处境要好得多。针对这类情况,我们会制定方案,或重振现有申请,或重新启动流程。 一旦企业出现审批问题,其档案便会被标注警示标记。即便后续彻底整改合规,仍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审查。因此我们通常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全新外资企业作为持股主体重新启动申请流程。
在中国商标注册中,我们也常见到这个百分之十的规则。大约百分之九十的情况并不复杂,但我们律所经常接到这百分之十的案例。上个月,一家美国公司苦等近一年才申请到中国商标,却发现商标因含有性暗示而未获批准,于是找到了我们。 与此同时,另一家公司已抢先注册并开始使用该美国品牌名称的另一部分—— 这正是该美国公司本应在中国注册商标的部分——导致其业务因此陷入困境。这正是复杂的10%案例,无论是该公司还是其使用的在线商标服务商都对此毫无察觉。
你是否曾属于那百分之十?若曾有此经历,我们期待你在下方留言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