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企业的法律纠纷:谈判、和解与诉讼时机

与中国公司解决纠纷

中国企业在处理诉讼和仲裁时,其做法与西方企业有所不同。

对西方企业而言,诉讼往往被视为最后手段——这一过程耗资巨大、耗时漫长、风险高企且令人不快。相形之下,中国企业通常不愿真诚地进行和解谈判。他们担心谈判会被视为承认弱势或表明自身立场不稳。这种根本性的文化差异,在试图与中国企业解决纠纷时会带来重大挑战。

与中国公司协商和解

西方企业常常耗费数月时间真诚谈判,试图达成和解,而中方却几乎不作让步或不断改变立场。在许多情况下,这是故意采取的策略,旨在挫败对方使其做出让步。最终,许多西方企业意识到和解无果,便放弃谈判寻求法律咨询。

例如,我们的一位客户——一家美国制造商——曾耗费十三个月时间与中国供应商就合同违约问题进行谈判。尽管美方多次做出让步,中方仍拒绝达成任何协议,反而反复声称需要更多时间与内部利益相关方协商。当该客户最终向我的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时,其和解方案已变得过于慷慨,反而可能削弱他们在诉讼中的立场。

这是常见的情况,它凸显了与中国公司谈判时谨慎行事的重要性。

当必须对中国公司提起诉讼时,我们的应对策略

当和解谈判失败时,我们的中国争议解决律师通常遵循以下步骤为诉讼或仲裁做准备:

  1. 审查相关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法律义务。
  2. 收集并分析事实,以建立对争议的清晰理解。
  3. 对该中国公司进行调研,以获取其资产、所有权及运营实践的相关信息。
  4. 进行法律研究以确认管辖权和程序要求。
  5. 评估和解谈判,以确定讨论过程中所言是否可能被用作对我们客户不利的证据。

虽然步骤1至4对多数律师而言并不陌生,但步骤5主要适用于涉及中国企业的纠纷。这是因为与中国大多数法律体系不同,和解沟通内容在中国法院或仲裁程序中不会自动获得证据排除保护。

与中国企业进行和解谈判:风险重重

中国公司常将和解谈判仅作为收集证据的手段,而非真正解决纠纷。例如,他们可能迫使你提出较低的和解金额,随后在法庭上辩称你的最低报价恰恰反映了案件的真实价值。同样地,他们也可能利用你在谈判中作出的任何事实性承认。

一桩引人注目的案例涉及某欧洲科技公司,其在委托本律所前曾试图与中国经销商协商和解。为展现善意,该欧洲公司在邮件中承认其关于产品质量规格的指示"本可以更明确些"。此后,在由中国仲裁庭审理的仲裁案中,中国经销商援引此陈述主张责任完全在于欧洲公司。仲裁庭最终部分基于该认诺,降低了对欧洲公司判赔的金额。

西方公司常以"双赢"心态进行谈判,认为展现信任与善意会促使对方予以回应。然而在中国式谈判中,这种策略可能适得其反。正如我的同事、谈判专家安德鲁·休珀特曾通过邮件告诉我的那样:

“双赢型谈判者常认为,谈判的最佳策略是通过‘超额交付’来展现善意、信任和价值。 他们认为,若当下满足对方需求(技术、品牌、产品设计),对方日后必将心怀感激予以回报(分销渠道、执行力、质量管控)。但这种策略对中国企业完全行不通——他们几乎总会全盘接受所获利益,锁定既得利益,却毫无回报之意。”

我目睹上述情景上演的次数多得数不清。

与中国企业谈判时,一个鲜为人知的挑战在于其内部法律团队的作用。许多中国公司雇佣大批薪酬低廉的公司律师,这些律师的主要职责似乎是拖延与外国企业的谈判,而非解决纠纷。这些内部律师擅长无限期拖延讨论,往往根本无意达成协议。

外国公司常误解这种动态。他们认为,既然中国公司投入时间和资源让法律团队参与谈判,就必然真心想解决问题。但事实往往并非如此。 中国企业的真实目的在于耗尽外企的时间、耐心和资金,同时避免达成解决方案。这种策略既能拖延付款,又能模糊真实意图,甚至能迫使外企因极度挫败感而做出不必要的让步。

理解这一策略对外国企业至关重要。认识到公司律师的参与并不必然意味着有诚意达成和解,有助于避免耗费数月进行徒劳的谈判,并防止在和解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

在和解谈判中保护自身权益

为避免陷入这些陷阱,与中国企业谈判时务必采取审慎的策略性方法。以下是一些保护自身权益的实用建议:

  1. 理解他们的动机:不要将自己的假设强加于中国合作伙伴身上。相反,应努力理解他们真正想要什么以及背后的原因。
  2. 明确目标:在进入谈判前,清晰界定您的目标与期望结果。这能让您保持专注,避免做出不必要的让步。
  3. 避免承认事实:措辞需谨慎。避免使用诸如“我们本可以更明确”或“若我们早些采取行动,损失本可减轻”之类的表述。
  4. 标注通信内容:将所有和解通信标注为"仅限于和解目的且不影响权利主张"。虽然这无法保证在中国法院获得保密性,但有助于降低通信内容被用作不利证据的风险。
  5. 做好随时退出的准备:若中方不愿真诚谈判,不必畏惧终止磋商,转而寻求诉讼或仲裁途径。及早退出能节省时间、金钱和避免挫折。在协助企业与中国公司谈判逾二十载后,我敢断言:这条建议囊括了您需要掌握的90%要诀。

例如,我曾协助一家美国硬件公司与中国合作伙伴就未付技术许可费进行和解谈判。中方在数月磋商后仍不断要求更多让步。中方曾两次同意和解方案,却在最后关头反悔并提出更高要求。

最终,我建议客户停止谈判并申请仲裁。这一决定彻底改变了谈判态势,中方合作伙伴很快便同意了合理的和解方案。

为何诉讼可能不可避免

尽管与中国企业谈判存在诸多困难,我们仍常建议客户在诉诸诉讼或仲裁前尝试和解谈判。但关键在于及时认清谈判已达极限的时刻——在此节点后继续谈判只会徒增风险,却无实际收益可言。

诉讼或仲裁能通过迫使中国企业认真对待争议来重置竞争环境。此类程序还可启动证据开示程序,从而揭露未披露的资产或其他追偿途径。例如,在某案中,我方法律团队通过诉讼发现该中国企业拥有多个用于隐匿资产的海外银行账户。这一发现最终为客户争取到了极为有利的结果。

结论

与中国企业解决纠纷往往并非易事。谈判风格的文化差异,加上中国企业惯用的策略性手段,使这类协商过程充满独特挑战。但只要做好充分准备、明确目标,并在必要时保持果断退出的决心,便能更有效地应对这一过程。

有关与中国公司谈判的更多内容,请参阅《与中国公司谈判:详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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