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利好与利空

我们在中国的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胜诉案例

本律师事务所近日喜获佳音,在多起中国商标异议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取得有利裁决。此本身已是喜讯,更令人欣慰的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TMO)与商标评审委员会(TRAB)在所有程序中均对对方的不诚信行为给予了关键考量——无论对方是试图注册我方客户商标申请者,还是已注册该商标的权利人。

中国商标纠纷中的恶意行为

本博客读者皆知,恶意商标申请在中国是普遍且顽固的问题。因此,看到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正着力打击此类申请的恶意性质,实属令人鼓舞。

打击中国商标抢注行为

大多数有利的异议和无效裁定都依据《商标法》第32条作出,该条款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正在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然而,中国商标抢注者及其他恶意行为者(例如假冒者和别有用心的商业伙伴)急于采取此类行为的情况却屡见不鲜。 过去我们曾目睹商标局和商标审议委员会对"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这导致某些情况下,即使恶意注册或申请的受害方确实在中国使用过该商标,且注册人或申请人的不良意图显而易见,撤销或异议请求仍被驳回。

中国对"非法手段"的立场演变

在异议和无效程序中,商标审查办公室(TMO)与商标注册上诉委员会(TRAB)似乎正采取更务实的立场对待恶意行为,不再对那些曾擅自使用他人合法商标的当事人给予宽大处理。他们似乎意识到,大量囤积的抢注商标往往是逐步积累形成的,此类行为应当在萌芽状态就被遏制。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若干裁决似乎完全基于对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这些裁决基本认定:若非对方恶意,撤销或异议申请本应失败。 这令人忧虑,因为提起诉讼的客户都是重要的市场参与者。他们的商标在中国市场持续使用,按任何合理标准衡量都确实在中国具有"一定影响"。尽管这些案件中因对方恶意而得以挽回局面,但令人担忧的是,在认定中国市场先使用权和"一定影响"时,仍持续适用过度严格的标准。

这种情况让我想起几年前中国商标法判定商标是否"驰名"时所采用令人费解的高标准。在某案中,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我方客户的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尽管该客户是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六大豪门之一。 若裁决者向同事咨询,便能轻易意识到该商标在中国拥有数百万认知度。但裁决者的视野似乎局限于隔间之内,与现实认知脱节。这种视野缺失同样影响着影响力评估与在先使用认定。

结论

尽管中国商标保护领域仍存在某些令人担忧的趋势,但近期强调恶意注册的裁决对面临侵权问题的商标权人而言是个积极信号。随着2024年的到来,这些案例表明中国在识别非法商标注册、防范恶意抢注方面取得进展。不过仍有改进空间,尤其是在评估商标影响力及在华在先使用权方面。

尽管如此,我们将把握这些胜利,并聚焦积极面。值得欣慰的是,商标审查办公室(TMO)和商标注册上诉委员会(TRAB)正对恶意申请人和注册人采取更强硬的立场,我们期待这些中国商标代理机构能持续朝着保护合法商标持有人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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