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依据《海牙公约》的送达服务

送达服务公司及国内诉讼律师请勿申请

多年前,我在Letters Blogatory博客上读到一篇精彩博文《送达服务与未经授权的法律执业》,揭露了送达服务公司如何频频失误而损害客户利益。该文同时质疑这些公司是否构成未经授权的法律执业,并暗示其确有此嫌。

该帖子开篇讲述了律师博主近期遭遇的国际送达服务公司搞砸送达文件的经历:

最近我遇到几起案例,原告(或更可能是原告律师)聘请了"服务商"或承包商在国外送达法律文书,而这些"服务商"显然给客户提供了错误建议,或未能妥善完成送达工作。 例如,我见过服务商向外国中央机关提交送达请求后,当客户询问为何未完成送达时,竟告知客户在该国送达可能需要一年时间。 客户随后申请以替代方式送达——这本就是客户最初就该用钱解决的问题。我还见过供应商因外国中央机关拒绝执行送达请求而大发雷霆,却不愿探究对方拒绝的法律依据。

本律所的国际诉讼律师近期目睹了针对中国企业的送达尝试出现近乎狂潮般的低效或延误现象,无论是专业送达公司还是缺乏国际诉讼经验的本土诉讼律师均存在此类问题。 这类情况通常发生在送达失败约一年后,当企业客户向律师表示:"耗时逾年仍未能完成送达,能否请您寻找专业人士协助?"此时企业律师便会联系本所,我们进而着手排查送达未果的根源。

该博文随后开始质疑这些送达服务供应商是否因无证执业而触犯法律:"我们在国际送达服务中开展的工作,在多大程度上属于法律执业行为?反过来说,这些'供应商'在多大程度上从事了非律师不得从事的业务?"

这些都是很好的理论问题,我将在下文给出非常务实的"答案"。该帖子接着指出,当送达程序仅限于上门递送法院文件时,这便不属于法律实践范畴。我完全赞同这一观点,正如帖子所言,这种行为不涉及任何"真正的法律判断"。 但正如文中所言:"选择送达方式——尤其涉及境外送达时——无疑需要法律判断,至少在多数情况下如此":

假设您表示希望通过外国中央机关送达法律文件。这涉及一些后勤问题,例如流程所需时间、应缴纳的费用等。但律师还需关注更关键的问题:该外国国家可能采用的送达方式能否满足美国正当程序的要求? 本案所寻求的救济(如惩罚性赔偿)或争议性质(如税务纠纷)是否会导致某些外国拒绝执行请求?若欲采用《公约》允许的替代送达方式,类似问题同样存在。

对我们中国律师而言,帖子中提及"金钱"的部分在于:某供应商耗费大量时间试图完成送达,却在收款后、向中国中央机关提交送达请求后才提及——如今对中国公司执行送达程序竟耗时如此之久。然而那确实是美好的旧时光,因为如今通常需要约一年时间。 在任何针对中国企业的美国诉讼中,还存在着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案件是否值得继续推进?因为很多时候答案是否定的。参见《中国执行美国判决:这几乎改变不了什么》。这将是我下篇国际诉讼博客的主题,因为最近我们接到大量律师来电,以为在中国执行美国判决会轻而易举,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

现在就我对未经授权的法律送达问题的实际解答。真正的问题并非在于这些送达服务公司(它们通常在国内送达方面表现出色)是否从事了未经授权的法律执业活动。 在我看来,关键在于贵公司是否愿意将价值数百万美元(甚至20万美元)的案件委托给非律师,由其决定如何实现以下三项要求的送达:(1) 符合《海牙公约》;(2) 满足诉讼地法院的要求;(3) 符合被告所在国的送达规范。 若您身为国内诉讼律师面临相同困境,是否愿意在一年后解释为何选择实质上是专业信使服务来执行复杂的国际送达?我肯定不愿如此。

How to effect service of process on a Chinese company under the Hague convention. Service under the Hague convention on service is effected through the designated Chinese Central Authority in Beijing, which is the Bureau of 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Ministry of Just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is means the U.S. plaintiff must submit the following to China's ministry of justice: A completed United States Marshals Service Form USM-94. The original English version of the documents to be served (the summons must have the issuing court's seal).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of all documents to be served. A photocopy of each of these documents. Advice for effecting Hague service of process. Have a fluent Chinese speaking lawyer. Choose someone who's actually licensed to practice law in China. Have your Chinese licensed lawyer call and email both the relevant court in China and China's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that should - of course - be done in Chinese. Interested in learning more? Contact Harris Sliwoski today.

根据《海牙公约》对中国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的方法

中国是缔约方 《关于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中向国外送达司法和非司法文书的海牙公约》这意味着对华公司送达必须完全符合本公约规定。根据《海牙送达公约》进行的送达,须通过中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位于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际司法协助局办理。这意味着美国原告必须向中国司法部提交以下材料:

1. 一份填写完整的美国法警局表格USM-94

2.待送达文件的英文原件(传票必须加盖签发法院印章)

3.所有待送达文件的中文译本。

4.每份文件的复印件。

请注意,由于USM-94文件无需送达,故无需翻译本文件。除文件外,还须随送达申请一并提交约100美元的国际汇款单,收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务必确保上述所有内容100%准确无误,因我方国际诉讼律师常受聘于律所,而这些律所往往在诉讼启动10-14个月后才知晓送达失败原因,届时只能重新启动程序。

司法部随后将送达文件转交至相应地方法院,由该法院执行送达。中国法院通常送达效率较低。若被诉中国公司是当地实力雄厚的企业,送达过程可能更为迟缓。

即使您完全遵守上述所有要求,要在中国大陆对公司或个人实施《海牙公约》送达程序的真正诀窍,是让一位精通中文的律师(最好是曾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或仍在执业的律师)反复用中文致电并邮件联系法院本身及司法部。 通常情况下,法院和司法部都更倾向于与具备中文读写能力的律师(而非翻译或法律助理)进行对接。

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公司送达法律文件无效,美国法院已裁定中国依据《公约》第十条(a)项对邮寄送达提出的正式异议具有法律效力。参见DeJames诉Magnificence Carriers公司案及Dr. Ing H.C. F. Porsche A.G.诉高等法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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