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中国合同

本律所的中国律师经常接到外国(非中国)企业提出的请求,要求"审查"其中国交易方提供的合同。我们对此类请求的回应通常如下:

我们很乐意审核贵方中国合作方发送的合同,但必须事先提醒您以下事项:

1. 即便只是审查一份中国合同,我们也必然需要做更多工作。具体而言,我们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一是审查合同并撰写备忘录阐述我们的观点;二是审查合同后,针对我们认为对您不利的条款进行重新起草。

2. 为了明确贵方合同中哪些条款需要修改、哪些无需调整,我们首先需要充分理解贵方的目标诉求与核心关切。例如:价格、质量、数量、知识产权保护及/或长期合作关系对贵方是否重要?我方中国律师团队需要此类信息,方能准确判断哪些条款符合贵方利益,哪些条款存在不合理之处。

3. 我们审查的几乎所有中国合同都存在严重缺陷,原因多种多样。这些合同之所以糟糕,往往是因为中国公司直接从网上下载了模板合同,而这些模板与实际交易内容毫无关联。仅举几例:当需要签订生产协议时,我们却收到许可协议;当需要签订生产协议时,我们却收到许可协议;当需要签订生产协议时,我们却收到许可协议;当需要签订生产协议时,我们却收到许可协议;当需要签订生产协议时,我们却收到许可协议;当需要签订生产协议时,我们却收到许可协议;当需要签订生产协议时,我们却收到许可协议;当需要签订生产协议时,我们却收到许可协议;当需要签订生产协议时,我们却收到许可协议;当需要签订生产协议时,我们却收到许可协议;当需要签订生产协议时,我们却收到许可协议;当需要签订生产协议时,我们却收到许可协议;当需要签订生产协议时,我们却收到许可协议;当需要签订生产协议时, 当需要产品开发协议时,我们却收到生产协议;当需要保密协议时,我们却收到雇佣合同;更有无数次收到为外国市场而非中国市场拟定的合同。

中国公司偶尔会提供糟糕的合同,因为他们缺乏专业认知,但多数情况下,他们这样做是因为根本不想与你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详见《中国合同起草实务指南》。中国公司给外方合作伙伴的合同通常糟糕透顶,因为他们就是想让合同对你不利——但对他们自己却毫无影响。 有时我们的中国律师会判定,中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间的整套合作安排对后者极为不利,甚至完全违法。但更常见的情况是:合同英文部分对外国企业其实完美无缺,而中文部分(这往往是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部分)却对外国企业极为不利。

当面对一份糟糕的合同时,我们律师的工作重点便从"合同审查"转向向客户阐明为何应当放弃该交易,或是委托我们从零起草新合同——新合同既能让外国公司实现其真实诉求,又能为其提供充分保障。

前些天,我们的中国律师团队审阅了客户提供的合同,并向客户发送了以下邮件(为避免泄露任何识别信息已作修改)。现将该邮件内容呈现如下,因为它清晰地列举了我们在国内提供的合同中经常遇到的各类合同问题:

本合同存在诸多关键条款缺失,且内容常有模糊之处,尤其体现在其最重要的条款方面。请注意,我们的审查基于中文文本部分。

1.该英文译本存在严重且蓄意的翻译失实,且因其未明确合同的管辖语言,故本合同中文文本方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唯一依据。 

2.我们需要确认合同中提及的中国公司是否确实是该仓库的所有者/经营者。合同中对此表述不明确,我们怀疑签约方甚至不具备合法授权进行此项交易。 

3.如我们所讨论,该流程包含以下步骤:a) 产品在保税区内进入仓库;b) 打开集装箱并将产品存放于托盘上;c) 为产品贴上运往中国的标签,完成清关后进入中国;d) 或将产品重新装入集装箱运回,全程无需办理中国海关清关手续。这些基本程序在本合同中均未提及。 此外,贵方对集装箱装卸的费用也未作明确规定。 

4.在自由贸易区内,货物从船舶运至仓库的过程受到严格管控。合同中未对运输方式及费用作出任何规定。

5.您需要第三方能够标注发往中国客户的货运标签。合同本应规定该流程,但对此却完全未作说明。 

6.您曾声明希望保留自行选择第三方机构办理进口清关及中国境内配送的权利。若要行使此项选择权,需仓储运营商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具体条款与操作流程,但本合同对此未作任何规定。 

7.合同要求您为仓库内的产品投保。您是否知晓此条款?我之所以询问,是因为该要求在中文版本中有提及,英文版本却未载明。若您将承担保险责任,我们需要确认您能否以合理价格获取所需保险。中国本土保险公司通常不愿为外国实体提供保险,尤其是在自由贸易区内。

8.合同规定仓库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需注意不可抗力条款常被中国企业作为免责借口,因此我们需明确该条款内容,包括限定合同中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 

9.协议要求以人民币支付。通常情况下,外国公司使用保税仓库时支付美元或欧元。若您无法以人民币支付,则需明确支付货币。 

10.中文材料清单与其英文译文完全对不上号。我们需要明确将存储哪些内容以及存储形式。 

11.合同中文部分规定合同期限为一年且无续签条款,而英文部分对此未作说明。一年期限是否可接受?您是否接受无续签权利的条款?  

12.合同涵盖货物进口至中国及回运至欧洲的事宜,但表述方式极其模糊。此处需予以明确。尤其应具体说明集装箱拆箱与重新装箱的操作流程及相关费用。  

13.仓储费的支付日期不明确。图表注明“90天内支付”,但正文规定按月支付。鉴于费用支付至关重要,此处需予以澄清。 

14.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均基于短期仓储的前提制定。若需长期仓储,应与中国公司协商。但需注意,仓储成本可能高昂,长期存储未必是可行的选择。  

这份合同起草得如此草率,通常我们会建议您让我们重新起草一份新合同。然而,中国仓储公司通常坚持使用自己的文件,因此我们建议至少在初期尝试在其合同框架内进行协商。

请审阅以上内容,如有关于本合同的其他疑问,请告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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