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氯胺酮诊所的数量正在增加。正如我们之前所述,氯胺酮是《联邦受控物质法》中列为第三类受控物质的药物,已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用于某些医疗用途,在某些情况下,医疗专业人员也可将其用于标签外用途(如治疗焦虑或抑郁)。 话虽如此,围绕氯胺酮诊所(涉及氯胺酮的超说明书用途)的所有权和运营的法律框架可能极其复杂,且各司法管辖区的规定存在显著差异。
加利福尼亚州无疑是氯胺酮诊所林立的地方。就企业化医疗实践而言,许多氯胺酮诊所的企业架构存在一定风险。加利福尼亚州对医疗机构的所有权监管极为严格。该州对医疗机构的拥有者设定了严格限制,这包括氯胺酮输液诊所,因为只有持证医疗从业人员才能开具处方并管理氯胺酮及相关治疗。
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医疗诊所必须由特定实体(即专业医疗公司)所有,且该公司的大多数所有者必须是医生,非医生所有者的范围仅限于其他医疗专业人员。 针对医疗合伙企业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这意味着,氯胺酮诊所通常必须由持证医师拥有,且不得有非持证医疗专业人员作为所有者。话虽如此,非医疗专业人士仍存在极小的可能性参与氯胺酮诊所的经营:即通过管理服务组织(MSO)模式。
MSO乍听起来可能与普通的管理公司非常相似,但其实两者截然不同,且MSO的职权范围非常有限。加利福尼亚州医疗委员会规定,医生不得将以下事项委托给MSO或非医生:
- 所有权是控制患者医疗记录(包括决定其内容)的一项指标,应由持有加州执照的医生保留。
- 医生、辅助医疗人员及医疗助理的选拔、录用和解雇(涉及临床能力或专业水平方面)。
- 确定医生与第三方支付方建立合同关系的具体条件。
- 关于患者护理服务编码和计费程序的决策。
- 批准为该医疗机构选定的医疗设备和医疗用品。
医疗委员会还禁止以下行为:
- 非医师拥有或经营一家提供患者评估、诊断、护理和/或治疗服务的机构。
- 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普通公司形式经营医疗业务的医生。
- 管理服务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安排、宣传或提供医疗服务,而非仅为医生的医疗执业提供行政人员及行政服务(非医生对医生的医疗执业行使控制权,即使该业务由医生拥有并经营)。
- 一名医生担任“医疗总监”一职,但该医生并不拥有该诊所。例如,一家提供水疗服务的机构,其服务内容包括肉毒杆菌注射、激光脱毛和医疗级微晶磨皮等医疗程序,该机构与一名医生签订合同或雇佣其担任“医疗总监”。
关于如何向多专科诊所(MSOs)支付报酬的问题也极其复杂。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医生不得因转诊而收取报酬,但以下情况可能被允许:
除转诊患者外,基于总收入百分比或类似合同安排而就其他服务支付或收取的报酬,只要该报酬与所提供服务的价值相称,或与受款人向付款人出租或提供的任何场所或设备的公允租金价值相称,则不构成违法行为。
换句话说,在某些情况下,与多系统运营商(MSO)达成的费用分成安排在法律上或许是站得住脚的,但这并非必然,而且这方面的法律规定非常复杂。
这一解释实际上只是略微触及了围绕氯胺酮诊所结构的诸多问题。对于氯胺酮诊所而言,关键在于所有权和运营问题绝非简单明了,尤其是在加利福尼亚州普遍禁止企业从事医疗执业的大背景下。更复杂的是,氯胺酮诊所还须遵守针对医生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诸多州级和联邦规定。 如果您计划进入这一热门领域,请务必谨慎行事,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