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另一位律师谈及上周俄勒冈州选民通过投票在本州合法化裸盖菇素疗法的事宜。我们讨论到持证机构尚需数年才能正式运营,在此期间民众只能依靠第109号法案的普遍非刑事化政策,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许还需借助"尝试权"获取途径。
《公共法115-176》("尝试权法案")是2018年颁布的联邦法律,为寻求获得试验性治疗的绝症患者建立统一制度。该法案限制性极强。尝试权法案最初作为州立法提出,全美41个州已通过类似法律(联邦法案未包含预先禁止条款)。具体而言,该法案修订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豁免终末期患者在耗尽所有批准治疗方案且无法参与涉及该药物的临床试验时,向其提供某些未经批准的试验性药物所适用的该法案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定要求和限制。
与许多先前的州法律不同,该法案无需机构审查委员会的审核。但"尝试权法案"要求"符合条件的试验性药物"的生产商或赞助商每年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报告药物供应情况,FDA则须在其官网公布此类使用的摘要信息。
迄今为止,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这项新法案的协助力度有限。这或许源于"尝试权法案"的初衷正是"削弱FDA对民众生命的管控权";也可能因为该法案与FDA现行的扩大准入计划(常被称为"同情用药计划")存在相似性;再或者,纯粹是因为FDA在处理各类事务时总显得拖拖拉拉。
2020年7月24日,该机构终于发布了一项拟议规则,旨在简化"尝试权"的报告要求(我甚至不确定这是否必要)。意见征询期于九月底截止。由于报告方案尚未最终确定,目前尚不清楚过去几年有多少患者通过"尝试权"获得药物、具体使用了哪些药物,以及这些措施对患者实际效果如何。整体进展似乎相当缓慢。
无论如何,需要注意的是,"尝试权"法案并非涵盖所有药物或治疗手段。符合条件的试验性药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已完成FDA批准的I期临床试验;2)正在进行旨在为批准申请奠定基础的临床试验,或已是批准申请的对象;3)处于持续的积极研发或生产阶段。 正如预期,该法案还限制了"根据法案向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或拒绝提供合格研究用药的赞助商、制造商、处方者或配药者"的法律责任。
显然,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哪些药物符合上述三项标准。答案始终取决于时机,但我们的判断是,裸盖菇素和MDMA制剂目前应符合条件。医生和患者需要考虑的是,在具体案例中这些药物是否值得尝试,以及是否值得为争取"尝试权"或州法律类似条款而付出努力。 例如,俄勒冈州的晚期患者若想尝试裸盖菇素,可能更倾向于就地获取少量菌柄和菌盖,而非设法从FDA制药申请者处获取精制制剂。
且看事态如何发展。我们将持续关注联邦及各州的"试用权"法案,同时关注迷幻药物使用的其他潜在"安全港"——从宗教豁免 到州许可服务提供商, 乃至广泛的非刑事化措施。目前裸盖菇素正沿着所有这些路径推进。这种化合物前景广阔,我们必将全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