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大麻管制与监管史上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子。在万众期待的公告中,美国缉毒局(DEA)发布了一项拟议规则制定通知,拟将大麻从《管制物质法》(CSA)第一类管制物质重新划分为第三类(以下简称"拟议规则")。
我们已在博客的多个帖子中探讨了将该物质列为第三类受控物质的意义,最初始于去年八月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建议美国缉毒局(DEA)实施此项重新分类的建议。详见:
目前,以下是对今日拟议规则的若干高层级观察。
首先,缉毒局并未提出临时最终规则。我们早有预料,但若真能如此就再好不过了!根据临时最终规则,若机构认定存在充分理由,可不经预先发布拟议规则(正如缉毒局此次所为)直接颁布最终规则。临时最终规则本应在发布后立即生效,大麻也将在今日被移至第三类受控物质。如今我们只能继续等待。
其次,拟议规则规定自联邦公报发布之日起,将设置标准的60天意见征询期。这属于相当常规的时限;不过正如我先前所解释的,该期限始终存在延长可能。
第三,拟议规则明确指出:“任何含有《管制物质法》定义范围内‘大麻’成分的药物,仍须遵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的相关禁令。”不,这并不意味着FDA将开始执法;也不意味着大型制药公司即将打压州政府许可的经营者。别再这么说了。
第四,拟议规则对提交电子及其他形式意见的具体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流程并不难遵循!但若未能遵守,您的意见将无法纳入记录,美国缉毒局亦不会予以考虑。
第五,我真的很喜欢这一段: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于2023年8月建议将大麻重新归类为第三类受控物质。详见HHS卫生助理部长Rachel L. Levine医学博士致美国缉毒局(DEA)局长Anne Milgram的信函(2023年8月29日)("2023年8月信函")。 随后,司法部长就本规则制定程序相关问题征询了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OLC")的法律意见。OLC在多项结论中指出:"在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通知('NPRM')前,HHS的科学与医学判定具有约束力。" 《关于大麻潜在重新分类问题的法律意见》,45 Op. O.L.C. __,第*25页(2024年4月11日)("OLC法律意见书")。1 在发布规则制定程序通知后,HHS的科学与医学判定将在后续规则制定流程中获得"重大尊重"。2 OLC意见书第*26页。
我始终主张,根据《受控物质法》的明确表述,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作出的科学和医学判定具有约束力。但听到法律顾问办公室也持相同观点实在令人欣慰——尤其考虑到业内专家们曾对该办公室的立场感到困惑。如今法律顾问办公室似乎已向缉毒局明确表态:"你们必须遵守第三类管制"。
第六,值得注意的是,拟议规则深入探讨了具有争议性的国际法约束问题。 该提案对此仅作简略分析,但法律顾问办公室似乎依据国际公法义务(包括美国缔结的1961年《联合国麻醉品单一公约》)为大麻列入第三类管制物质提供了依据。然而美国缉毒局在提案第86页声明:
“在制定本规则的同时,美国缉毒局将考虑若大麻被重新列为第三类受控物质时,为履行美国在《麻醉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下的义务所需实施的大麻专项管控措施。若大麻重新分类确有必要,该局将尽快完成相关法规的最终制定。”
这可真有意思!预计行业和公众都会为此忧心忡忡。
第七,同样耐人寻味的是,缉毒局和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在2016年认定大麻应保留在第一类管制物质之列后,如今却要为将其降为第三类管制物质的结论辩护。我曾公开质疑过这种转变所需的逻辑体操。不妨翻阅拟议规则第11至13页的论证依据,看看是否能说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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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目前就到这里。拟议规则长达92页,而我今天只有不到30分钟的时间阅读并撰写这份报告。关于这一重大进展,我们将于下周尽快跟进并发表进一步见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