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商标侵权中的戏仿抗辩颇具挑战性

在涉及大麻商标侵权或任何侵权指控时,戏仿作为抗辩理由往往颇具争议。如需了解相关背景,请参阅我们的这篇这篇和 这篇博文。尽管如此,人们经常对已注册商标进行戏仿,一旦遭到追究,他们往往会提出戏仿抗辩。在大麻领域,最近发生的一起由纽约市提起的诉讼中就出现了这种情况。

商标侵权案

上周,一家联邦法院批准了市政府针对罗伯特·洛佩兹提出的初步禁令动议。洛佩兹先生是一名服装设计师,他以自己的品牌“纽约大麻”(New York Cannabis)名义生产商品。市政府起诉洛佩兹,称其山寨商标侵犯了市政府的注册商标,实质上构成假冒行为。

洛佩兹主要以“戏仿”作为抗辩理由。需要说明的是,戏仿是一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形式。它是对原创作品的一种“扭曲模仿”,旨在对其进行评论。在适当的情况下,戏仿可以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但在本案中,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

初步禁令的审查标准

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一样,如果申请方能够证明以下因素,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也可签发初步禁令:

  1. 在案情实质方面胜诉的可能性,
  2. 如果不采取初步救济措施,它很可能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3. 权益的平衡向提起诉讼的一方倾斜,并且
  4. 禁令符合公共利益。
胜诉的可能性

法院认定,鉴于市政府已证明其拥有该市商标的所有权,其主张在实体上很可能成立。需要提醒的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颁发的注册证书被视为商标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该因素的第二部分是确定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法院通常依据八项“宝丽来因素”:

  1. 商标的显著性;
  2. 商标的相似性;
  3. 产品的接近程度及其相互间的竞争力;
  4. 有证据表明,资深用户可以通过开发一种产品,并在被指控侵权方产品的市场上销售该产品,从而“弥合差距”;
  5. 实际存在消费者混淆的证据;
  6. 证明该仿冒商标系恶意采用;
  7. 产品的相应质量;以及
  8. 相关市场中消费者的成熟度。

在此,法院认定几乎所有因素均指向存在混淆可能性。

  1. 商标的显著性:“被告仿制的所有城市商标均已在某个类别中注册超过五年,且均为显著商标。”
  2. 商标的相似性:值得注意的是,洛佩兹承认他的商标抄袭了该市的商标。
  3. 产品的相似性及其相互间的竞争关系:“市政府和被告均在销售带有各自商标的同类服装。”
  4. 证明资深用户可通过开发一款产品并在被指控侵权方产品的市场上销售,从而“弥合差距”的证据:

    “在此,市政府声称,尽管其本身并不销售大麻相关产品,但由于娱乐用大麻已合法化,它很可能以某种方式填补这一空白。 许多在部门徽标中使用粗体大写字母“NYC”注册商标的市政府机构,例如财政部、卫生与心理卫生局、消费者事务局等,很可能将参与娱乐用大麻的监管、执法、征税以及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的工作。”

  5. 实际消费者混淆的证据:该市声称已收到有关洛佩兹商标的咨询。
  6. 证明该仿冒商标系恶意采用的证据:“本案中,可从被告承认抄袭市政府商标这一事实推断其采用该商标存在恶意……”
  7. 产品的相应质量:“[该市]有权让消费者对其产品的质量作出判断,而不受被告的竞争性商品和服务的干扰。”
  8. 相关市场中消费者的成熟度:

    “在本案中,双方均向消费者销售同类服装——包括T恤、连帽衫和帽子——鉴于商品的相对价格定位及其性质,这些消费者通常缺乏专业知识且不甚挑剔。”

提醒: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戏仿作为抗辩理由往往难以成立

这里有一个值得重申的教训:在商标案件中——尤其是在商业环境中——主张戏仿抗辩是相当困难的。利用他人的商标进行政治和/或社会评论,与利用它来增加销售额,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我们看到许多公司曾试图在这条界线上游走,最终为此付出了代价;鉴于此次初步禁令的颁布,纽约大麻公司(New York Cannabis)成了最新的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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