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持续繁荣,医疗保健领域的并购活动日益活跃。我们持续观察到氯胺酮诊所收购案例的增加,同时也有投资者开始创立管理服务组织(MSO),以协助此类诊所减轻行政负担。 同样,我们也观察到氯胺酮诊所与管理服务组织之间的合资活动日益增多。对于接受任何联邦报销(如联邦医疗保险、医疗补助、退伍军人事务部等)的诊所,联邦反回扣法("AKS")均适用——该法规设有刑事处罚条款,包括监禁刑罚。
我们此前曾撰文探讨过《反回扣法》及其对氯胺酮诊所的适用性(点击此处查阅)。该法案通常禁止任何人因转诊受联邦报销覆盖的患者而收取或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部分州法律同样禁止针对私人保险及自费患者的此类行为)。
联邦医疗报销欺诈与滥用行为的主要调查机构是监察长办公室(OIG),该机构隶属于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除其他职能外,监察长办公室通过多种方式为医疗行业提供指导,包括发布欺诈警示、意见函及合规指引。医疗法律从业者应充分了解监察长办公室及其颁布的各项指导文件的重要性。
监察长办公室欺诈警报
监察长办公室曾就合资企业活动发布过两份特别警示——首份于1994年发布(点击此处查阅),次份于2003年发布(点击此处查阅)。在探讨合资企业需考虑的重要因素前,必须强调反回扣法(AKS)的核心问题。 正如监察长办公室在2003年欺诈警示中总结——回扣行为危害性在于其可能:(1)扭曲医疗决策;(2)导致医疗资源过度使用;(3)增加联邦医疗保健计划成本;(4)通过排挤不愿支付回扣的竞争者形成不公平竞争。任何医疗交易中,都应时刻谨记这四大要素。 若交易任何环节触发上述问题(且涉及联邦报销),则需深入查阅《反回扣法》以确认是否存在潜在违规,并核查该法规定的安全港条款。
需考虑的因素
监察长办公室(OIG)在2003年的欺诈警示中列举了可疑合同合资企业的特征清单。正如监察长办公室所指出的,该清单仅为示例性说明,并非穷尽式罗列。 下文转载该清单(略作编辑)。但需特别说明:监察长办公室的关注重点在于双方均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业务线及合资企业。在典型的管理服务组织(MSO)模式中,MSO本身并非医疗服务提供者,亦非由医疗服务提供者所有。此种架构虽有助于降低特定风险,但无法消除《反回扣法》下的所有风险。
新业务领域。经营者通常寻求拓展可为现有患者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例如:医院拓展医疗器械服务、医疗器械公司拓展雾化器药房业务,或肾脏科医生拓展家庭透析用品供应业务等。
专属转诊客户群。新创立的企业主要或完全服务于所有者现有的患者群体(或受所有者控制或影响的患者)。所有者通常无意将业务扩展至服务新客户(即其主营业务尚未覆盖的客户),因此对此几乎不作或仅作极少实质性努力。
实质性商业风险微乎其微。业主对该项目的核心贡献仅限于客户引荐;其对企业几乎未作任何资金或其他形式的投入,将全部运营事务委托给经理/供应商,同时保留其专属客户引荐渠道所产生的利润。剩余商业风险(如服务款项未支付)可依据历史运营数据进行相对可测的评估。
管理者/供应商的地位。该管理者/供应商是业主新业务线的潜在竞争者,通常会争夺专属转诊资源。其自身具备提供几乎完全相同服务的能力,并能以自身名义向保险公司和患者收取费用。
管理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范围。管理方/供应商提供以下全部或大部分关键服务:
- 日常管理;
- 计费服务;
- 设备;
- 人事及相关服务;
- 办公空间;
- 培训;
- 医疗用品、耗材及服务。
一般而言,经理/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范围越广,该安排构成合同合资企业的可能性就越大。
报酬。该安排的实际效果,从整体来看,是为业主提供向保险公司和患者收取本应由管理者/供应商提供的业务费用的机会。该项目向业主支付的报酬(即项目利润)将考虑业主所创造业务的价值和规模。
排他性。双方可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禁止业主向非其引荐的患者提供任何物品或服务,并/或禁止经理/供应商以自身名义向业主的患者提供服务。
结束语
虽然上述因素主要适用于涉及两名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同合资企业,但某些因素同样适用于管理服务组织(MSOs)。必须时刻牢记《反回扣法》的核心宗旨,正如前文所述。每当涉及这些因素时,都需审慎评估是否触发或违反该法案。
上述问题中始终存在的一个关键点在于:该项目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的报酬(即项目利润)是否考虑了该提供者创造的业务价值与业务量。若此类情况普遍存在,则需重新审视并调整报酬结构,确保其不将提供者创造的业务价值或业务量纳入考量范围。
正如我们在之前的帖子中所说,医疗保健是法律领域中极为复杂的领域。每项交易都各不相同,但反回扣法问题往往以各种形式普遍存在。鉴于违反反回扣法将导致严重后果,采取正确方式行事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