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日历年末,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非营利组织都会开始更频繁地进入公众视野。最近,我为一家希望以某种形式在中国开展业务的非营利组织提供了咨询。 严格来说,该组织属于美国非营利组织(501(c)(6)),而非501(c)(3)类慈善非营利组织,但下文中我将统称其为“非营利组织”。
以下是我为董事会撰写的一份备忘录的节选,该董事会希望将该非营利组织在中国面临的风险降至最低。针对该非营利组织的风险状况,我们建议其将知识产权授权给多家中国本土的第三方运营商,由这些运营商支付专利使用费,并全权负责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业务运营及相关风险。
1. 关于中国近期执法重点调整的基本背景
您可能已经知道,在中国境内或与中国开展业务存在重大商业风险,这主要是由于中国共产党(“中共)对社会各领域(包括商业事务)的铁腕控制。近期,中共将政府执法的重点放在了金融和教育领域。参见“中国称对商业的整顿将持续数年”及“中国拟收紧信贷以抑制房地产热潮”以及“中国加强监管规模达1万亿美元的银行理财产品。”
2. 中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处理
中共对任何形式的外国势力介入中国事务都持敌视态度,在非营利组织方面更是如此。在中国,凡是属于潜在问题类别的非营利组织——包括教育(参见此处 和此处)、金融及医疗保健领域——都极易被中共认定为问题组织并迅速勒令关闭(成都美国商会仅提前72小时收到通知)。
中共极力推动在各类许可审批中采用“中国资质”标准,因此即使你所在的行业问题较少,也可能面临重大障碍。此外,中国的《非营利组织法》中包含了一项普遍适用的条款,禁止任何外国实体或个人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所有这些标准都故意制定得宽泛且模糊,旨在针对不受欢迎的企业和个人。
如果您打算通过商业实体进入中国市场,您的商业模式将适用于“社会团体”SA)模式,这相当于非营利性会员制协会。然而,由于社会团体需接受国家民政部以及您所在行业相关政府部委或其他国家机关的严格审批和监管,您很可能会发现进入中国市场的成本高昂且流程繁琐,以至于难以承受。
此外,鉴于中共近期在执法重点上的转变,以及中国关于外国非营利组织的法律中并未包含允许外国非营利组织设立中国子公司的条款,而是要求您设立代表处或注册开展临时活动(需经年度审批),您很可能因此遭遇阻挠。 作为非营利组织设立代表处,需要与一家使命相似的中国非营利组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该组织将负责监督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但设立代表处将使您对在中国境内的所有活动承担全部财务责任。
此外,您的营收模式很可能被归类为营利性活动,而这在中国是非营利组织不被允许的,尤其是因为您将把利润汇回美国,而不仅仅是在中国开展“利他主义”的使命。 您可以效仿其他非营利组织在中国采取的做法,要么设立代表处(如上所述),要么组建新的营利性实体,即外商独资企业(WFOE)或合资企业(JV)。这些是您在中国开展业务(而非“与中国开展业务”——这是我们对您当前商业模式的描述)仅存的合理途径。 外商独资企业(WFOE)和合资企业(JV)成本高昂,且各自伴随着一系列重要要求和风险,正如我们之前讨论的那样,您明智的做法是避免这些。
3. 推进多重许可合作关系
我们认为,建立一种包含许可费或特许权使用费的许可关系,是您与中国开展业务、获取收益并同时降低在中国运营非营利风险的最佳方式。唯一剩下的问题是如何最佳地构建您的商业关系。您的收入将来源于由您的代理商引入的被许可方。被许可方将支付按次使用费,这虽然需要您投入更多监管精力,但潜在收益也更高。
我们建议您与每位被许可方分别签订并行的双边合同,这些合同应针对各被许可方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执法环境量身定制。虽然采用按人头或按次收费的方式,相比采用月度固定费用,在法庭上证明合同损害赔偿会更加困难,但通过审计监督,您仍能大致掌握任何未足额支付的费用情况。
您与代理人的合同应是一份独立协议,规定您有义务在开始收取许可费后支付代理人的佣金。您的代理人可能不同意这种安排,并可能要求预付成功费,但我们建议至少将部分报酬与您实际收取的许可费挂钩,而不是让代理人介入许可费的流转链。
理想情况下,您的合同应在资金来源地签订,并采用中英文双语版本。您的许可协议应受中国法律管辖,以中文版本为准,并在中国境内执行。您与代理商签订的咨询协议应受美国法律管辖,以英文版本为准,并在美国境内执行。
只有您的许可协议需要由每位被许可人进行登记。这些协议不会向公众公开,但会提交给相应的政府税务局,以便其确保被许可人足额缴纳税款。此外,这些协议还会提交给被许可人的银行,以便银行对每次许可费汇款进行授权。
如上所述,我们将确保被许可方全权负责履行这些要求。我们通常建议先支付一笔固定的许可费,以便每位被许可方能向您证明其已完成初始注册流程,从而能够持续缴纳许可费。
4. 结语
鉴于贵机构目前并非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非营利组织——而是与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因此贵机构的商业活动无需在中国进行注册。贵机构选择以这种方式与中国开展业务是明智之举。 若您曾咨询我们,希望在从中国获取收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在华风险,我们建议您采用当前的商业模式。若您的活动超出单纯签订合同及监督中国合作伙伴合规的范畴,则很可能被视为在中国开展业务,届时将需要进行某种形式的注册。
在我们的中国许可协议中,我们始终规定被许可方应根据许可结构,在扣除任何适用的国内税费后支付许可费。建议您就此方案咨询税务顾问,以确保您充分了解从中国收取许可费或特许权使用费可能产生的影响。
5. 针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的通用建议
上述内容并不适用于所有希望在中国开展业务的非营利组织。每个非营利组织都有不同的使命、商业模式和风险承受能力,所面对的商业伙伴和机遇也各不相同。但所有非营利组织都需要明白,从第一天起,它们就处于政府的监管视线之中。这一点不会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