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行业商标诉讼已持续不断地涌现相当长一段时间,此刻正是提醒读者们的好时机:戏仿行为不能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
在周一提交的诉状中,原告方——总部位于洛杉矶的两家公司Big Beverage, Inc.与Happy Hour Drinks Company, Inc.(商业名称为Happy Hour)指控被告Happi Co.在销售其标有"IT'S HAPPI HOUR"标签的大麻果味气泡水时,侵犯了原告方三项注册商标权。 大饮料公司持有葡萄酒、蒸馏酒及啤酒类别的三项注册商标。原告方指出其多款产品同样标注"HAPPY HOUR"字样,且自2013年起持续使用该商标。
原告主张,2021年8月,Happy Hour的代工合作伙伴向其通报了侵权行为。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于2021年2月获得了域名www.happihourdrink.com的权利。尽管被告在收到原告首次索赔函后似乎有意回应,但至今已逾一个月仍未作出实质性答复。
本诉状要求法院颁布禁令,禁止被告销售侵权产品;判令被告返还侵权产品销售所得全部利润;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及诉讼费用;并给予其他适当救济。
我们此前已多次强调这一点,但仍需重申:大麻企业同样可能面临商标侵权指控,因此在品牌建设前进行充分调研至关重要——不仅要确保不侵犯大麻行业内其他企业的权益,更要避免侵害大麻行业外的相关方权益。 谨此提醒,法院在判定商标是否易与其他商标混淆从而构成侵权时,将考量以下因素(AMF Inc. v. Sleekcraft Boats案):
- 标记强度;
- 货物邻近性;
- 商标的相似性;
- 实际混淆的证据;
- 使用的营销渠道;
- 货物种类及购买方可能采取的谨慎程度;
- 被告选择该商标的意图;以及
- 产品线扩展的可能性。
我们建议大麻行业客户评估的两个最基本因素是:(1) 您的商标是否与现有商标相似或相同;(2) 您是否故意模仿现有品牌?正如我们此前所述,戏仿不能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 当您选择以"戏仿"现有品牌为目的注册商标时,很可能实际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甚至可能导致知名商标的淡化。若被认定您明知存在在先商标,将面临更高的赔偿风险——您的行为将被判定为故意侵权。
这些因素只是分析的开端。归根结底,您需要做好调研工作,并咨询经验丰富的商标律师——他们能为您进行商标检索,并协助制定品牌战略。从长远来看,这绝对物有所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