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报道的涉及中国的欺诈案件,大多是中国企业针对外国企业实施的欺诈。但正如一位读者最近在邮件中向我指出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内部发生的欺诈行为“同样普遍,且危害性丝毫不亚于前者”。
我同意,今天的文章重点介绍了我们中国律师经手的六种最常见的内部公司欺诈行为。
在谈论公司内部欺诈之前,我想引用一位老客户兼朋友的话,谈谈如何应对这类问题。此人来自欧洲,但他的“商业帝国”几乎遍布全球,其中还包括一些经商极其困难的地方——在那些地方做生意,连中国都显得易如反掌。 有一次,我告诉他,我确信他在某家业务(位于一个通常被形容为“饱受战火蹂躏”的国家)的员工正在从公司中侵吞相当大一笔款项,他的回应大致如下:
我的目标并不是杜绝所有内部盗窃行为,因为那根本不可能。我的目标是紧盯最终目标,而这个目标就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并取得巨大成功。因此,尽管我痛恨公司内部的盗窃行为,但我对它的打击必须在恰当的时机、以恰当的方式进行。 我绝不会因为解雇那些曾协助我建立这番事业的人——哪怕他们确实在盗取我的财物——而摧毁这蓬勃发展的业务。不过,如果你认为自己知道是谁在盗取我的财物,请告诉我,这样我才能在时机成熟时采取行动。
我已经用过“紧盯目标”这句话数百次了,尤其是在谈论打击假冒产品时,我特别喜欢用这句话。
谈到公司内部欺诈,这意味着,尽一切可能预防和/或根除那些可能摧毁公司的欺诈行为至关重要,但阻止员工把笔或汽水带回家则远没有那么重要。对于那些更为常见的介于两者之间的欺诈行为,你该如何处理,将取决于具体情况的具体性质。
无论如何,以下是中国企业内部欺诈的前六大案例:
1. 没有真实的公司,也没有真正的员工。这种情况在十年前非常普遍,但当时的危险性要小得多。如今虽然已不常见,但危险性却大大增加了。 参见《不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在中国开展业务:被告请起立》。在此类欺诈中,您的“总经理”或其他拥有很大权力的人会向您的公司收取设立中国外商独资企业的费用,随后在您实际上并未拥有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情况下,多年以来却佯装您确实拥有。此类欺诈所获的非法收益可能数额巨大且持续不断。 假设您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年收入为400万美元,并向其“员工”支付100万美元薪资。如果存在真正的WFOE,中国所得税每年约为80万美元,员工税费及福利支出则约为40万美元。现在设想这家“WFOE”并不存在,因此也没有真正的员工。 此时,除贵公司以外的某方正通过逃税每年非法获利约120万美元。更糟糕的是,迟早有一天,贵公司的虚假独资企业会被当局查封,届时您将面临巨额税单,其中包括补缴税款、利息、罚金,甚至更严重的后果。参见《中国税务机关正在找你》。
如何识别这种情况?曾有几家公司向我们求助,因为他们发现自己的总经理住着价值数百万美元的公寓,开着十万美元以上的豪车,而其薪资水平根本无法支撑这种生活方式。 这虽是一种识别欺诈的方式,但更好的方法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您的中国外商独资企业(WFOE)确实是合法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并且所有WFOE“员工”确实都是该企业的正式员工。
2. 收入虚增或少报。虽不确定 这两种情况哪一种更常见,但它们都时有发生。虚增收入通常是为了达成业绩目标,或为了避免公司被勒令停业。少报收入通常是为了掩盖有人从公司不当挪用资金的行为。 虚报收入可能导致公司将资金投入本应放弃的项目;少报收入则意味着您需承担未曾察觉的税款、利息及罚金。如何避免这些情况?答案是财务审计。此外,公司内部若有熟悉并关注中国市场动态的人员,也将大有裨益。
3. 亲友及关联公司。将亲友 作为中国外商独资企业的供应商,并为此“特权”支付更高费用,这种做法非常普遍。如果亲友收取的费用仅高出1%至5%,您可能永远不会察觉,而且即便察觉,这可能也并非什么大问题。 但当我们的中国律师介入此类情况时,通常发现加价幅度往往高达30%至50%。 我无法统计有多少次,我们协助美国或欧洲企业解雇其中国采购代理后,才得知(通常是从实际生产产品的工厂处获知),除了已知的支付给采购代理的5%费用外,他们还额外支付了40%的中间抽成。 参见《中国工厂与采购代理之间的隐性佣金》。更常见的情况(至少就我们中国律师所见而言)是,由贵公司自己的总经理设立外部公司。如何阻止这些欺诈性的供应商交易?您需要监控定价,并监控供应商的所有权归属。您还需在《雇主规章制度》(以及尽可能多的其他地方)中明确表明,绝不容忍供应商欺诈行为。
4. 贿赂。这一 话题涉及面太广、过于复杂且至关重要,我无法在此进行应有的深入探讨,因此将极力简要说明。贿赂对您的业务有害,您必须尽一切努力加以防范。中国贿赂:既不明智,也无必要。
5. 旁门左道销售。这种 欺诈手段利润丰厚且十分常见。试想,你可以将一款成本几乎为零(无论是开发、制造还是营销)的小工具以800美元的价格售出。再试想,每天都有人打电话来购买这款产品。现在再试想,你的某位员工正在利用你的产品进行这种操作。我们最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看到此类情况:
a.该中国外商独资企业(WFOE)在中国境内完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或者在中国生产产品,然后销往东南亚或某些尚未引起外资企业太多关注的新兴市场国家。
b.该中国外商独资企业(WFOE)从事的是既采购又销售产品的业务。例如,一家在中国采购鱼类并销往全球的鱼类经纪公司,其员工可能利用公司资产购买价值50万美元的鱼,随后以52.5万美元的价格售出,最后将款项全额归还,而无人察觉。 或者,如果您的员工与某家鱼类公司的员工串通一气,在您的员工收到报酬之前,交易甚至不涉及任何资金交割,又会怎样?如果您的员工利用这种手段侵吞了您50%的业务,又会怎样? 倘若该员工在此类操作中愈发得心应手,甚至无需动用公司资金——因为他/她已积累了自有资金——却仍继续利用公司的良好声誉和市场推广预算来拓展个人业务,又该如何是好? 这种欺诈行为最令人震惊之处在于,几乎每次解雇此类员工时,对方往往已在解雇后一两天内成立好公司,随时准备与原公司展开竞争。这个渔业公司的案例完全取材于现实生活,但发生地是越南而非中国,而欺诈者正是我们客户在越南业务的美籍负责人。
如何遏制此类欺诈行为?通过制定明确规定“绝不姑息此类行为”的雇主规章制度。通过签订禁止此类行为的竞业禁止和禁止招揽协议或条款。然后提起诉讼。
6. 虚假员工。 如果您的中国外商独资企业(WFOE)实际只有200名员工,而非其声称正在支付薪资和福利的250名员工,您会察觉吗 ? 若您的回答是否定的,请立即采取行动,以便下次能给出肯定的答复。因为将不工作的亲友列入薪资名册,是典型的中国式欺诈手段。这种手段在中国合资企业中尤为常见,其目的是将利润归零,从而确保无需与外资合资方分享任何利润。
你看到外面有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