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重新分类似乎只是时间问题,我的同事们已撰文探讨其潜在影响(参见此处、此处及此处)。若将大麻列为限制较少的类别,也将对大麻品牌的商标注册产生影响。通过扩大大麻商品与服务的合法范围,重新分类将使更多大麻类商标有资格获得联邦保护。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将拒绝注册任何与联邦法律规定非法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这包括《管制物质法》(CSA)中定义为大麻的所有大麻制品,即四氢大麻酚(THC)含量超过0.3%的大麻制品。 大麻被列入管制最严格的受控物质清单,这几乎彻底关闭了任何涉及大麻的活动在联邦法律下被视为合法的可能性。
大麻重新分类将改变这一现状。根据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建议,许多评论员认为大麻的新归类很可能属于第三类管制物质。第三类物质指"滥用潜力低于第一类或第二类物质,且滥用可能导致中度或轻度身体依赖或高度心理依赖"的物质。 根据美国缉毒局(DEA)分流管制司的定义,第三类物质包括"每剂量单位含可待因不超过90毫克的产品(如含可待因的泰诺®)以及丁丙诺啡(苏博宁®)"。
该®符号表示注册商标,表明与第三类管制物质相关的商标可进行注册。这进而强调了尽管第三类物质仍受管制,但在特定情况下仍可合法使用。除第一类(当前仅包含"大麻")外,所有管制类别的物质示例中均可见®符号。 大麻重新分级后,即使仅降级至第二类,仍可注册大麻相关商标。奥施康定®便是第二类物质中已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
尽管大麻最终可能被重新分类,部分大麻品牌在联邦商标保护方面仍将面临困境。例如,大麻虽非管制物质,但含CBD的大麻食品仍被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视为非法。根据合法使用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将拒绝注册任何涉及违反联邦法律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而不仅限于违反《受控物质法》的项目。
然而,对某些品牌而言,重新分类将使它们能够获得联邦商标保护。 当前正是这些品牌调整商标战略的良机,以确保充分把握大麻重新分类带来的机遇。这不仅包括分析其商品及/或服务是否具备商标保护资格,还需关注商标注册基本原则——例如确保商标不属于通用名称、地域描述性词汇,或与已注册商标及在审商标存在混淆性相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